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股份有限公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主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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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股份有限公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主要

《安信证券股份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及正文

本次《安信证券股份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后,合同章节及条款调整为十六章,共计七十三条。

修订内容覆盖绝大部分章节、条款,其中部分内容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根据我公司业务制度和业务需要做出修订,现将部分重要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1、对“释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根据外部监管制度的变化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的定义。

新增了“基准保证金比例”、“提取线”、“平仓解除线”、“处分担保物”、“乙方业务规则”的释义。

修订了“标的证券”、“警戒线”、“平仓线”的释义表述。

明确了合同中所称“以下”、“达到”均含本数。

2、对“声明与保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单位”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对“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涵义解释: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对特别关注的合同条款进行了提示: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黑色字体特别提示部分等,甲方承诺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在“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条款中增加了“若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上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的情形。

删除了“融券期间,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承诺在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的内容;删除了“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不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也不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或普通账户买卖乙方股票”的内容。

新增了甲方“不进行商业贿赂”、“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承诺内容。

新增了乙方“不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证券活动”等声明内容。

3、对“客户信用账户”章节进行了修订

删除“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的条款,删除“乙方应制作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甲方”等条款,修订了信用账户注销相关内容的表述。

4、对“财产信托关系”章节进行了修订

将“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修改为“乙方有权处分甲方担保物”。

5、对“担保物提交与计算”章节进行了修订

明确了乙方可公告调整的事项包括:

“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基准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和提取线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随时作出调整。

上述名单、比例等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以乙方公告为准”。

关于“保证金额相关计算公式”中增加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删除了“当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停牌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自第三十一个交易日起,该证券折算率按0计算”的内容。

新增了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以及超比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条款。

6、对授信额度、息费及期限章节进行了修订

明确了“乙方在其网站公告基准融资利率、基准融券费率。

增加了“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等对甲方实行个性化融资利率、个性化融券费率”及“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专用资金、专用证券”的相关条款。

明确了“乙方逐日计算甲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采取按月结收、合约了结时扣收的方式收取”、“每月20日为结息日”,删除“次日为息费收取日”的内容。

将合约存续期限修订为“单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甲方实际融入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增加了合约展期的相关条款。

7、对融资融券交易章节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仅可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遵守的约定内容:

明确“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的相关内容;增加“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增加了“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

甲方普通卖出有尚未了结融资合约的标的证券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上述普通卖出委托”。

明确了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用途:

“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范围内的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新增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交易记录可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记录以乙方交易系统数据电文形式保存,该数据电文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对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章节进行了修订

将原合同中“乙方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的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警戒线为150%,平仓线为130%”的内容修改为: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制定甲方信用账户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的比例以及补足担保物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增加了“甲方有义务随时关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及变化情况”的约定;对维持担保比例涉及交易限制的情形表述进行了修订。

对补充担保物条件、时间、补足担保物后维持担保比例应达到的要求等内容重新进行了约定:

“每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出补充担保物通知,并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采取禁止融资买入、禁止融券卖出、禁止普通买入等交易限制措施。

甲方应在乙方公告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平仓解除线”,以及“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补足担保物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或达到平仓解除线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甲方担保物”。

新增“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作为担保物,作为其对乙方负债的补充担保。

补充担保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新增“在甲方信用账户触发甲乙双方约定的处分条件后,由于乙方处分措施的实施,使甲方信用账户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的内容。

9、将“强制平仓”章节修改为“处分担保物”章节,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将“强制平仓”的表述修订为“处分担保物”,并针对合同全文的此类表述进行了同步修改。

重新约定了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的情形。

对满足处分担保物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表述进行了修订:

新增“甲方担保物中有现金的,乙方有权将上述现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实现乙方对甲方债权”;新增“乙方有权将甲方担保物中任意证券,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大宗交易、拍卖等方式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乙方账户,用于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明确“乙方实施处分担保物时,有权自主决定处分担保物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明确“实施处分担保物期间如果遇到甲方担保物中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或极端市场行情,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实施处分担保物措施时,甲乙双方可就债务偿还相关事宜另行协商”等。

10、对“债务清偿”章节进行了修订

明确了合约偿还顺序:

“对于多笔融资合约,甲方应按融资合约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对于融资合约到期日相同的,按照合约对应的融资交易发生时间先后顺序优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之后”的特殊情形下的债务偿还要求进行了修订,明确此种情形下“甲方可以在上述合约到期日前向乙方申请合约展期”。

同时约定“合约到期,但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仍暂停交易的,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对“甲方融入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的特殊情形进行了修订,明确此种情形下“甲方应自行留意相关公告信息”。

11、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他约定”章节进行了修订

明确了关于合同变更生效的相关约定。

新增“甲方签署本合同,视同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并调整乙方业务规则。

若原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通过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甲方,在公告的乙方业务规则变更日后,乙方有权按照新乙方业务规则执行”。

除上述重要修订内容以外,还对“通知与送达”、“免责条款”、“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等章节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对部分条款表述、序号等进行了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见合同正文。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知悉。

(后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正文)

 

安信证券股份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安信证券股份

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投资者):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

()联系:

95517/4008001001

(固定)

E-MAIL:

居住地址:

邮寄地址(同居住地址的可不填写):

邮政编码: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揭示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并进行了本合同条款的讲解,不保证甲方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甲方确认,已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揭示及本合同条款的讲解,已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签字(机构户):

日期:

日期:

(本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以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事宜,自愿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专业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融资融券交易:

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也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专用于记录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相关证券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账户。

(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也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于存放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相关资金以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出资金和/或证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

(四)客户信用账户:

也称授信账户,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甲方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即甲方、乙方和存管银行签署的三方存管协议中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五)普通账户:

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甲方为进行非信用的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六)普通买卖:

指甲方信用账户在符合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条件及乙方规定时,可通过普通买入、普通卖出指令买入或卖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证券。

(七)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下称“授信额度”):

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额的上限。

(八)保证金:

是指甲方向乙方融入资金或证券时,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也可以为乙方认可的证券充抵,乙方认可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九)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及乙方标准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十)保证金可用余额:

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

(十一)担保物:

指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该等资产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和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自有证券、甲方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其他资产。

(十二)标的证券:

指甲方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对甲方融出的证券,以乙方公告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十三)基准保证金比例:

基准保证金比例是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用以控制甲方每笔融资融券交易初始资金放大倍数。

基准保证金比例分为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和基准融券保证金比例。

乙方有权在基准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根据甲方信用记录状况、资产状况等与甲方约定保证金比例,该保证金比例以乙方系统显示为准,最低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

(十四)维持担保比例:

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十五)提取线:

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该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提取线,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警戒线:

是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该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十七)平仓线:

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

按当日收市价计算,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维持担保比例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平仓解除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等处分担保物措施。

(十八)平仓解除线:

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后,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该维持担保比例,则乙方不对甲方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等处分担保物措施。

(十九)处分担保物:

甲方未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或者未按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财产或其他担保物实施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强制平仓、大宗交易、冻结、拍卖、划扣资金或证券等。

(二十)强制平仓: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强行对甲方的担保物实施无条件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甲方债务的行为。

(二十一)乙方业务规则:

是指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制定和调整,并通过发布公告或通知形式告知甲方的业务操作方式、各类信用账户风险控制指标、期限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单方面规定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业务实施期限、警戒线、平仓线、平仓解除线和提取线、补足担保物期限、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合约展期受理、账户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等。

(二十二)证券交易所: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十四)本合同所称“低于”、“高于”、“不足”、“超过”均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规定。

(三)甲方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必须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上述文件、材料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五)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账户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客观判断,已听取了乙方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讲解,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准确理解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黑色字体特别提示部分等,甲方承诺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同时清楚认识并愿意遵守、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

(七)甲方知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风险及损失,知悉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八)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九)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十)甲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尽快了结融资融券合约,解除本合同。

若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上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十一)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相关信息。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也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十二)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十三)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十四)甲方承诺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十五)甲方承诺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甲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十六)甲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十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按照声明与保证承担相应义务,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批文:

《关于核准安信证券股份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76号)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

(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四)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全权委托,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六)乙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七)受乙方可供融出资金规模或可供融出证券品种及数量的限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委托申请。

(八)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甲方担保物,不违规为甲方与其他客户、甲方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甲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章客户信用账户

第四条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

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普通账户不得销户,已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五条甲乙双方签署本融资融券合同后,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与其普通证券账户一致。

第六条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账户密码重置、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

第七条乙方在与甲方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后,甲方、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商业银行为甲方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乙方为甲方单独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与甲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第八条甲方申请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的,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合约。

了结融资融券合约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或资金划转到普通账户。

第九条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提供乙方认可的相关法律文书,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合约。

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乙方将剩余资金、证券转到甲方普通账户后,方可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财产信托关系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客户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设定为信托财产,用于担保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将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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