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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学院

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与评价,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全面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育督导工作的宗旨是:

根据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师资培养、科研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工作更趋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以督促改、以导助建、导督并举、重在引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任务是:

根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研究,多渠道快速反馈教育教学工作信息,优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保证相关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实现高技能人才培养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教师是指承担学校各项教学任务的所有专任、兼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体系,由来自行业和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教育专家、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及资深教师组成校、院两级督导专家组,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评估。

第八条学校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其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2年。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督导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级学院(部)组建相应的教学督导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并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组长一般由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担任,督导组成员由校内兼职督导和行业督导和组成。

校内兼职督导由教学管理人员和资深教师代表组成,行业督导以行业、企业专家为主。

教育督导组成员组成由二级学院聘任、学校备案,办公室设在二级学院办公室。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或补充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应由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督导员基本条件

第十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愿意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做贡献。

(二)熟悉国家教育政策、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学改革动态,掌握本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三)有多年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研究水平较高。

(四)深入实际,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直言,实事求是。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正常参加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督导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心职业教育,关心学校发展,能协调校企双方工作,行业企业工作经验丰富,生产技术与管理能力强。

熟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和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制订督导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评价体系与制度;组织指导督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反馈情况,提出建议;审核、复评督导结果;研究、审议督导建议,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决策依据;研究最新督导动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督导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及基地的建设;督导教风、学风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能力、实践能力、科研能力;评价实践教学质量;为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决策提供咨询;研究探索高职教育督导工作的方法与途径等。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活动主要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指学校有计划地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二)专项督导是指学校有计划地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三)随机督导是指不定期地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形式为听课、检查、评价、调研、座谈、反馈、通报、观摩、讲座等。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人员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本规程进行督导活动,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文件、学校教学工作规章制度以及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及有关教学工作的会议。

(二)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工作。

指导和参与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改项目的验收与评估,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估文件。

(三)监督、检查、评价学校教学工作。

对教学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重点监督和检查教学管理部门、各限学院(部)和教师对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教学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日志、教案、试卷分析等教学档案。

(四)收集、反馈教学信息。

通过调研、听课、座谈、查阅教案等方式,关心、指导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和职业发展,了解任课教师在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的经验与不足,并向教师发展中心和有关学院(部)及教师本人及时反馈信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处理建议。

(五)在督导过程中发现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工作经验。

参与教师教育教学评奖评优工作。

(六)调查、了解各学院(部)的学风情况,协助学校加强学风建设。

协助督查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

(七)参加每学期3-5次的教学督导工作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常规检查情况,讨论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每1-2个月共同完成书面教学督导简报1份,对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

每年完成有关学校教学工作专项调研2项及以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八)对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检查。

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研究。

(九)参与和落实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教育督导人员的工作应予以充分重视和支持,认真对待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研究解决。

不得无故拒绝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评价。

第五章工作保障和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各项活动,并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实际完成工作情况计入相应的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九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学院(部)对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督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督导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列席学校和各学院(部)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

(二)了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执行情况和教师的任课情况。

(三)进入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

(四)查阅教师的教案、课件、教学手册等,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作业本、考试卷等教学资料和档案。

(五)要求各学院(部)或教师说明、解释或报告相关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进行查阅。

(六)对学校、各学院(部)的教学管理及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督导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习和掌握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指导督导工作。

(二)对教学状况的了解分析要力求客观、深入,争取师生参与,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力求准确、公正,评判教师的教学水平要尊重教学过程的规律性,考虑课程特点、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实际效果等各个因素。

(四)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听课要制度化,每次听课要有记录、分析评议和相关建议、结论。

专职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4学时,兼职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学时。

(五)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年确定工作重点,每学期制订工作计划,期末作出工作总结。

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不定期出督导简报和撰写调研报告。

定期向校领导和教务处报告督导结果,提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院教育督导应加强信息沟通,实现督导之间的互动。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章 督导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的评价体系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确立。

(一)对教学环节,即课程教学、实践教学、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的评价体系,依据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确立。

(二)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体系依据《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及教学工作文件进行。

(三)其他教育教学的评价体系,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等,通过管理部门及专家论证,由学校审核、督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的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纳入部门和个人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育督导的评价列入教师教学业绩考核。

校、院督导同时进行评价时,所占比例应为3:

7。

校、院督导评价未产生重复的,则按实际评价计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原则上由学院2名(含)以上教育督导人员确定。

第二十八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督导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原则上B以上比例不得超过当学期考核教师人数的60%。

第二十九条 督导评价结果定期由教育督导处、学院进行通告。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根据督导和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对连续两个学期的评价在全体教师中排名为前20%,可列为免检教师,授予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参加教学推优评先活动的教师,教育督导对其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必须是B(良好)及以上。

第三十二条 对教学评价为D及以下的教师,学院及课程组应及时进行帮扶。

不接受帮扶或经过帮扶教学效果没有明显改进的,连续2年教学业绩考核在D及以下的教师,学院应考虑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十三条 跨学院课程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督导评价由课程管理学院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校、院教育督导应加强信息沟通,实现督导之间的互动。

第三十五条 允许师生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育督导处、相关管理部门申诉。

第三十六条 教育督导人员应加强学习,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督导的科学研究,注意总结督导工作经验。

第三十七条 教育督导人员工作时应佩带“教育督导”标志,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专职督导专家和校外基地现场教学兼职督导专家在聘用期间按学校规定发放工作津贴。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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