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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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林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哈尔滨市境内发生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在市林业局设立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2.1 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
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哈尔滨市邮政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
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站长担任。
专家组人员以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 职责
2.2.1 市指挥部:
贯彻落实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求,传达有关应急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区县(市)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统一指挥、部署和检查全市防控工作的实施情况。
2.2.2 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负责防控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负责疫情的预警、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疫情等相关情况。
2.2.3 专家组: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4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与农村及农民相关的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物质运输保障及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公路沿线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园林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所营造的水源林、水保林等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害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森林疫情发生时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涉及林业生物灾害决策各类气象信息的服务工作。
哈尔滨市邮政管理局在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协助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开展查处违规调运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工作。
哈尔滨铁路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和输送,确保及时到位;协助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开展查处违规调运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工作;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铁路沿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全市林业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市森林资源分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状况、哈尔滨市地理特征和经济发展情况,划定濒临省界、主要公路、铁路、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区县(市)和哈尔滨城区的各类林分所在地区为重点预防区,其它地区为一般预防区。
对进境的林木、木材、苗木(其它繁殖材料)、林产品和包装材料(包括车辆)要进行处理,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
加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 监测机构及其职责
市、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和区林业工作站为林业生物灾害事件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对发现的病死树和其它森林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鉴定分析和报告。
3.3 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各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及时整理、鉴别和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
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2)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3)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4)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6)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4 灾害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共四级。
I级:
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万亩的。
II级:
省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的;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III级:
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的。
IV级:
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的。
3.5 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森林植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后,要对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预警建议,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疫情的发生和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Ⅰ、Ⅱ级突发森林疫情的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须报请省、市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发布;对Ⅲ、Ⅳ级突发森林疫情的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须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
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区县(市)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到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各类新闻媒体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的各类信息。
3.6 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森林疫情(Ⅰ级)或重大突发森林疫情(Ⅱ级),由省政府或省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市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同时响应。
在省政府和省指挥部领导下,市政府和市指挥部调动全市资源全力展开救治,并随时向省、国家应急委员会报告。
4.1.2 Ⅲ级响应
较大突发森林疫情(Ⅲ级),由市政府启动预案,市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同时响应,由市政府全权指挥,并向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接受指导和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防治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1.3 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森林疫情(Ⅳ级),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乡镇政府同时响应,由区县(市)政府全权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赴现场参与制定防治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2 指挥协调
林业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负总责,由应急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单位研究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4.3 灾害处置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
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4 现场监控及检疫管理
市、县指挥部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生物灾害的处置情况、加强检疫管理。
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要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监测。
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实施检疫管理,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
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要按照要求检查调运的寄主植物及其产品,防止疫情传播扩散。
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可在码头、机场和道路上(联合木材检查站)增设临时检疫检查点进行检疫检查工作。
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当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处理。
4.5 社会动员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除治工作。
4.6 卫生保障
当重大森林疫情可能对人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时,市政府启动应急公共卫生保障系统,建立应急救治网络,明确医疗单位和救援队伍等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4.7 物资使用
根据事发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款物补助方案,有关部门按照调拨程序及时将款物下拨到事发地并监督使用。
各级指挥部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使用、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
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8 通讯联络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充分利用市森林防火指挥系统,保证与事发地通讯联络的畅通。
4.9 信息处理
4.9.1 报告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和测报网点是重大森林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专业技术人员是重大森林疫情责任报告人。
乡镇林业站、国营林场、苗圃负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立即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该部门或机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鉴定分析。
经鉴定分析确认为林业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无法鉴定的送省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和鉴定),应立即报告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当地政府。
灾情紧急的,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内容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和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因瞒报和缓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追究处理办法包括:
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降职和调离原工作岗位。
县级以上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立并公布接警报告电话和电子信箱。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害情况和应急工作动态信息,迅速编发《森林疫情信息》和《灾情通报》,供市应急指挥机构决策使用。
4.9.2 通报
经市政府确定为重大林业生物灾害事发地的区县(市)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必须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区县(市)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接到通报的区县(市)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必须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市(地)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9.3 新闻发布
市政府负责发布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新闻信息,有关信息要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
新闻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林业生物灾害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新闻纪律,严格把关,由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或政府网站发布。
4.10 应急结束
市政府应根据评估报告会商黑龙江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突发森林疫情继续实施、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
5 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向省指挥部和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生产和受灾森林,对现场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进行清理,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受灾林分的损失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5.3 总结报告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7日后,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调查和总结报告。
主要包括:
灾害概况、原因、性质、财产损失,对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对应急工作的改进措施。
总结报告要报送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系统可使用市森林防火指挥系统,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经费保障
处置重大林业生物灾害所需经费,按《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 物资储备
为确保及时扑灭、救治突发和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发生,市林业局在局直属苗圃建立哈尔滨市扑灭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物资储备中心,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
因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 技术和科研保障
6.4.1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2 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步伐,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的原则,以东北林业大学等研究部门为依托,开展有害生物的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其他相关研究。
6.5 人员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要配备专业学校毕业的技术人员到森防机构。
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应对突发林业生物灾害的宣传教育活动。
主要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对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除治等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7.2 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将预防、救治、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主要培训内容;组织区县(市)森防技术人员到有应急管理经验的单位学习考察,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各区县(市)也要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
7.3 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组织实战演练,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灾害、区域、规模,明确演练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提高应对重大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哈尔滨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由哈尔滨市林业局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报省林业厅备案。
8.1.2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专项预案制定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实施方案,并报哈尔滨市林业局备案。
8.1.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2 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8.3 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
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
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重大生物灾害):
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国(境)外传入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
是指需特殊保护的重点林分区域,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