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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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大理州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37号)要求,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拓宽乡村医生培养空间,依托大理卫生学校用10年左右时间,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

为做好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计划 

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为中专层次,专业为农村医学,学习形式全日制,学制3年,纳入普通中专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逢双数年计划培养农村医学生(西医)60人,逢单数年培养农村医学生120名,其中西医、中医各60人。

培养任务由大理卫生学校承担,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二、培养对象

招收大理州内农村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培养对象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毕业后志愿投身于大理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二)已经参加云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填报大理卫生学校定向专业(农村医学)志愿;

(三)与大理卫生学校和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需求县(市)卫计局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协议书。

三、录取办法

(一)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根据年度招生任务数,结合各县市需求,编制我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分县(市)人才培养计划,由州教育局列入年度普通中专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单列志愿、单独划线,提前批次录取。

(二)符合招生培养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填报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专业(农村医学专业)志愿。

(三)由州教育局协调省招考院按照专项招生计划和填报志愿考生的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给大理卫生学校投档,大理卫生学校在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优先录取。

(四)由大理卫生学校和需求县(市)卫计局通知录取的考生与大理卫生学校和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需求县(市)卫计局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协议书后,由大理卫生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要求报到入学。

协议书签订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协议签订情况分别报送州教育局、州卫生计生委。

(五)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大理卫生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参加学习。

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四、教学安排

大理卫生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中专农村医学专业教学标准,结合大理州农村基层卫生工作岗位需求,按全科医学发展方向调整制订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临床能力培养,适当增加计划生育技术和中医学常用诊疗技术教学内容,培养适应大理州农村基层需要的合格医学毕业生。

五、证书颁发

按学校规定报到入学,取得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大理卫生学校颁发云南省教育厅验印的普通中专毕业证书,准许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待遇和相关政策

(一)学生在校学习三年期间,享受国家中职学校免学费政策,免除学费;学生一、二年级可获得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

(二)学生在校学习三年期间住宿费1200元(400元/年),教材费1200元(300元/学期,共4学期),学生平安保险费300元(100元/年),生活补助9000元(3000元/年),共计11700元/生,所需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20%,县市财政承担80%。

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要退还已享受的住宿费、教材费、生活补助及学杂费;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免费医学毕业生的履约情况纳入医师诚信管理;毕业后未按定向就业协议到指定村卫生室工作,或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违反规定流动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三)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就业协议规定到指定村卫生室服务10年(含10年)以上。

各县市要在村医编制总量内,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享受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各项权利和待遇。

工作满10年后,原则上自动纳入乡村医生编制。

也可根据个人愿意,结合村卫生室编制及人员在岗情况,由县市卫计局统筹安排,同等条件下,免费订单培养学生优先签约录用。

 

(四)免费医学生毕业前和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升专、升本或研究生。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县域行政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之间流动从事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

特殊情况经所在县市卫计局同意,报州卫生计生委批准,可以在州内村卫生室之间流动执业。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要加大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尽快将免费医学生招录培养工作的相关政策信息向考生和公众公布,鼓励和动员本地考生填报定向培养专业志愿,积极投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事业。

(二)免费医学生按全科发展方向培养,大理卫生学校要切实做好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积极开展相关培养模式研究和改革,培养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合格医学毕业生,并定期将培养实施情况报送州教育局和州卫生计生委。

(三)各县(市)教育、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实;要根据免费医学生毕业时间,提前预留岗位,确保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按定向就业协议规定到村卫生室工作。

附件:

1.议大理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书

2.大理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定向就业协议书

 

附件1

议大理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协书

甲方:

大理卫生学校

乙方:

    (学生姓名)     (家长或监护人姓名)

学生身份证号码:

学生户籍地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是户籍为大理州各县(市)参加中考且成绩符合录取要求的农村生源应届初中毕业生;热爱祖国,品行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有志于从事农村基层医疗事业;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经甲方、大理州教育局和大理州卫计委审核,认为乙方符合《大理州2016年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培养对象和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医学专业学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定向培养工作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按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定,负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免费培养协议书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一份寄送学生生源所在地卫计局,一份存入乙方学生档案。

第四条  负责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录取资格、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按规定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条 根据培养目标,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教育培养工作。

定期向大理州教育局、大理州卫计委报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将乙方的档案、毕业生证和就业登记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交给学生生源所在地卫计局。

第七条 负责按《大理州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待遇和相关政策,向乙方发放州县财政拨付乙方在校期间享受的费用和学习生活用品费。

第八条负责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未经学生生源所在地卫计局同意,不得为乙方出具转学等手续资料。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考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必须填报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农村医学专业志愿,同时签署本协议书和与学生生源所在地卫计局签署《大理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 享受《大理州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待遇和优惠政策,并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违法违纪或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将终止或取消协议,向生源所在地县(市)卫计局退回已经享受的州县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符合休学规定,可向甲方申请休学,经甲方批准休学期间不享受免学费政策、国家助学金和州县财政所有学习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因学业成绩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按期毕业,又未达到甲方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规定,可向甲方申请延期毕业一年,并按甲方规定在延期毕业一年取得毕业资格后,向甲方申请办理毕业证和相关手续。

延期毕业一年期间不享受国家、省州和县财政所有补助,延期一年期满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将终止或取消协议,向生源所在地县(市)卫计局退回已经享受的州县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毕业时同意将本人的档案、毕业证和就业登记证等全部档案资料由甲方交给生源所在地县(市)卫计局,并按《大理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按时报到。

第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时,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共同签署。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及家长(法定监护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乙方及家长(法定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大理州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定向就业协议书

甲方: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报考学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充实乡村卫生室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志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农村医学专业中专(学制3年)医学教育,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村卫生室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工作满10年后,原则上,只要本人愿意,可自行续约,纳入村卫生室编制内人员管理,与村卫生室其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六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教材费及学杂费,可获得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州、县财政补助。

第八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登记证30日内,按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乡村医生节假日和财政补助,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及以上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特殊情况经所在县市卫计局同意,报州卫生计生委批准,可以在州内村卫生室之间流动执业。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人员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自录取之日起3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登记证30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

(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

(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州县财政补助教育费用;乙方被录取后改变定向生意向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退还已享受的州县财政补助教育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10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10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教育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并在年度考核中执业道德项记为不合格,依法注销其医师执业注册资格,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定向服务单位服务满10年(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之日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县级综合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学校,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

1、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签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此处请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此处请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法定代理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

(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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