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002银行承兑协议以票换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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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002银行承兑协议以票换票

票据002

银行承兑协议

(适用于质票承兑业务)

编号:

承兑申请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兑人(乙方):

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申请乙方对其签发的商业汇票(具体信息见第三条表格)进行承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便遵守。

第一条乙方承兑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同意对本协议第三条所列汇票进行承兑:

(一)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承兑手续费和承兑承诺费;

(二)本协议设有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三)甲方没有发生违约行为或本协议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承兑本协议项下的汇票;

(五)其他前提条件:

第二条承兑费用

(一)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伍计算;

(二)承兑承诺费为;

(三)承兑手续费与承兑承诺费在甲方向乙方申请承兑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承兑担保

一、票据质押

1.甲方应以其合法持有的单位定期存单(下称“质押票据”)为乙方承兑甲方商业汇票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并与乙方另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

2.甲方保证质押票据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有权将其用于质押;甲方不得有任何妨碍乙方行使质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为。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质押票据的托收。

4.若质押票据到期日早于本协议项下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质押票据到期后,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项下承兑汇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将等额的托收款项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乙方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剩余款项划入甲方结算账户或其书面指定的其他账户;若托收款项未在本协议项下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收回,甲方应于本协议项下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5.若质押票据到期日晚于本协议项下承兑汇票的到期日,甲方至迟应在本协议项下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应付票款足额存入本条下一款规定的保证金账户,其后乙方可以自主决定为甲方办理质押票据解押手续。

二、保证金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申请承兑的汇票,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符合乙方要求的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内,甲方申请承兑的汇票信息以及有关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如下: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大写)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帐号

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帐户/子账户册号,笔号

(若汇票张数多于预留空格,可另制附表记载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上述汇票金额合计(大写):

上述保证金为乙方的汇票承兑提供质押担保,在足额付清承兑汇票票款之前,甲方不得支用保证金。

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

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为乙方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账号是否提示付款,在汇票到期日均由乙方将票款足额划至乙方账户。

甲方未足额支付的部分,构成乙方垫款。

二、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从上述保证金账户或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账户划款或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至乙方账户,用于对外付款,无需事先通知甲方。

三、质押票据以及乙方承兑的汇票项下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应由甲方自行处理,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四、甲方应保证质押票据以及乙方承兑的汇票项下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五、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承兑的汇票迟付的,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及其他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对汇票承兑后,甲方应对汇票各项填写或打印内容进行确认。

双方同意,无论甲方是否进行确认,甲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发生任何减免。

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不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八、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财务报表与有关信息以及所有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存款余额等资料,甲方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九、甲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十、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十一、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在甲方满足承兑前提条件后,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承兑,甲方可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承兑;

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的违约行为及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甲方的违约行为

1.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应付票款按时足额交存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2.未按时足额支付承兑手续费和承兑承诺费;

3.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4.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二)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

2.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包括甲方对乙方或中国建设银行其他机构的到期债务),或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

3.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或者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其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证明,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

4.质押票据或乙方承兑的汇票项下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不真实或不合法;

5.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承兑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6.本协议的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7.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或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物或质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发生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8.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

9.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的救济措施

发生上述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增加承兑保证金;

3.汇票尚未到期并且甲方未足额缴存应付票款的,要求甲方提前足额缴存应付票款或者从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保证金账户和甲方在乙方和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内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划等于到期应付票款的款项且无须事先通知甲方,以备到期付款;

4.汇票已经到期并且甲方未足额缴存应付票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或者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缴存应付票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按照每天万分之的标准对未足额缴存款项收取利息;

5.乙方垫款的,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垫款本息;

6.行使担保权利;

7.单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项下汇票尚未承兑的,乙方不再对汇票进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但尚未向甲方交付的,乙方不再交付汇票。

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已经支付的承兑手续费和承兑承诺费不予退还;

8.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可以委托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建设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履行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视同乙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甲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发生任何减免。

二、费用的承担

本协议及与本协议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甲方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对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七、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八、除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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