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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存在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影响了监测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必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明晰事权、落实责任。

依法明确各方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推进部门分工合作,强化监测质量监管,落实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和权利。

健全制度、统筹规划。

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统一规划布局监测网络。

科学监测、创新驱动。

依靠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综合集成、测管协同。

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和共享,开展监测大数据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四)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五)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测要求。

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

(六)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

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研制、发射系列化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和环境卫星后续星并组网运行;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

三、全国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国家和地方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将自行监测结果及时上传。

(八)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九)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国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

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

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

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

(十一)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

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

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十二)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

定期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

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五、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三)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

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十四)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十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

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

统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海洋、生态、污染源、噪声、振动、辐射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确保排污单位、各类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

(十七)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

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对地方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应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逐级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环境应急监测等职能。

(十八)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

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

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

环境保护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办法,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九)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促进和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

鼓励国内科研部门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推进监测仪器设备国产化;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国技术创新能力。

(二十)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

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

加快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相关规划,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样品采集、实验室测试分析及现场快速分析测试能力。

完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出台

2016年1月21日,发改委印发《“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在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大力发展智慧环保、完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在线交易体系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及任务分解。

此前,两会期间所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各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便利。

之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未来三年以及十年的发展目标,提出了包括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和智慧能源等在内的11项重点行动,为“+”行动设置了一路绿灯。

而此次《方案》是11个领域中最先下发实施方案的领域,显示出国家在推动“互联网+”绿色生态的决心!

此次实施方案要点任务共计24条,其中10条涉及再生资源回收,“互联网+”将推动再生资源行业加速整合。

具体而言,《方案》的出台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方案》提出,要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会同地方政府建立资源环境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研究建设资源环境动态监测应急系统,组织开展农作物、草原等农业生态要素遥感及地面动态监测工作。

制定《“互联网”+林业行动计划》。

积极推动生态红线监测、生态红线一张图建设。

建设适应“互联网+”绿色生态的林业标准体系等。

《方案》还提出,大力发展智慧环保,利用智能监测设备和移动互联网,完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增加监测污染物种类,扩大监测范围,形成全天候、多层次的智能多源感知体系。

加强企业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将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完善环境预警和风险监测信息网络,提升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风险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等。

《方案》强调,要完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在线交易体系,制定《“互联网+”资源循环行动方案(2016-2020)》,起草下发《关于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支持回收行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开展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测,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等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年,网格化监测、监测领域增加、智慧环境等必将带来监测设备需求的大幅提升。

建议关注环境监测板块,如聚光科技、先河环保等。

“互联网+”新型的模式将打造新型回收交易平台,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解决再生资源行业渠道层级多、渠道加价等行业痛点,已经获得VCPE和上市公司的青睐。

预计16年再生资源“互联网”的相关政策推出下,“互联网+”将推动再生资源行业加快发展与整合,行业龙头公司凭借其线上线下资源的整合,进一步提升行业占有率和定价话语权,建议关注ST秦岭、格林美、启迪桑德等。

总结:

《方案》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完善污染物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形成覆盖主要生态要素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动态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逆向物流回收体系中的平台作用,提高再生资源交易利用的便捷化、互动化、透明化,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

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水资源、水土流失、耕地等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监测布点和功能,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完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

开展生态状况监测、调查与评估,强化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应用,加强地面生态监测和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

积极推进野外生态监测站、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建设。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国家地质公园等监测、调查与评估。

(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3.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

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县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根据实际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省级工业园区要建设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密切关注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并实现与全省污染源监测平台联网。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开展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逐步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水资源、水土流失、农村饮用水源、地下水、耕地、农田灌溉水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点污染源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测点位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二、建设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由省环保厅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优化整合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1.在县城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省主要空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相关气象要素监测与预报预警。

(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2.在全省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重要渔业水域、城市内河、重点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渔业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与水文、水源地水质等监测,以及与水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与考核。

(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国土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厅、农业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在耕地、饮用水源地、污染场地、自然地质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污染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等土壤监测,以及与土壤环境相关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农业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4.在近岸海域(海洋功能区划范围)、主要海湾、海洋生态敏感区、海洋保护区、重点渔业水域以及重点海洋排污区域等重要海洋功能区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海洋水环境质量、主要入海口水质、自然岸线保有率等监测,以及与海洋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与考核。

(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配合)

5.在草地、林地和森林、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农村地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区域面积、水土流失面积、农村生态环境、城市声环境等监测,以及生态环境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与考核。

(省林业厅、国土厅、环保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6.在核电厂周边陆域及海域、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空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物等环境要素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卫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和本区域本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监管区域和监测点位的全覆盖。

(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监测。

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禁止开发区的大尺度、全天候生态监测与评估。

环保、水利、农业、国土、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以及重要河口、特殊保护岛屿、海洋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三)强化重点污染源监测制度。

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省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大型矿山、大型移动源等重点污染源应全面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等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以及核电站等核与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和生态环境监管要求,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机制,构建常态化监测体系。

三、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全省联网、集成共享、统一发布

(四)构建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整合各级现有监测终端,进一步完善各类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

省环保厅牵头依照统一监测规划提出建设需求,通过整合各类生态环境监测资源,在已建成的省水资源统一监测平台基础上,升级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省数字办负责技术指导和资源保障,协调数据汇聚。

省质监局负责对监测设备进行周期检定,为有效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平台通过开放数据接口,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创新应用提供更完整、标准化、高质量的数据供给;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提升预测预警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提升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汇聚共享机制。

依托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构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互联共享机制,并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

各级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渔业、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气象等单位将所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统一上传至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到2020年实现全省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

(六)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

依法确定应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

目录和发布机制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对目录内的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主要通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政府数据开发平台或其他法定形式向公众统一发布。

各级政府可参照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工作要求。

四、加强自动监控、提升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七)强化重点监管对象自动监控。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核与辐射重点项目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实时监管。

主要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湖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可由多部门联合设立多参数多功能的自动监测站点,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全省大气、水环境自动监测全覆盖。

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报警与处置能力。

(八)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各相关部门要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加强对责任管控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

要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

(九)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

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

开展生态环境现状与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科研和学术交流,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五、构建测管联动、依法追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十)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常态化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

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频次,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及时开展同步监管执法。

(十一)加强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质监局要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发证,加大监测机构监管力度,建立监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将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取消监测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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