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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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安庆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产业新体系,大力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规范我市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大项目在规划、土地、地方支持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我市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直接利用外资大项目。

禁止新引进工艺技术落后、环境风险高等质量和效益不高、达不到环评要求的项目。

新引进危化品、化工产品生产项目一律落户安庆高新区化工产业基地,并禁止落户在长江沿岸1公里以内;其他县(市)、区不得新引进危化品、化工产品生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

(一)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主导产业项目。

(二)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围绕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多个产业链上配套项目。

(四)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的园区合作共建项目。

(五)开发建设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的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

(六)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加工贸易型项目。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大类。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金融、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项目。

  现代物流业——新引进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主要以建设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连锁配送中心、仓储基地、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内容的物流项目。

  总部经济——世界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省内100强大企业(总部在安庆除外)、中央企业等在安庆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销售中心,其母公司资产不少于50亿元(房地产业除外)。

  服务外包——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安庆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离岸交付中心等项目。

  电子商务——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安庆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等项目。

 科技创新平台——新引进的依托高校及科研院所或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50强企业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

(二)生活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项目。

  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其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

  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总额20亿元以上,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化娱乐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及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关系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

总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商业建设面积不低于8万平方米,自持商业面积比例不低于30%。

特色街区——在商品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商业街。

如餐饮美食、酒吧休闲、电子用品、服饰等特色商业街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同业态的企业占50%以上。

文化旅游——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不含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主题公园、文化旅游综合体、旅游休闲度假区等项目。

健康养老——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大众化集中养老项目、医养融合服务项目、养老综合服务项目、旅居养老项目、信息化智能化养老项目、养老关联服务和产品等项目。

第五条本导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大项目是指:

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含技术入股),核心知识产权权属明晰,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本导则所称的现代农业大项目是指:

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业、特色种植业、林木花卉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

第七条本导则所称的直接利用外资大项目是指:

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注册资本外方认缴出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在8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合同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当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次年上半年开工的项目,可作为第二年引进项目。

第二章土地分则

第九条工业大项目

(一)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区管省级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

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二)用地规模预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产业政策、投资规模等情况,开展用地规模预审。

由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用地规模预核定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到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就产业准入、环保、安全、选址、用地规模等事项分别征求“1+4+X”相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意见,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工业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初审结果反馈申请人。

初审通过的工业项目,提交土委会日常事务审定小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由市土委办整理,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于国家和省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或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的工业项目,经土委会日常事务审定小组审查同意后,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同时,根据项目建设时序一次规划,分期安排。

(三)投资强度和税收。

国家级、市管省级、区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

(四)《入园入区协议》应载明: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项审批时限、净地交付时间等);建立亩均税收和合同文本双向约束承诺机制,税收承诺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五)土地出让。

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出让,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六)开竣工时限。

自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

投资总额5亿元以下的项目在两年内竣工;投资总额5亿元至8亿元的项目在两年半内竣工;投资总额8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在三年内竣工;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三年半内竣工。

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和未按时限竣工的违约追责条款。

第十条 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提供规划预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入产出比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具体业态进行审查把关。

由市财政部门对投入产出比例进行分析,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选址、方案进行审查把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用地类型、用地性质等进行审查把关,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决定。

(二)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和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土地整理成净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土地出让信息预公告,统一对外招商。

(三)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经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市土委会批准,可采取拍卖转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在安庆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应在国内外其他地区已有投资或经营相似业绩的项目(以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为准;物流和市场用地的,须提供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网络)。

(五)开竣工时限。

自规划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

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的,在一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建筑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在两年半内竣工;建筑面积在20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三年半内竣工;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四年内竣工。

超高层建筑自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直至主体结构封顶的施工周期一般为2至3年。

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六)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对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第九条工业大项目政策执行。

(七)土地价格。

根据新发布的基准地价及实施细则分类评估,综合评定。

  (八)商业自持。

商业自持部分不予发放预售及销售许可证。

对城市综合体中的商业、办公、住宅在整体规划的同时要分类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大项目

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起始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委会集体决策确定。

第三章规划分则

第十三条工业大项目

(一)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筑为主;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证或批复。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三)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

新建工业项目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或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四)建筑间距以满足《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为基准。

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需作出说明。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40%,其中堆场占地需作出特殊说明。

(五)绿地率不大于10%;超过10%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地功能和标准规范。

(六)建筑及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高度24米及以内的建筑物:

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5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上建筑物:

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0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15米;围墙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3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5米。

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

(七)应利用退让道路间距部分安排停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单层工业厂房不低于0.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多、高层工业厂房不低于0.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类办公、研发中心不低于0.8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单、多、高层工业厂房不低于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类办公、研发中心为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物流项目需增加停车位的,应作说明。

第十四条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

(一)选址原则。

原则上依托工业园区实行产业集聚化、差异化集中选址安排。

若利用“三项清理”的闲置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用地规模应不少于30亩。

(二)容积率、建筑密度。

标准化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因园区产业定位发展需要低于2.0的,须报请市规委会审议后,由市政府批准。

标准化厂房建设应适当提高配套车位要求,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标准化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三)配套服务设施。

标准化厂房项目应按多、高层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

禁止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燃煤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和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鼓励采用绿篱,总高度不超过2.0米。

(五)建筑单体的风格、色彩、体量、景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第十五条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城市综合体

1.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下表控制要求;建筑间距以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等为参考值。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部分暂不计容积率。

商业、商住混合用地最大控制指标

用地及建筑类型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低层建筑

2.0

50

多层建筑

2.5

45

高层建筑

4.5

40

超高层建筑

5.0

35

商住

混合用地

多层建筑

2.2

40

中高层建筑

2.8

35

高层建筑

3.0

30

超高层建筑

4.0

25

注:

①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为上限控制指标,即:

不得大于;

②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以街区为统计单位,且不宜同时取上限指标。

 2.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高度24米及以内的建筑物:

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0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20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上、60米及以内的建筑物:

退让红线宽度25米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0米,退让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5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20米;建筑高度60米以上的建筑物:

退让25米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5米,退让红线宽度25米及以上、40米及以下的道路不小于20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不小于30米。

沿独秀大街两侧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20米,沿振风大道、潜江路两侧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30米。

 3.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商务办公:

0.8车位/100平方米。

商业零售、超市:

1.0车位/100平方米;普通住宅(含公寓):

1.0车位/户。

 4.立面要求。

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关系的设计,天际轮廓线应富于变化;高层建筑主体在沿街时应落地设计。

 5.沿城市主干道不宜布置居住建筑。

确需布置的,沿街住宅(公寓)立面必须采取公建化处理,沿街立面不得设置阳台或阳台必须进行封闭处理。

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封闭阳台,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建筑外墙所有空调机位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或设置遮蔽措施。

沿城市主干道建筑应有亮化工程。

6.建筑节能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可持续生态能源利用。

(二)四星级及以上酒店

1.容积率原则上不应低于2.5(花园式酒店除外)。

2.机动车停车位(库)宜采用地上、地下或多层车库形式,其标准不应小于0.5辆/客房;建筑退让等要满足现行《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要求。

(三)特色街区

 1.可为步行街区或非步行街区及地上或地下等形式。

其中步行街区长度宜为300—500米,宽度宜为20—25米,沿街建筑以不大于3层为主。

2.非步行特色街区容积率不小于2.5,机动车停车位(库)宜采用地面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其标准为1.0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退让等应满足现行《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要求。

(四)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比照本条城市综合体项目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单位可先做概念性规划方案,供招商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参考;规划方案应满足相邻地块和自身日照规范要求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它内容应符合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范、准则。

第四章财税分则

第十七条工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直接利用外资大项目招商要进行项目投入产出分析,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与项目投资方进行项目谈判。

在项目投入产出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企业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支持政策兑现遵循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十八条 工业大项目

(一)按双方合同约定投资建设的工业大项目,通过组合方式(产业招商基金及并购基金支持、经营贡献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融资租赁、厂房代建、贷款贴息、重大技术评估奖励、技术团队奖励、研发经费补助、基础设施配套及生产要素供应、提供非生产性设施使用、员工招工及培训补贴等)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一事一议”。

  

(二)新建工业项目自竣工之日起经过3个月的试产期即视为达产,依法缴纳税收。

缴纳的税收是指税收指标所考核的缴纳税收,不包括政府奖励、股权转让等缴纳的税款和税务查补税款、税收罚款等。

  (三)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缴纳税收的违约追责条款。

  (四)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

都市产业园及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在企业取得土地所有权后,按照土地出让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3元补助,采取先预拨方式,待厂房投入使用后,全额转作补助。

第十九条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现代物流大项目、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大项目

1.项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按照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商业部分)给予每平方米35元补助,采取先预拨方式,待项目投入运行后全额转作补助(其中新投资建设的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

2.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最高可按3年内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电子商务及服务外包大项目

  1.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大项目和服务外包大项目,在建成投入运营后,按照企业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投资规模过亿元建设电商产业园,在企业取得土地所有权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特色街区

项目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按照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5元补助,采取先预拨方式,待项目投入运行后,全额转作补助。

(四)文化旅游大项目和健康养老大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五)总部经济大项目,通过组合方式(开办补助、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补助、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补助及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等)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现代农业大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及科技成果转化大项目和直接利用外资大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项目跟踪督查

第二十一条凡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和在建(续建)以及投产的投资总额亿元以上内资项目和合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均纳入市政府跟踪督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踪督查涉及的责任和配合单位,主要是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办和市招商局等单位。

由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参加督查单位。

第二十三条强化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分级跟踪负责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推进。

市招商局负责建立招商引资亿元以上项目库(外资项目按照汇率折算)。

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工业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工业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跟踪推进。

第二十四条定期开展跟踪督查活动。

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已签约项目督查。

第二十五条跟踪督查主要看项目履约率、开工率、到资率、投产率等。

签约项目看合同是否按时履约;开工项目看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后,工业项目是否在3个月内、服务业项目是否在4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建(续建)项目看现场形象进度,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推进;投产项目看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试产、达产,以及土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是否达到约定要求;同时看项目承接地政府是否及时兑现合同约定内容,如项目供地、优惠政策、服务帮办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

项目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均应指定相关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跟踪督查时,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召集相关人员,提供项目资料及相关凭证,保证督查活动顺畅、高效。

第二十七条加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通报。

市招商局每月对当年新引进和在建亿元以上项目实际到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对项目责任单位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情况及时通报。

第六章政策审定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市级政策支持的,须报市政府审定。

各地不得擅自承诺涉及市级优惠政策,不得与投资者签订涉及市级优惠政策的项目合作协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分管招商的副市长及市人大、市政协联系招商的副主任、副主席担任,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农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组长牵头,市招商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承办。

第三十条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对各县(市)、区和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报请市政府审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协议文本,应及时组织初审,提出政策支持意见。

市法制办应及时对初审意见和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政策初审后市招商局填写《安庆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表》。

政策审定小组组长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主持召开政策审定会议。

会议研究结果经政策审定小组相关人员及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和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政策意见,及时与外来投资者商定项目合作具体事项,按照《安庆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重点约定开竣工时间、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指标,并于7个工作日内报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备案。

合作协议应明确违约追责条款。

第三十二条招商引资大项目的政策兑现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提出意见(具体兑现细则另行制定),经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初审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

第三十三条凡经过市土委会用地预审的项目,可同步开展编制征地方案、地质勘探、规划设计、单体建筑设计、引水、引电、环境影响评价、人防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指导意见,并确定项目服务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和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报市政府另行研究,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五条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宜城板块,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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