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出租汽车量化考核及评先选优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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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出租汽车量化考核及评先选优实施办法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量化考核及评先选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经营行为,树立规范、文明、安全、优质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营秩序,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参照《毕节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量化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宁自治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所有业主及已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并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驾驶员。

第三条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人员的日常违章行为进行量化记分考核。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量化记分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人员违规经营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除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人员违规经营行为实行量化记分考核。

第六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人员量化记分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运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运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有关情况;

(四)仪容仪表,车容车貌等情况。

第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根据驾驶员的记分情况可以处以停运培训、重新参加考试、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直至注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八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营运违章行为被查实进行量化记分考核应当记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出具记分告知书,分别告知车主及驾驶员被记分的事由和所记分值。

在每季度培训学习时通报全部量化考核记分情况。

年终累计考核。

第九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对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量化计分考核标准。

第十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20分

1、参与或组织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无理上访、罢运、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刁难、辱骂、欺骗乘客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将车辆转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4、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的;

5、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的;

6、参与非法营运的;

7、拒绝完成抢险、救灾、外事等特殊任务,不服从管理部门调派参加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的;

8、殴打乘客的;

9、肇事逃逸的;

10、为非法运营车辆提供客源、或为过境长途客车充当掮客的;

11、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12、用不正当手段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骗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相关证件的,或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向管理机构提供伪造、虚假证件的;

13、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10分

1、《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计价器未按规定审验的;

2、故意摘掉车牌或遮挡车牌的;

3、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的;

4、运营中中断服务、无故绕道、强行拼客的;

5、安装出租车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擅自提价的;

6、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职业道德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7、违法违规被投诉,自接到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日内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8、在各类创建活动中,有影响行业整体形象行为的;

9、不上交车内失物并非法占有的;

10、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11、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

12、未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灭火器材的;

13、不服从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管理,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14、不按规定参加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的。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5分

1、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客运资格证》等有效证件的;

2、营运中不按规定使用《客运资格证》或人、车、证不相符的;

3、出租车安装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运营服务的;

4、出租车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的;

5、出租车计价器失准、发生故障继续营运的;

6、拒绝向乘客出具有效发票的;

7、运营车辆凹陷面积超过10平方厘米,锈斑、脱漆面积超过5平方厘米以上的;

8、未经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在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上乱张贴广告的;

9、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

10、在运营中擅自涨价、乱收费的;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3分

1、没有在车内指定位置处张贴收费标准的;

2、在火车站、机场和汽车站场等旅客集散地,不在规定场所上下乘客、不按规定秩序营运的;

3、车辆前后牌照不完整、不清晰,遮挡,涂改的;

4、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有违规调头、违规停车、变道、辱骂其他车辆内人员等不文明行为的;

5、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2分

1、车内外设施不全或破损、车门车窗不能开启或锁上、门封条破损的;

2、车框挡雨条不完整、破损、不固定的;

3、车身两侧门徽、监督电话不规范、标志标识不完整或油漆变色、褪色的;

4、计价器标签破损的;

5、车内外有不规范、过期标识或车窗贴膜的

6、顶棚、内饰、脚垫、地板有污垢、破损的弓监督卡支架未固定的;

7、行李箱放置杂物或有其他脏、乱现象的;

8、车身有破损、斑脱、凹凸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下现象,影响车容的;

9、车灯或顶灯脏、破损、松动、夜间不亮的;

10、补漆色差明显、保险杠及灯罩破损的

11、座套不干净、有污渍、破损、不按规定更换的;

12、车身内外积有灰尘未及时清洗或车内有脏物、异味的;

13、不按乘客要求和规定使用车内设备的;

14、运营服务时服装不整洁的;

15、运营服务时穿拖鞋、穿背心或穿吊带的;

16、城市公共客运企业驾驶员不统一着装的;

17、营运服务时吃东西并向车处抛掷物品的;

18、营运服务过程中接、打手机的;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业主10分。

1、不依法与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2、对驾驶员不履行监管责任,驾驶员被处罚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驾驶员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意包庇隐瞒真相的。

4、不参加主管部门要求培训学习的。

5、聘用未持有《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运营活动的。

6、聘用、更换驾驶员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第三章量化记分考核的执行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行为违章记分方式:

1、经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现场查处的;

2、群众举报投诉,经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

3、新闻媒体曝光,经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

4、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件,经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

5、其他途径,经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量化记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即从当年审验之日起至次年审验之日止。

审验期间领取《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不参加上一年度的审验;新领取《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不足当年量化记分考核周期的,仍以一个量化记分考核周期计算并参加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实行累积记分,同一车次运营过程中相同或不同营运违章行为应当分别累积记分。

第十九条营运中有交通违章的,对应交通违章驾驶证扣分给予相应记分。

第二十条在同一记分周期内,驾驶员更换车辆的,所记分值继续保持有效,并实行驾驶员和原车辆分别累计记分。

第二十一条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次记分周期。

第二十二条量化记分考核标准和处罚办法:

(一)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不满40分的,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停止营运,重新参加3-5天的行业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记分清零后方可上岗。

(二)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40分(含40分)以上的,《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年度审验不合格,1年内不允许在本地区内申领《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三)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员换车从业服务超过3次(含3次)的,吊销其《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年内不允许在本地区内申领《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四)对同一客运车辆的所有驾驶员违规记分累计达到40(含40分)以上分的,停业整顿5天;记分累计达到50分(含50分)以上的,该车辆停业整顿7天,拒绝停业整顿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运营证》。

(五)同一客运车辆连续三年违规计分达到30分(含30分)以上的,顺延到期后,取消业主继续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资格。

(六)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属企业的: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发生两次参加培训的,在年终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综合考核总分中对该客运企业扣4分;记分累计达到50分和发生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在年终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综合考核总分中对该客运企业扣6分。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10%以上(含10%)驾驶员被注销《客运资格证》或10%以上(含10%)客运车辆分别被扣分累计达到100分的,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量化考核不合格,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其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企业驾驶员总数15%(含15%)以上被注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或运营车辆总数15%(含15%)以上分别被记分累计达到150分的,该企业资质年审不合格,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然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投放城市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时,取消该企业竞投权利。

第二十三条同一运营车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员个人违规记分累计不到20分的,所属运营车辆违规记分累计不到40分的,在年审时予以清零。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对违章违规参加教育培训的客运驾驶员,提前出具培训通知书,告知培训的时间、地点。

驾驶员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培训和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客运资格。

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向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其从业资格证,经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注销,1年内不得在本地区内申领《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在1个考核记分周期内无违章扣分记录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公司予以表彰奖励,并参加文明驾驶员、优秀驾驶员等先进活动的评选。

评先选优根据驾驶员一个计分周期的加分情况,按分值高低择优而取(注:

一个考核记分周期内,有违章扣分记录的,不参加评先选优,但所扣分值与加分分值可以相互抵消。

第四章加分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加分条件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及荣誉称号的,一次加10分;获得县级表彰及荣誉称号的,一次加5分;或主管部门表彰及奖励的,一次加3分。

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的,一次加1~5分;

3、拾到乘客遗失的钱物,能够及时主动交还乘客或者交到有关部门处理的,一次加1~5分;

4、对诚信考核加分分值累计达到5分的,在评先选优时应当优先考虑;

5、切实履行红袖套职责,凡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查实的,除公安机关奖励外,主管部门一次加5-10分。

6、维护公共设施,向相关单位举报损坏公共设施(隔离栏、果皮箱、行道树等)经查实的,除相关单位的奖励外,客管局一次加1-5分。

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

1、每个考核周期评出驾驶员一等奖一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两名,奖金2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1000元。

优秀奖5名,奖金500元.

2、在一个考核周期评出出租车一等奖一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两名,奖金2000元,三等奖三名,奖金1000元,优秀奖5名,奖金5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评先选优办法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结果在电视媒体、当地报纸上公布,欢迎广大出租车车主、驾驶员和广大市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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