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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制度

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基础上,必须对项目及每一个分部工程,甚至特殊的工程、难点制定更为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详细说明如何实施项目及分部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质量。

施工单位在开工7天前将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报到监理机构,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审批,认可批复后实施。

二、开工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到监理机构办理开工批准手续。

当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包括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设备、施工组织及人员、有关人员资质证书、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等内容完成的基础上报《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附《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审批。

三、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10天,应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开会时共同研究解决。

四、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要督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工程技术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难点、设计特点、工艺、工序重点),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有关单位执行。

五、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监理人员审核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对于有疑问的材料进行抽样。

对于需检测的材料,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并送检进行复查,不合格的材料要清除出场。

六、设计变更制度

1、监理机构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①  施工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②  由建设单位同意的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③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施工单位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2、变更建议书内容

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②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③  变更工程量清单。

其包括工程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用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④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3、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②  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③  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④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⑤  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七、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将所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一天提出验收报告,关键部位也有同样要求。

2、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在36小时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表》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未经共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部位,严禁自行封闭或掩盖,否则不予以认可并作违规处理。

3、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机构主持,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4、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自检资料。

八、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1、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有详细地自检记录,尤其要重视原始资料的整理、保存,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隐蔽工程和主要工程因技术资料不全、不实而无法确认质量等级的,不得组织评定。

2、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申请工序验收,监理机构组织现场验收或进行抽检。

上道工序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一般的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做好记录并及时记入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的性质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待改正并重验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令》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方可重新开工。

5、施工单位应逐月填报《施工月报》,监理机构填报《监理月报》。

6、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九、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

检查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下一步,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

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组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十、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对重大的质量事故的工伤事故,监理组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组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

十一、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监理组甲方及时报告各项工程实际进度及计划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单位、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十二、投资监督制度

(1) 监理机构进点后,立即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对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进行实地计量,以修正合同工程量,并形成记录作为结算的凭证。

经常掌握投资变动情况,按期统计分析。

(2)对重大设计变更或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而增减较大投资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及时掌握并报建设单位,以便控制投资。

十三、监理报告制度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文件等。

2、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3、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监理组一份,审查确认完整后,报甲方,其余分发接管、使用单位保管。

十四、监理日志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逐日将所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施工单位和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应详细记录。

十五、工程验收制度

(一)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制度

分部工程签证是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及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是更好地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完善检查验收的必须。

1、当某一分部工程已经完工或按合同要求已经完成,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机构递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附件。

2、分部工程检查签证由监理机构主持,由设计、施工、业主单位、运管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3、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应在单元质量工程评定及总监签认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对检查签证项目进行系统整体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的基础上进行。

5、分部验收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没有达到设计标准的等验收遗留问要题提出处理意见。

6、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并据以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的主要资料有:

①  项目划分资料。

②  变更资料和施工要求。

③  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半成品及预制件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④  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单元工程质量及分部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

⑤  地质资料。

⑥  设备鉴定书及安装、试运行记录。

⑦  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⑧  工程安全有关资料。

⑨   工程管理有关资料。

⑩   其他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7、施工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开始前5天,向监理机构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申请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

监理机构在接到施工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7天之内,完成验收准备工作,监理机构主持和组织联合验收组应在7天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作。

8、联合验收组在验收工作中,除应审核研究施工施工单位提交的各项签证文件及资料外,还应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位进行必要的抽样试验、检查、以便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9、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签证文件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交监理机构和发包人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暂存施工施工单位。

10、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及验收签证书等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及水利部颁验收规程和其他地区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标准制备。

(二)、单位工程验收

1、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及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监理签署意见。

2、监理机构参加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完成尾工处理工作。

3、监理机构协助发包人或受发包人委托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或工程临时移交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文件等。

2、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合同约定,组织或协助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3、协助发包人制订各类验收工作计划。

4、编制工程验收报告。

十六、现场记录制度

现场监理人员要准确、及时地做好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现场记录(主要是监理日记和旁站记录),客观全面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得涂抹、缺页、损坏和遗失、应妥善保管。

由专人负责逐日将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施工单位和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应详细做出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

1、当天水文与气象概况:

水位、天气、风力、最高、最低气温等。

2、当天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内容包括监理旁站中发现的否违反批准的施工方案、操作工艺及技术规范,重要工序、欠稳妥工序和不宜测控工序中的所见情况,当天施工用的机械、设备(名称、数量、性能、检修)运行情况等,都应有详细的记录。

3、监理决定及指示。

①  监理旁站对当天所作的决定;当天发生的纠纷及解决办法;总监或各级领导来工地现场指出的问题;当天与总监和各级领导口头谈话摘要;达成的主要协议等。

②  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指示。

主要内容包括正式函件(用于重大的指示);日常指示,如在每日的工地协调会中发出的指示;在施工现场发出的指示。

4、进度控制情况。

当天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若发生施工进度拖延,应说明其原因);当天的综合评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说明。

5、当天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6、其他记录。

包括工程量认证、工程款支付、监理月报、工程设计变更、监理会议、安全作业情况等情况的记录。

十七、会议制度

①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包括监理例会、协调会议、专题会议等,这些会议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②  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工程开工的7天前,由总监或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参加主要人员:

监理机构全体、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设人员、设计代表、发包人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

会议内容包括:

各方分别介绍工程各自驻工地现场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其分工;发包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授权,并介绍监理人员;发包方介绍工程建设准备情况;承包方介绍施工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宣布机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及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并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和总监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研究确定有关各方在施工阶段参加工地会议的人员、周期、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③  监理例会。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十天召开一次工地例会。

监理机构全体发包人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设计代表参加。

会议主要检查上次例会研究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改进意见;检查和分析目前施工进度完成情况,要研究确定下阶段进度目标和计划,并制订和落实调整措施;审查核定工程计量与合同费用支付情况。

④  工地协调会。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员与其他各单位相互之间出现分歧和矛盾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不定期的)协调会议,出现分歧和矛盾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分歧和化解矛盾,团结、合作、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⑤  专题会议。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的原因出现问题,影响了施工质量和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主持召开专题性的会议,请发包人、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技术措施,便于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建议供发包人决策。

⑥  监理机构内部工作会议。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全体监理人员参加,研究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每天晚上一次碰头会约20~30分钟;每周末一次小结,约2个小时;每月一次大结,约半天时间;年终一次总结,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记录,重要的内容应形成纪要和大事记。

⑦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各类会议纪要并分发给各方。

十八、监理档案管理制度

(1)监理单位应建立单位工程监理档案。

(2)监理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业主提交如下监理档案资料:

实施工程监理的前期工作,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交底等。

实施监理过程中的积累资料、表格。

质量控制抽检评定资料。

监理过程中,各种会议纪要、通知、报告与业主、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等。

竣工验收资料。

(3)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监理合同、授权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交底等

监理表格。

质量控制抽检评定资料。

监理过程中,各种会议纪要、通知、报告与业主、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等。

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

照片及录像资料。

十九、监理人员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监理业务;

(5) 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6)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7) 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8)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二十、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鉴于本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为保证本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监理准则的有效实施,本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监理纪律,要求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监理工作人员“十不准”:

不准向承包单位透露应保密的项目信息;

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施工单位;

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建筑材料;

不准对承包单位“吃、拿、卡、要”,损害监理形象;

不准接受承包单位的奖金、奖品、礼金、礼品及各种津贴;

不准参加由供货方主办的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活动;

不准参加承包单位组织的旅游、休假和娱乐活动;

不准循私情、袒护影响监理质量的任何行为和个人;

不准私自承揽监理项目范围以外的监理业务,搞非法“合作”监理;

不准私自借用承包单位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监理工程师要接受业主与监理公司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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