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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九章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第九章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拆除工程中发生的坍塌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4年4月22日,某公路工程处第三项目经理部在某立交桥施工期间,对立交桥作业区域内原有厂房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了一起因被拆除的建筑物坍塌,导致2人死亡的事故。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项目经理部进行3000平方米厂房拆除工程的施工,并要求4月底前拆完。

条件是第三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上交4万元,拆除下来的钢筋由第三项目经理部支配。

项目经理K在工期紧(由最初合同工期24个月,压减到最终的10个月工期),项目自身无能力进行此项拆除工程和民工队负责人L多次要求承包此项拆除工程的情况下,最终将此项工程分包给了L民工队。

条件是以拆除下来的钢筋作为支付L的拆除施工的工程款,并于3月27日签订了合同书。

厂房是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

民工队为了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多的收益(旧钢筋),不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而是站在被拆除厂房的楼板上,用铁锤进行作业。

4月22日,厂房只剩最后一间约16平方米的休息室时,民工L、H和C站在休息室天花板(即二楼地板,二楼已被拆除)上,继续用铁锤捶击天花板。

同日下午16:

45左右,房屋中心部位的天花板水泥已基本脱落,民工L、H和C仍用铁锤捶击暴露出来的钢筋。

致使天花板呈V字形折弯,继而拉倒两侧墙壁,C及时跳下逃生,L和H被迅速缩口的天花板V字形折弯包夹。

L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H在经医院抢救1小时后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作业人员未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站在被拆除建筑物上进行拆除作业,违反了拆除工程施工操作规程,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1)建设单位未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和备案。

(2)在资质管理存在一系列的不规范行为。

从建设单位到施工项目到民工作业队都视国家关于拆除工程的资质要求于不顾,任意委托或分包。

(3)在没有厂房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情况下,该项目负责人就允许拆除工程开工,未对拆除工程进行专门的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拆除方案。

(4)该工程处及其第三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对主体工程以外的部位和民工作业队的安全管理中,存留死角,连续20多天的典型严重违章作业没有被发现、没有被制止。

三、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是由于违法发包、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致使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作业,在无拆除工程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冒险蛮干。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

从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项目经理部违法转包、无资质个人承包,无施工方案,无现场监管等都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最终发生事故。

3、主要责任

(1)个人承包人带领他人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违反《建筑法》规定,不按规定组织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混乱、失管失控。

因此,建设单位负责人、具体组织人员和第三项目经理以及该公路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都应负责任。

四、事故的预防对策

1、建设、施工单位等各方都应当加强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执行。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该建设单位负责的工作,不能转嫁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合法分包,拆除工程施工要履行严格的手续,制定安全可行的拆除方案。

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包括劳务队伍在内的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保证现场安全监控不留死角。

五、专家点评

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我们不能仅把安全监管的注意力集中在主体工程的施工上,在拆除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等上发生的事故也很多。

因此,要真正做到现场安全监控不留死角,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案例二路基施工中发生的压路机倾翻事故

一、事故经过

1993年9月6日,某项目经理部在进行路基填方作业收工时,发生了一起压路机倾翻事故。

导致1人死亡。

8月22日,该项目开始对K174+200处深沟(沟深45米,需填土方5万方)进行路基填方施工。

当日,项目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对现场负责人兼压路机驾驶员Y作了施工任务和施工方法的安排和布置。

即:

深沟填方采用机械施工,用推土机开一条便道(180米,27°)连接沟底和地面,由一台推土机用钢丝绳拖拽一台装载机、一台压路机经便道下到沟底。

施工方法是由推土机向沟下推土,压路机、装载机在沟下作业。

项目领导曾口头交待机械送下去以后,不准再开上来,加油加水、机械故障维修都在沟底进行。

机械将随着大沟的填方上升,直到填平到位,自然升至地面。

(其间,人员步行上下班)

9月6日下午18:

30现场收工,与Y配合作业的装载机司机W向Y请示交待完工作后步行回驻地之后,Y却私自驾驶压路机回驻地。

当爬到距沟底40多米(即将到地面时),压路机失去动力,开始下滑,当下滑至距沟底28米拐弯处发生侧翻,Y被变形的驾驶室与方向盘卡住胸部,当现场步行回驻地的W发现时,只见Y的脸已被憋得红紫肿胀。

因无立即拯救其出来的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Y死去,其间大约经历了5分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1)压路机检修保养不及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

(2)上下沟的便道坡度过大,不符合规定。

(3)压路机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压路机爬陡坡(27°,一般应不超过8°~9°),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使压路机负荷过大,液压驱动马达供油管路破裂,导致压路机失去动力,下滑。

2、管理方面

(1)项目经理部没有机械管理制度和压路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机械设备管理不严。

(2)缺少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和监管。

(3)项目经理部在明知深沟填土施工危险性大的情况下,不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管理措施笼统且未形成有效文件。

(4)该项目经理部对违章行为不作查处,在此次事故前曾有过将机械设备从沟底开到地面的事件,项目负责人只是做了口头批评,并没有处理和通报,更没有进一步采取监控措施,加以限制,等于纵容了违章行为。

三、事故结论和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项目经理部忽视安全管理,安全规章制度不齐全,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操作人员冒险驾驶压路机爬陡坡,造成机械故障而引发事故。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该项目经理部忽视安全管理,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预防措施的制定和现场管理、机械管理、人员管理以及纠正、查处违章上均存在明显缺陷,导致事故发生。

3、主要责任

(1)压路机驾驶员擅自违反操作规程驾驶压路机爬陡坡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项目负责人忽视安全管理,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项目经理部安全等相关部门管理、监督不到位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薄弱负全面领导责任。

四、事故的预防对策

1、全面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按照工种和现场实际情况细化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执行。

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指挥和管理。

安全重点环节、部位等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监督检查。

3、对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也应当比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4、进行全面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五、专家点评

本次事故充分体现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目前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大量使用劳务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主要工作变成了经营、管理和技术支持。

因此,如果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规章制度不健全,疏于现场安全监控,象这样的事故会更易发生。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所以对劳务公司人员资格和安全技能、行为必须严格审核、监督;对其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和使用情况必须严格把关和监管。

案例三翻船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公路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经理部在WH公路大桥施工中,发生了一起渡船翻倾事故,造成1人淹溺死亡。

1989年6月10日,WH地区刮起了5~6级大风。

该公路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经理部领导研究决定:

因风大,全队放假3天,主要领导去市里联系工作,购买机械配件。

6月11日,领导出发后,风力渐渐变弱了。

于是,该队职工G(有船工证,负责出水桩头的处理和驾驶渡船)吃过午饭后,在大约12:

40时想起江中某桩头还没有处理完,就叫上一名民工同他一起上了船,船开动后径直向目标前进(与水流方向呈90°角,属于违章行为),当行至岸边约150米处,风力突然加强,江水流速加快,渡船尚未来得及调整行驶方向,已经被掀翻。

船上二人同时落水。

码头上值班人员发现后,急忙呼救,项目的职工沿着江水往下追去,大约追出400米时,在岸边浅水水面上发现了那名民工,一些人对民工施行抢救,其他人继续往下追。

追出大约2公里后,仍不见G的影子,遂放弃了追赶,改为在江两岸寻找。

寻找工作同样没有结果。

直到6月12日下午16:

00左右,G的尸体才被下游2公里左右的某村村民在一个水湾中发现。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G违反操作规程,在禁止行船的大风情况下驾船,并不按规定航线,不按规定的逆水角度前进,人员未穿救生衣,导致死亡事故发生。

2、管理方面

(1)领导全部离开项目经理部,且未指派人员负责项目经理部工作,使项目经理部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2)该项目经理部没有完善的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和船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渡船管理人员的职责,虽然项目领导研究决定全体职工放假3天,是出于对安全生产的考虑,但并没有明确强调不准开行渡船。

致使看守渡船码头的人员无法制止G出船行为。

(3)疏于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漠。

三、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有漏洞,安全规章制度不齐全,船舶码头管理人员职责不清,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事故前后项目处于无人指挥状态,驾船者违章行船偏离航线,逆水角度不符合规定而引发事故。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该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有漏洞,安全规章制度不齐全,重点部位安全控制措施和手段不到位,项目领导不在岗的情况下没有指派专人负责,同时,缺乏对船舶等特种设备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3、主要责任

(1)船舶驾驶员擅自违反操作规程驾驶船舶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项目主要负责人失位,导致现场处于无人指挥状态,加之,该项目安全规章制度不齐全,管理职责不清,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

因此,项目主要负责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疏于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四、事故的预防对策

1、根据施工过程,全面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重大危险源评价工作。

并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细的安全控制措施,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渡口码头,船只使用、出行应建立安全管理控制程序。

2、项目经理部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并认真执行。

3、渡口码头等重点部位应有项目派出的管理人员现场监控。

4、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五、专家点评

本期事故告诉我们,项目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需要外出时,应委托其他领导负责项目的各项活动,并向全项目经理部人员宣布。

另外,企业职工仅有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还不够,同时还要在工作时讲科学,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施工,保证自己和他人以及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更重要。

目前水上公路桥梁工程施工越来越多。

因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严谨、有效的水上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加以认真落实。

案例四大梁支架坠落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公路工程公司J项目经理部在进行整体支架下落作业中,发生了一起整体支架坠落事故,造成多人受伤。

该项目经理部采取整体支架(下面由钢立柱支撑)上搭模板方法,进行现浇箱梁施工。

1998年6月24日下午,167#~168#左幅主跨混凝土达到强度要求后,开始进行整体支架下落作业。

其方法和顺序是:

第一步,整体支架(总重量156吨)用10个吊点吊住(在桥面上均匀架设10个20吨手动葫芦,并进行起落;每个葫芦两人操作,承载钢丝绳为24毫米,每一吊点用4根钢丝绳连接,每根绳的破断力为32吨;);第二步,撤去下面的钢立柱;第三步,由10只手动葫芦同时动作,将整体支架连同上面的模板向下落。

当日下午18:

30左右,整体支架下落了大约2米时(横梁底面距地面5米),操作手动葫芦的20名人员,全部休息。

另外11人站到支架上面,利用支架处理桥底面。

这时,突然听到了钢丝绳的发出响声,接着一侧钢丝绳猛然断开,整体支架迅即向这一侧坠落(另一侧未坠落),支架上面所有作业人员全部随坠落支架滑落到地面。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钢丝绳受力不均,导致某根钢丝绳的受力超过破断力,进而连锁反应,使一侧的钢丝绳接连全部断裂。

(用人控制10只手动葫芦同时动作,根本无法保证各吊点下落速度、下落高度相同,也就无法保证各吊点钢丝绳的受力相同。

2、管理方面

(1)施工方案未经严格审核,更没有按规定编制专项的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此项作业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违章拆除作业,由10只手动葫芦同时动作,将整体支架连同上面的模板向下落,基本等同于被严禁的“站在被拆除物体上进行拆除作业”的情况。

用人控制10只手动葫芦同时动作,根本无法保证各吊点下落速度、下落高度相同,也就无法保证各吊点钢丝绳的受力相同,致使钢丝绳断裂,整体支架坠落事故的发生。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纯系责任事故。

由于该项目乃至该企业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和施工进度,项目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在拆除工程前没有按规定编制专项的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更没有经过严格审核和签认手续。

3、主要责任

项目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负主要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疏于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事故的预防对策

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由公司一级审定批准后再由项目实施。

2、公司应加强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

3、项目经理部在下达施工方案、布置施工任务应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坚持签认负责制,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

五、专家点评

目前,公路工程施工任务比较饱满。

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项目比较多,项目经理的水平和经验参差不齐,同时也给企业对项目的现场监督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片面追求进度和经济效益,就容易犯主观、武断的错误。

因而导致隐患的大量存在和事故的发生,进而给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带来严重恶劣的影响。

因此,公路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针对本起事故,我们要特别强调对《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的学习。

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施工生产的实际,对大型复杂和安全难点的施工采取必要的审批、验收等办法,认真履行相应的手续,明确责任,以此来约束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行为。

必要时,可采取企业向项目经理部委派质量安全监理的办法来强化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案例五20吨轮胎式起重机与火车相撞事故

一、事故经过

Y公路工程公司在JQ高速公路施工中,发生了一起20吨轮胎式起重机与火车相撞事故,造成本单位1名职工和火车驾驶人员3名,共计4人死亡。

Y公司将一座与当地铁路正交的分离式立交桥分包给了当地铁路局工程五段。

但是,1991年10月10日上午10:

00左右,铁路局工程五段请求Y公司调一台起重机帮助吊装混凝土拌和机。

于是,Y公司职工B就驾驶一辆20吨轮胎式起重机(由于B在事故中死亡,所以,无法查明是谁派的任务),沿施工便道前往了立交桥基坑开挖现场(在YY铁路两侧),当行至JQ高速路STA149+282,即:

YY铁路DK15+610临时道口(修建的立交桥将取代此路口)时,一列当地的前进型“444”号蒸汽机车加挂3402次货物列车,疾驰而来,将20吨重的起重机撞出35米,B和火车司机、副司机、司炉等4人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主要从公路工程公司方面分析)

1、技术方面

(1)B(无起重机驾驶证)通过铁路道口观察不够,开上铁路后正遇火车驶来;

(2)临时道口无人看管(Y公司已将指挥道口的工作交给了铁路五段,并支付了看管人员工资);

(3)该临时道口旁,障碍物多,影响起重机驾驶人员的观察视线;

2、管理方面

(1)Y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的派工制度,不履行正常的派工手续;

(2)疏于对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管理,导致起重机能够由无证人员驾驶;

(3)Y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以包代管,导致临时道口无人看管。

三、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Y公司安全管理混乱,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指挥调遣没有明文规定,导致起重机由无证人员驾驶。

加之,由于地方铁路过往车辆很少,忽视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既没有和地方铁路部门就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签订专门协议,又未指派专人看守铁路道口,综上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性质

此起事故属于安全责任事故。

由于该公司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安全管理。

特别是没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对铁路道口这样重要部位的安全监管措施。

3、主要责任

公司主要负责人疏于对安全工作的管理,负事故的全面领导责任。

公司经营部门在分包工程时,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形成以包代管;机械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松懈,导致特种设备随意调遣;人力资源部门缺少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导致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安全部门安全检查不落实,铁路道口无人看管问题未能及时汇报或解决等均应负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事故的预防对策

1、公司应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2、公司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使他们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3、立即与地方铁路的主管部门签订道口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其安全监管责任。

五、专家点评

从此起事故的两个重要原因看,一是暴露了企业主要负责人面对紧张的施工,往往显得办法少,事先考虑问题不周到,在组织施工时忙乱,象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管理手段往往不去落实。

二是暴露出安全管理工作不细致,特别是在工地领导处理事情不够严谨,往往以口头一两句话的方式布置工作,不留纪录,不做检查,人员、物资等如何落实根本不明确。

因此,常常使安全工作出现空白盲点。

象在这起事故中的铁路道口监管问题上,就明显出现双方误会,都以为对方在管,而实际谁都不管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现总包、分包和交叉作业等情况时必须签订书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还要特别强调一点,安全管理协议书中一定不准出现生死合同和以包代管等内容、条款。

案例六、重庆江津某桥梁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经过

重庆江津市某桥梁工程在拆除引桥支架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重庆江津大桥在主体工程基本完成以后,开始进行南引桥下部板梁支架的拆除工作。

1997年10月7日下午3时,该项目部领导安排部分作业人员去进行拆除作业。

杨某(木工)被安排上支架拆除万能杆件,杨某在用割枪割断连接弦杆的钢筋后,就用左手往下推被割断的一根弦杆(弦杆长1.7m,重80㎏),弦杆在下落的过程中,其上端的焊刺将杨某的左手套挂住(帆布手套),杨某被下坠的弦杆拉扯着从18m的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当即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1)进行高处拆除作业前,没有编制支架拆除方案,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之人员少,就安排从未进行过拆除作业的木工冒险爬上支架进行拆除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作业人员杨某安全意识淡薄,对进行高处拆除作业的自我安全防护漠然置之,不系安全带就爬上支架,擅自用割枪割断连接钢筋后图省事用手往下推扔弦杆,被挂坠地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方面:

(1)进行高处拆除作业,必须有人监护,但施工现场却无人进行检查和监护工作,对违章作业无人制止,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3)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培训和教育,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盲目蛮干,管理失控。

三、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个人严重违章操作,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场无人监护,冒险蛮干导致事故的发生。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该项目忙于赶工期、抢进度,忽视了安全管理,既没有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也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拆除技术交底和培训,对违章作业无人监督检查,现场管理失控。

3、主要责任

(1)项目负责人施工前不编制安全拆除方案,也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负有管理失误的责任。

(2)作业者杨某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蛮干,应负直接责任。

(3)现场管理人员不进行检查监督,对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和制止,应负违章指挥责任。

四、事故的预防对策

1、施工前编制拆除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都有明确规定,对危险性大的、专业性强的作业都要预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分析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

2、先培训后上岗

项目应对高处拆除作业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后才能上岗。

施工操作前,一定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讲清危险源及安全注意事故。

同时,在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一定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不安全行为,要立即制止和纠正。

五、专家点评

从此起事故的原因看,进行高处拆除作业前,没有编制支架拆除方案,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进行高处拆除作业的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淡漠。

高处拆除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对违章作业无人制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和教育,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管理有效。

 

案例七、湖北省襄樊市某桥梁工程火灾事故

一、事故经过

湖北省襄樊市某桥梁施工单位工地发生了一起因烘烤潮湿木板,烧毁14间职工住房的重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幸无人员伤亡。

1993年3月11日,湖北省襄樊市某桥梁施工单位的一名职工在自己的住房内用碘钨灯(1000W)烘烤湿潮木板,上班时忘记将插头拨下,致使木板着火,引燃被褥,大火很快蔓延。

襄樊市消防中队接到火警后,立即派出4辆消防车前来灭火,但住地未设置消防栓,无法取水灭火,最终导致14间职工住棚全部烧毁。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1)上世纪90年代初,职工住地临建工程比较简陋。

该单位施工现场职工住宅全部采用毛竹、席子、油毡等易燃材料搭建。

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极快,且不易扑灭。

(2)该单位临建住房整体布局规划不合理,每排住房间距不足3m,且两排住房之间还搭建有临时厨房,通道仅供人员行走,消防车开不进去。

(3)没有预留消防栓,消防车赶来,无法取水灭火,丧失了最佳灭火时间,致使大火蔓延。

2、管理方面

(1)该施工单位没有制定防火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也没有在住宅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工具,项目负责人也没有对职工住宅区进行安全防火监督检查,疏于管理。

(2)职工消防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私自在住房内用大功率碘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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