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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共29页

购销合同延期补充协议

  篇一:

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一、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商品房用地属商服、住宅用地,乙方购买房屋后必须服从城市发展规划、服从规划审批和统一布局,服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价款中不包含配套设施费、房屋维修基金、以及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上述费用乙方必须于房屋交付前一次性付清,凡乙方未交清所有款项的,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三、社区会所、空中花园均未计入公摊内,物业产权归甲方所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楼顶、非住宅外墙的墙面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四、《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七条中“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是指甲方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期验收合格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具备向乙方交付使用的条件。

但乙方在甲方确定的交房期内对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如提出房屋、设备、装饰不合格或有瑕疵的,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及时修复,修复期间不视为甲方逾期交房,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遇政府调整税费和相关费用,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是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双方在签署本《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前有关该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所有口头承诺、允许或说明均对双方无任何约束力。

  七、乙方在办理按揭贷款过程中,必须及时履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相关义务,因乙方原因而导致民事法律责任的,乙方除承担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银行索赔外,还必须承担甲方实现债权、解除合同、处置房屋等产生的所有费用。

如因乙方信用原因或不符合申请银行贷款条件造成最终无法办理贷款的,自银行做出不给予贷款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乙方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逾期不付清剩余房款的,视为乙方单方自动解除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套商品房收回另行出售。

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八、对于《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条的相关事宜补充如下:

  1、如交房事宜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可按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应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内,自行与甲方办理完毕房屋的交接手续。

乙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期限内)未办理的,按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处理。

  2、乙方所购房屋的保修期限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次日(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鉴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之前,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如乙方以质量问题等为由而拒绝接房的,乙方必须提供有权管辖的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乙方不能提供或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不影响其实用

  功能、质量的,则乙方应当自购销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照购销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逾期接房的违约责任。

  4、如乙方未付清总房款、税费、房屋维修基金、配套设施费及国家规定相关的税费,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范围内享有所有权,对于该产权权属部分以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本小区项目内会所、地下室、车库(位)未计入公摊面积(即本合同所约定物业的公摊面积并未含有架空层车库(位)面积),开发成本也未计入房价,甲方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十、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

乙方同意在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将该商品房委托给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乙方承诺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公约》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十一、因不可抗力(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行政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履行的,甲乙方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均应采取积极措施通知对方并阻止损失扩大。

  十二、本补充协议《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以上条款已仔细阅读并无异议。

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相抵触,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按印):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

  经办人:

共有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附件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卖双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签约前的明示内容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买受人已经知悉,并在此承诺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提示:

为避免部分项目出现的电话、网络等开通费纠纷和土地年限、商品房结构及环境争议,新增本条内容,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二、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基本情况和房价款)

  1、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光纤电视开通费等,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价款、层(净)高、结构、户型、朝向、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已作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对此无异议,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不以对相应事项有歧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索赔。

  提示:

新增本条内容,明确了商品房售后抵押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应注意避免因抵押造成产权证办理迟延的问题。

  三、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抵押情况)

  买受人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可以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而无需另行告知。

但出卖人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证书的办理日期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中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

针对实践中回款问题突出的情况,在本条第

(二)款按揭贷款特别约定条款中增加了买受人提交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时限,加强了按揭贷款未获批准和按揭贷款未按时到账的处理措施,结合集团此前出台的《商品房销售应收款管理办法》以及形成的催收措施,力争增强商品房销售回款力度,降低回款纠纷几率。

  四、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付款方式:

买受人采用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买受人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即年月_日前)将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元)。

  2、分期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其中:

  

(1)第一期应付款¥元(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元),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

  

(2)第二期应付款¥元,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

  (3)余款¥元,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前付清。

  3、贷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其中:

  

(1)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将首付房款人民币拾万仟______佰__拾元整(¥元)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元)。

  

(2)余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抵押贷款或银行按揭与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下同)方式支付(最终银行按揭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为准)。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按揭贷款银行(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条件,并承诺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金额和自身的资信条件符合发放贷款的要求。

  2、买受人应在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资料并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交纳所需的公证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

  3、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期限是否获得银行的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最终审核确定,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银行批准的保证。

在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已对自身资信及银行审贷、放贷流程与标准有了充分的认识,若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功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

  4、若买受人的申请经按揭贷款银行审核要求补充完善资料,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和按揭贷款银行补充提交完毕。

  5、若买受人的贷款申请经按揭贷款银行审核确定需买受人提高首付比例或利率或有其他变更事宜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按揭贷款银行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交首付款或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

  6、若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或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______日内,买受人申请的全部按揭贷款未到达出卖人账户的,买受人应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的未付余款元,于收到出卖人变更付款方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2)于收到出卖人变更付款方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15%的违约金作为给出卖人的经济损失补偿。

  若买受人未按本条第2项、第4项约定提交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或未按本条第5项、第6项约定补交首付款以及满足其他贷款条件、付清房款或达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均视为逾期付款,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处理。

  提示:

本条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延长了出卖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增强了出卖人的时间权益。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协议(逾期付款责任)

  1、买受人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付清房款的,不论金额多少,买受人的行为均构成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或视为逾期付款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买受人应按购房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已经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除应当立即向出卖人付清应付购房款外,还应当同时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损失赔偿金,该赔偿金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应付款之日止。

  2、鉴于出卖人已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承担了相关保证责任,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按揭保证金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按揭保证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因追索按揭保证金损失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及执行、评估、拍卖等费用,下同)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并向出卖人支付前述损失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还有权在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解除合同产生的所有费用;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和所有费用后,由出卖人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提示:

针对部分项目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纠纷,新增规划、设计变更中出卖人不通知和不承担违约责任范围的内容,降低该类事项纠纷产生几率。

  六、对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补充协议(规划变更、设计变更)

  1、买、卖双方一致同意: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做出优化变更,可不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

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做出优化变更,可不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

前述规划、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该商品房阳台修改为封闭式或开放式、窗户/门的开口尺寸及开启方向变化,外立面设计、颜色及景观方案等。

除非买受人因该优化变更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协议(交付条件)

  1、买受人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后,方可要求出卖人向其交付房屋:

  

(1)买受人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期限全额付清房屋价款,且出卖人实际收到该等款项;

  

(2)买受人依照合同及本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已经向出卖人付清所有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2、如买受人未付清上述任何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商品房且无须承担延迟交付及产权登记的责

  任,且出卖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五条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提示:

鉴于原协议条款未明确商品房交接手续中先缴纳交费和资料、后验房和交钥匙的交付程序,新增了该项内容,并加强了交房通知、交接单签署、延期交房等避责条款。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交接手续)

  1、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往现场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必须以公证委托方式委托代理人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否则出卖人可拒绝交付该商品房,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的,即视为其他共同买受人授权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该买受人后,即视为出卖人已向全部共同买受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2、在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和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外,出卖人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的送达信息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短信、信件、快递、报纸公告等形式。

若买受人提供的地址不能邮寄或送达的,出卖人以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送达地址,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外省)后视为送达。

  3、在达到合同第____条约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通知买受人早于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交房。

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了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房屋毁损风险自此均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应携带的证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含付款收据)等,具体以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中所述内容为准。

为便利买受人办理手续并提高交房工作效率,交房事务办理流程为:

①核实身份→②交付资料并缴纳费用→③验房→④签署交接单→⑤交付钥匙→⑥离开现场。

  5、该商品房办理交接手续时,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改的,应在交接单上予以注明,出卖人核实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该商品房交付时间不顺延,并且买受人仍应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单。

买受人未签署交接单的,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并且买受人应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任。

  6、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出卖人无法避免或抗拒的人为因素等)或政策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改变、市政因素、文物考古、挖掘等非出卖人能力所及的情况出现而导致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但出卖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通知买受人,并告知变更后的房屋交付时间。

  7、如买受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出卖人完成该项目集中交付时间之后,且买受人是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应在其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处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为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应在办理完毕贷款手续且银行贷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出卖人处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未在前述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视为商品房已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并且买受人应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任。

  九、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小区所设的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有线电视箱、水泵房、天然气调压站、车库安全疏散口、排风竖井、垃圾箱等设施,以政府及电力、天然气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模型所示位置仅供参

  考,若有所变动,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十、对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面积差异处理)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房价。

若因买受人不签订协议而影响房屋交付或权属证书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

鉴于质量纠纷频发、质量纠纷处理程序不清晰、质量避责条款不明确等情况,本条明确和加强了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避责条款等的约定。

  十一、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

  1、对第

(二)项第1款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至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合格之日止,出卖人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2、买受人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所有异议,以交房时在交接单上记载、交房后通过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

出卖人完成维修工作后,买受人签署书面确认单。

若买受人虽提出质量异议但不配合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不提供钥匙、不进行验收、不签署确认单等情形的,视为买受人撤销质量异议和维修申请。

  3、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买受人应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

如经检测工程质量合格,则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房屋维修工作自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完成,且影响买受人实际居住使用的,出卖人按照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但出卖人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经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若因买受人存在前述第2款不配合维修情形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出卖人在保证符合建筑规范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建材市场的供求情况调整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设备并以同品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替代。

  6、出卖人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所载内容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装修改造;

  (3)买受人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

  (4)不可抗力造成的缺陷。

  提示:

本条在原协议约定基础上加强了买受人的办证协助义务。

  十二、对合同第十九条

(二)项的补充约定(转移登记)

  1、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不委托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买受人应提供书面承诺,明确出卖人不承担代办义务,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协助买受人自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必须由出卖人代为办理,且买受人应在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同时,向出卖人提供书面委托手续,并交齐办理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所需

  篇三: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房号: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费用承担

  1、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包含该商品房套内部分的土建结构、附件所列的装修材料和

  设施、以及由该商品房分摊建筑面积的其所在楼栋公共部分、公用房屋部分。

  2、买卖商品房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外,其他均由买

  受人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签约手续费、办理产权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及法律及政府部门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及时缴纳,不得拖延。

  第二条付款基本规定

  1、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楼款及相关费用的责任。

买卖合同签署后,买受人未

  履行约定义务或变更付款方式,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出卖人除有权按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外,买受人还需支付差额部分楼款。

  2、买受人以支票、汇票或转帐形式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若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最

  后一天是出卖人开户银行法定休息日,则该付款日顺延至法定休息日后第一个营业日。

  第三条按揭付款规定(适用于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或取得银行同意贷款的批准文

  件,如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仍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15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2、买受人办理抵押贷款的年限、金额、利率等以银行批复为准,若按揭银行批准的抵押贷

  款不足房价款余款时,买受人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30日内将上述不足部分的款项缴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3、买卖合同签订后,如非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批同意的,买受

  人须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选择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并需支付差额楼款(如有)。

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4、因买受人未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总楼价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还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买受人追偿。

  第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1、买卖合同第五条所指的“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图纸上所记载的套内

  建筑面积。

  2、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的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超过3%但买受人不退房的,受买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历天内办理补差手续(不计利息);若买受人超过30日历天办理的,买受人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滞纳金。

  3、《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记载的该商品房面积小于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面积,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的,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但买受人不退房的,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差退款手续(不计利息),如买受人未收到通知且书面通知出卖人退款,出卖人超过30日历天不予退还的,按照应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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