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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我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我区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进一步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

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精打细算,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的原则,按照费随事转、以事定费的要求,通过以质竞价、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五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任务是:

年,根据上级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初步建立基本政策制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争取在公共文化、市政市容、劳动就业服务、社工服务、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推广等领域开展试点。

年,在指导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扩面。

到年,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

(六)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提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

第十条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第十四条购买主体在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六条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

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对政府购买服务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

要逐步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

第十九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

第四章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五章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一)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四)民政、市场监管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五)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与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二十六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察、监督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莲都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莲都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莲都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增进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经区政府同意,建立莲都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莲都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四)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五)定期向区政府汇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并通报各部门单位。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文广出版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建设局、城管处州分局、区工商联等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财政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区府办主任和区财政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名,副主任若干名。

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名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区编委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

经区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全体会议。

定期召开汇报会,汇报有关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会议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主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仔细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扎实开展工作。

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合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的长效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附件

莲都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

胡献如(常务副区长)

召集人:

雷成(区府办主任)

赖志平(区财政局局长)

成员:

(区委办副主任)

陈岳波(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金友(区政协秘书长)

管兴标(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叶玲娣(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剑(区编委办副主任)

何伯成(区发改局副局长)

叶伟英(区教育局副局长)

谢发贤(区科技局副局长)

郑林土(区民政局副局长)

吕焕祺(区财政局副局长)

傅佩珍(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周蕴敏(城管处州分局副局长)

李如林(区农业局副局长)

叶青春(区文广出版局副局长)

徐雪峰(区卫计局副局长)

李益彬(区审计局副局长)

陈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卢土法(区法制办副主任)

叶向荣(区住建局副局长)

王肖健(区国土分局副局长)

苑桢子(区工商联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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