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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五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七条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第八条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同时具备期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应收票据不作为现金等价物。

第九条现金流量表编报采用直接法,同时现金流量附表采用间接法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条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一条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以及持有的其他企业的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的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以向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

(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二)各公司每年度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按规定权限审批及时进行核销。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当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

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1、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内部审计、法务部门提出意见,重大的坏账损失必须出具书面报告。

3、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提交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提交公司法审或类似职能部门,继续保留追索权。

第十四条应付款项的核销比照以上应收款项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应付款项核销权限如下:

合计金额小于等于100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大于1000万元小于等于5000万元,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超过5000万元的,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应收(付)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及核销的审批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发布的格式进行。

第十五条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

类别

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年末单项金额为应收款项余额前五名的应收款项

单项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经单项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并入应收款项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除年末单项金额应收款项余额前五名以外的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如债务人出现撤销、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从相关组合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二)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款项

类别

确定组合的依据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账龄组合

账龄的长短

账龄分析法

特殊组合

各子公司

全部按5%计提

其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表: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5%

5%

1-2年(含2年)

10%

10%

2-3年(含3年)

15%

15%

3-4年(含4年)

20%

20%

4-5年(含5年)

25%

25%

5年以上

30%

30%

第十六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转回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应收款项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十七条各公司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按账龄正常计提的减值外,均应提交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并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各公司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由专人负责对各项往来进行核对工作。

第十九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分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开发产品、开发成本等。

第二十条购建、自制的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外购存货成本以存货采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正常支出确定。

(二)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以材料的采购成本和进一步加工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成本确定。

第二十一条领用或发出存货按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领用时一次摊销。

第二十二条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四条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则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

第二十五条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为:

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专用设备、办公、电子及其他设备。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率,并确定其折旧率。

具体如下表:

类别

经济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10-35

4

9.6-2.74

交通运输工具

10

4

9.6

专用设备

10

4

9.6

办公、电子、其他设备

5

4

19.2

第二十九条所有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固定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三条有迹象表明一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以单项固定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难以对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固定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分为房屋建筑物建造工程、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工程。

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与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算差额,在该项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计入该项资产成本。

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的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第三十六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三十七条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土地使用权、软件、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他商标权、专利权等。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一般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确定。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

(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预计的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无形资产残值确定为零。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如下:

1、法律有规定的从其法律;合同有规定的从其合同;法律、合同两者均有规定的按其中较短期限摊销;两者都没有规定的按10年摊销;

2、土地使用权按土地使用权证标定使用年限平均摊销;

3、内部开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根据同行业和公司历史经验等情况,按合理方法确定摊销年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相同性质的此类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应当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无形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第四十三条有迹象表明一项无形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以单项无形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企业难以对单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无形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发生的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五条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其中:

(一)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其它合理方法平均摊销。

(二)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

(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确定为3年。

第四十六条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七条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即子公司)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四十八条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若按照合同约定对被投资单位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则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

(二)若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则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第四十九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五十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一)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损失是根据其账面价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确定。

(二)成本法核算的除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如果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等情形时考虑减值,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三)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再转回。

第五十一条应付职工薪酬是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第五十二条应付职工薪酬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且符合规定确认条件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外,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社会保险费按各地规定标准计提缴纳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提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冲减计提的金额。

第五十四条辞退福利的确认

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当公司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且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的,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五条收入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五十六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已将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不再对该产品实施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七条销售商品收入以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的价款确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以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

(一)劳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九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资产使用费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条 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十一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包括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

第六十二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营业外收入,否则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六十三条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应优先选择按照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政府补助应准确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准确区分的,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第六十四条费用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六十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费用,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

(二)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六十六条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七条各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业务产生的财务费用,以财务公司确认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金额确定。

第六十八条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第六十九条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与子公司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转回。

第七十条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除下列情况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外,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三)对与子公司投资产生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1、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七十一条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

(二)企业合并。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

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应计入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计入合并当期的损益,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公司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至少于每季度末进行递延所得税确认。

按特殊组合即各子公司之间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七十三条净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四)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股利(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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