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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四篇)

目录: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一

油品库房管理规定二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三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四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一

2.1库房保管员应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职责及相关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2.2材料责任人、焊接责任人对库房具有监督检测的职责。

3对入库的控制

3.1对材料、焊材、外购、外协件、锻件、机加工件,首先核对实物、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数量,检验是否合格,手续是否完整无缺,标记是否清晰,资料是否齐全方可入库,不经检查合格的不得入库。

3.2按《材料、零部件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做好材料标记的移植,并报请材料检查员确认。

3.3按《焊材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会同采购员。

检查员做好入库验收。

4材料、零部件的保管

4.1对已入库的物资按规定做好分类摆放工作,并做好贴标签或书写工作。

对不锈钢的零部件半成品的堆放,需配木质堆放架。

4.2应加强对库房材料、零部件的保管检查,严防锈蚀污染,损坏或变形,受潮变质。

发现锈蚀问题应及时申报、及时处理。

4.3有腐蚀性、有危害的物质,不得与金属材料混放,并保持库房内的干燥与通风。

4.4不锈钢在保管过程中,不得与铁材直接接触,避免铁离子污染。

5焊材的保管

5.1焊接材料应贮存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室内不许放置有害气体、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材料,并应保持清洁。

5.2保管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按品种、规格、牌号和批号,每批数量生产日期以及到货日期进行编号建立台帐。

并在每盒焊条、每盘焊丝、每袋焊

剂的包装上,贴上认定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

名称、牌号、规格、批号、公司内编号、数量、入库日期、保管员、检查员)。

5.3所有的焊接材料均应按种类、牌号、规格、入库时间分类存放,离墙、离地面的距离各不小于300㎜的木板或置于货架上,并挂上明显标志,避免混放。

5.4焊材库内应配备防潮去湿机,并设置温度计、湿度计,保管员每天要分上午、下午两次填写焊材库温度、湿度记录表,以保持室内温度不低于5℃,相对湿度不大于60%。

5.5保管员应熟悉各类焊材的一般性能、使用要求和保管常识,定期察看所保管焊材有无受潮、锈蚀、污损等情况,对贮存中所发现的焊材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6对出库的控制

6.1材质有保存期要求,要严格执行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台帐。

6.2发料时库房管理人员应按领料单或明细表认真核对所发料的材质、规格、数量,严防错发及漏发。

6.3保管员应及时将出库材料、焊材、零部件等分类汇总,登记入账。

6.4每月盘点库存物资一次,认真做好报表,做到准确及时。

6.5库房人员必须及时向材料科和生产部反馈库内急缺物资及有关信息。

8质量记录

8.1压力容器材料台账YLRQ/R04.30-2012

8.2压力容器零部件台账YLRQ/R04.31-2012

油品库房管理规定二

为了加强公司各种用油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控制用油成本,满足生产用油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油品库房由库管员管理。

负责油品库房的管理工作和油品的出入库记录和《油品明细分类账》的登记确保账实相符。

二、油品进厂,由库管员验收,并在入库单上签字,详细记录供应商名称、油品名称、规格型号、重量、入厂时间,做好明确标识牌,并按类别和入厂先后顺序摆放整齐,发料应遵循先进先发的原则。

三、生产需要用油时,领油人员必须填写领料单,经所在部门领导批示,仓库按定额控制发油,领油人员必须经库管员允许才能进入油库,在库管员监管下打油。

抽油时要注意防止溅油,防止油枪漏油而造成浪费。

若油桶、地面有油污须及时清理。

油品出库须称重,准确计量,填写领用量,由库管员记录登记油品分类明细账。

四、油品库房严禁烟火,任何人禁止在油库及其周围使用明火。

由于公司电路总闸电箱正好在油库,为了安全,电箱周围一米远不得摆放油桶。

任何人禁止在油库内使用手机通话。

五、油库必须保持通道畅通,与油品无相关的物品禁止放在油库内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品,如锯末面、氧气、乙炔等。

库管员负责油库的环境卫生。

六、油库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须妥善保管,定点放置,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仓库管理员必须学会使用灭火器材,并定期更换过期灭火用品。

七、仓库温度超过37度以上和打雷时禁止加油。

八、库管员掌握油品的合理库存,当库存量少于安全库存量时,需及时提交采购申请。

九、仓库负责收集车间交回的废油,及处理,收益上交公司。

重庆恒泉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5修订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三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交接班制度;

c.岗位责任制;

d.巡回检查制度;

e.事故报告制度;

f.维护保养制度;

g.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00)

4.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4.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四

1锅炉的安全管理

1.1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

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8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13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

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压力表的管理

3.1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

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

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

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安全阀的管理

4.1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

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

.1)工作压力。

4.3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

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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