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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一、 政治坚定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

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

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

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

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遵守外

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

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

一切

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

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

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

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自觉做人民

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 依法行政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

 

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

尊严的模范。

五、 务实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

事,求实效,踏实肯干。

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

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 清正廉洁

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

贪赃枉法。

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 团结协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

认真执行上级的

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

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 品行端正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

学习先进,助人

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

模范遵守社会

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乌尔禾区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 政治行为规范

  

(一) 忠于国家,拥护政府

 

-2-

 

  1、 维护中央权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

持一致,不能有任何诬蔑、抵毁、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言论

及行为。

  2、 维护国家尊严。

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从事

有损国格和民族尊严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3、 维护政府声誉。

不得参加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演说等活动;不得从事反动的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和支

持反对政府的罢工等有损政府形象的活动。

  4、 维护人民利益。

密切群众关系,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使人民生命财产、合

法权益受到损失。

  

(二)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1、 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同违纪违

法行为做斗争,不得有任何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2、 执行政策,坚持原则。

严格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界限,不得

超越职权范围和滥用政策。

  3、 履行公职,服从政令。

按照行政规定执行公务,不得擅自

行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服从政令。

 

  二、 廉政行为规范

  

(一) 廉洁自律,不贪赃枉法

  1、 遵守廉洁行政法规。

不得利用职权和公务之便谋取好处、

接受贿赂或进行敲诈欺骗。

 

-3-

 

  2、 遵守财经纪律规定。

不得巧立名目贪污公款;不得贪占或

私分国家、集体的资金及财物。

  

(二) 秉公尽职,不以权谋私

  1、 公正施职,尽职尽责。

不得利用各种手段干扰行政、借机

索取或变相接受有价证券、礼金和财物。

  2、 严明施政,为政廉洁。

不得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

活动;不得炒买炒卖股票。

  (三) 严以律己,不奢侈浪费

  1、 厉行节约。

不得利用公出、开会或参观之机,用公款游山

玩水,或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得擅自提高接

待标准,奢侈浪费;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2、 不搞特殊。

坚持住房规定标准,不准用公款为自己或子女、

亲友在住房、扩房、购房中搞超越规定标准的住房分占,不准用公

款为自己装修住房。

 

  三、 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一) 忠于职守,一心为公

  1、 坚守岗位,勤奋务实。

有消处理公务,不得擅自离岗,不

得闲谈聊天、玩忽职守,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旷勤。

  2、 敢负责任,任劳任怨。

敢于主动承担责任,不怕困难和阻

力,不回避矛盾,不怕打击报复。

  

(二) 实事求是,踏实办事

  1、 调查研究,尊重事实。

深入实际,如实掌握和反映客观情

 

-4-

 

况,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敷衍、欺骗领导和群众,多做实事,不

做表面文章。

  2、 正确用权,秉公办事。

处理公务和问题,出以公心,秉公

办事;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图私利。

  (三) 以身作则,平等待人

  1、 团结共事,宽厚容人。

善于与人合作,互敬互让,不说不

做有碍团结的话和事,不计较个人的事和个人恩怨。

  2、 尊重他人,为人表率。

注重自身修养,取长补短,不骗取

荣誉和职务,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

 

  四、 语言举止行为规范

  

(一) 语言行为

  1、 称谓准确,崇尚礼让。

执行公务或接待人员,唤名或打招

呼要注意适当场合与地点,问候或应答要有礼有让,不随便称谓。

  2、 语言交流,文雅得体。

讲话用语标准,用辞得当,要用心

聆听他人讲话,不打断他人谈话。

  3、 话语简洁,态度和蔼。

语言表达清楚达意,谈话速度和音

量适中,传达准确明了;不大吵大嚷,不讲粗话和脏话,不讲假话

和空话。

  

(二) 举止行为

  1、 日常交往,礼貌友好。

开会、接待或赴约要守时,拜访要

事先约定,不得随意违约任意行事,不得贸然前往扰人休息。

  2、 坐立自然,敬意为先。

执行公务或其他见面场合握手主动

 

-5-

 

适度;呈递或接受名片要双手、起立,不得漫不经心,过于随意。

  3、 服饰端庄,衣着得体。

突出职业特点,注意场合要求,让

他人感到悦目和自然,不浓妆艳抹,不追求奢侈和新奇。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政治规范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

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

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

令行禁止。

  第四条 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接受

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忠于国家,维护政府形象。

不得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

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

识、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

能力。

 

-6-

 

  第七条 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

严格按规定的职责

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八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不得弄虚

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处理公务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条 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

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

秘密。

  第十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讲究外事礼仪,尊重

对方风俗习惯。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十二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和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仪表整洁、庄重。

提倡讲普

通话。

第三章 廉政规范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

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及

他人财产;不得从事有偿中介和其它营利性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

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

  第十五 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

取私利或为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出国等谋求照顾;

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奢侈

腐化;不得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交通、通讯设备;不得接受超

 

-7-

 

标准招待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公费旅游、消费的规定。

不得巧

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不得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

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遵守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

不得大操大办

和借机敛财。

第四章 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 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积极追求和实践优良社会风尚。

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

义。

  第二十条 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第二十一条 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谦虚严谨,言行一致,团

结同志,互相帮助,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助人为

乐、扶贫帮困,见义勇为、惩恶扬善,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严于律己,自尊自爱,生活检点,情操高尚。

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

轻重,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门负责本规范的

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行

-8-

 

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

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遵守党的纪律,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和政府

的决定。

  二、忠于国家

  2、热爱祖国,忠于宪法,遵守外事纪律,遵守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

团结。

  三、勤政为民

  3、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准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和从事与工作无关

的其他活动。

 

-9-

 

  4、关心群众的疾苦,妥善处理基层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

做到事事有回音,不准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调查研究,防止

因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积极投身于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

盛社会主义新九江的伟大实践。

  四、依法行政

  5、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行使职权、执行公务,不

准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干预他人的职权;不准扩大范围或提高标

准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向下属或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集资各

种费用,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谋取小团体利益;自觉执行政务

公开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充

分利用网络、信息公开栏等渠道,将办事内容、程序、时限等对外

公布。

  6、执法类的公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确保案件

的主体合法和程序规范;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不准

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确保公平正义;配备制服的工作人

员在执行相关公务时要按规定着装,挂牌上岗,出示有关证件。

  五、务实创新

  7、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

刻苦学习,勤于

思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月读一文,撰写一篇体会文章;其

他人员每季学一文,写一篇心得。

理论联系实际,不照搬照抄,不

尚空谈,不图虚名,不讲假话,不搞浮夸。

  六、清正廉洁

  8、严格遵守廉政和财经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

 

- 10 -

 

证券和支付凭证;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不借婚丧嫁娶之机收敛

钱财;不准私分、侵占公款公物;不准公款私宴和接受有可能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9、厉行节约,艰苦奋斗,杜绝铺张浪费,禁止大吃大喝;节

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分钱,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

  10、提倡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

歌舞厅、夜总会及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垂钓、狩猎、

旅游;不准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

员资格;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七、团结协作

  1l、在工作中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

制原则。

  12、增强部门协作意识,倡导团队精神。

公务人员应当坚决

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作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

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八、品行端正

  13、作风正派,诚实守信,不搞拉帮结派和小团体活动;不

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准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手段,为个人

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1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做到文明礼貌,举止端庄,仪表整

洁,使用规范的工作用语和服务语言,提倡讲普通话;讲究公共卫

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

 

- 11 -

 

重威胁时,勇于挺身而出、不畏强暴;倡导家庭美德,尊老爱幼,

不准侮辱、诽谤他人和传播小道消息。

  15、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下属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

主党派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上述机关工作人员

如有违反本行为规范的,由组织人事及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

处理。

  16、本行为规范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务员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工商行

政管理队伍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政治行为规范

(一)忠于党、忠于国家。

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努力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二)拥护政府,维护国家权威。

(三)认真执行党的政策。

(四)遵守法律、服从政令。

 

- 12 -

 

二、工作行为规范

(一) 服从领导

1、服从命令听指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指挥下级机关的权利,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机关的决定、指示。

公务员要

严格按照主管领导、上级领导的命令、指示工作。

2、尊敬上级。

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并主动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供

上级参考。

3、如实、准确向上级报告工作,做到不隐瞒、不片面、不夸大,让

上级真正了解下情,更好地指导工作。

(二) 关心下级

1、尊重和采纳下级的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2、支持下级行使职权,放手让下级工作;

3、尊重下级的劳动成果,充分肯定其工作成绩和进步;

4、赏罚公平、适当。

(三) 尊重同事

1、工作负责、不越权限公务员在处理与同事或友邻单位发生矛盾冲

突时,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而不能越权处理。

经过协商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上反映,由上级协商解决。

 

2、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加强与同事或友邻单位的联系,沟通情况,

交流信息,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遇到工作交叉,或需要共同办理

的事务时,要本着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分工合作的原则,妥善处

理。

 

- 13 -

 

3、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敢于解剖

自己的缺点错误,及时加以改正。

要谦虚谨慎,善于发现和虚心学

习他人的长处;提出批评意见时,应态度诚恳,意见要中肯。

三、交际、举止规范

(一) 开会、约会、接待要守时,按安排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二) 当来访者是长者或领导走进办公室时,应当站起来迎接;如

果谈话需要较长时间,应请来访者就坐。

(三) 坐姿文雅。

不能两手叉腰或摊开双臂趴在桌上,不能翘二郎

腿。

(四) 站姿自然。

站着说话时,不要两手叉腰或两手交叉在胸前,

不要两手倒背或两脚不停地打拍点。

(五) 进入领导办公室及他人办公室前,应当先报告或敲门,经

允许后方可进入。

(六) 严格执行来访首问责任制。

接待来访人员应有礼貌,热情周

到,在弄清其来意后,确定接洽人。

(七) 召开集会、晚会,要指派现场组织者。

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

着装,按规定时间、顺序进场,在指定的位置就座。

要严格遵守会

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散会前,组织者要讲评会场纪律;散会

时,要依次退场。

(八) 在公共场所应着装整洁,不得打赤膊、穿短裤。

四、文明用语规范

(一) 公务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姓氏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

或姓名加同志;不知道对方姓名、职务时,可称同志。

 

- 14 -

 

(二) 使用“您好”、“请讲”、“请出示证照”、“请稍候”、

“再见”、 “对不起”等文明用语。

(三) 禁用“不知道”、“不清楚”、“我不管”、“找别人去”、

“哎, 喊你听见了没有”、“我从来没见过有人敢顶撞我们”、

“我要找媒体曝光你们”、“我要找派出所收拾你们”、“以后我

还要找你们麻烦”等不文明或恐吓语言.

五、着装、仪表规范

(一) 严格按规定着装

1、按照规定佩带肩章、领花、领带、帽徽等标志。

执行公务、集会

或迎接上级检查工作时,必须戴大檐帽。

2、保持工商制服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要扣好领钩、衣扣。

着长袖衬衣

时,内衣下摆不能外露;着夏常服(春秋装)时,必须内着衬衣,

系配发的领带。

3、着制服时,只准用黑色或棕色鞋;鞋跟高度:

男公务员不得超过

3 厘米,女公务员不得超过 4 厘米。

不得着拖鞋上班。

4、市(地)工商局机关对外服务窗口单位和县级工商局、工商分局、

工商所的公务员上班或外出执勤时必须穿制服。

不准在执行公务时

吸烟、吃东西。

5、非工作时间应尽量不着制服。

不准穿制服进入餐馆、酒楼吃喝、

娱乐。

女公务员在怀孕期间应当着便服上班。

(二) 注意仪容、仪表

1、公务员应当时刻注意个人卫生和形象,勤理发、勤换洗衣服、勤

 

- 15 -

 

擦皮鞋。

男公务员不得染黑色以外的头发,不得留(蓄)长发、大

鬓角和胡须,帽墙下蓄发不得超过 3 厘米。

2、公务员不得纹身,不得留长指甲。

着制服时,不得化浓妆、染指

甲;不得戴手镯、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

六、检查通报制度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单位及公务员执行本规定

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领导及当事

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乌鲁木齐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

员行为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

项、接待来访群众等其他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

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提倡下列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

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

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

 

- 16 -

 

  (三)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公

务员的良好形象;

  (四)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

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程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

行为。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行为: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

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按照所在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

群众提供服务,对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

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

执法;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出答复,并负责落实。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

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

众提供服务;

 

- 17 -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

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

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及职权范围内,不答

复、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

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公布本机

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细则和“有效投诉”认定办法,设立本

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首

问责任制、政务公开制、限时办理制和工作差错追究制等制度,并

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针对公务员的投诉,由其所属国家行政机关或上级监督

机关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认定和处理。

市机关效能投诉中

心、区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是上级监督机关。

  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投诉,由上级监督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受理投诉的机关或者部门必须在接到当事人投诉后 5 个

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有关公务员或

者政府工作部门。

接到不属于本机关或本部门处理的投诉,必须在

 

- 18 -

 

5 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公务员如有本规定第五条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单位公共服

务行为规范细则的,鼓励群众投诉,经确认事实客观存在,即可认

定为有效投诉。

  群众对各级行政机关或公务员提出投诉,由被投诉的各级行政机

关或公务员对其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投诉人自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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