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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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集美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集美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教育部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制和修业年限为准。

第九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1年或推后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休学1-2年,但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一十条学生应修读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

(二)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

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四)选课后决定不修读的,须在学期开学后1周内办理退课手续。

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为0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一十一条课程免修、改修

符合学校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须本人于开课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确认。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宜参加大学体育课程上课,大学体育课可改修“非竞技类体育课”。

“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一十二条课程先修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学生先修课程的学分数大于高一年级应修课程学分总数1/2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一十三条课程重修

(一)对课程考核不及格(合格)的学生,不予安排补考,均须参加该课程重修(选修课允许重选)。

(二)重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

(三)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生一学期申请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可放宽到5门。

(四)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及时选读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

如课程停开,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五)学生可以根据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学院备案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第一十四条对学生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引起课程学分要求的变化,学生填写《集美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已修学分确认申请表》进行学分确认。

第一十五条辅修专业和修读其他专业课程

(一)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1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且无出现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辅修另一个专业。

(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当学期本专业课程修读情况,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选修取得的学分可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学科基础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考勤

第一十六条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者除外)。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5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负责,班干部每周向学院办公室提交考勤表,学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

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一十七条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事假、公假1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事假、公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病假2周以上,事假、公假1周以上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学秘书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学院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十八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总表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一十九条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

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高于30%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90-100分优秀(A)

80-89分良好(B)

70-79分中等(C)

60-69分及格(D)

60分以下不及格(F)

第二十一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排名采用绩点制。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考核成绩小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

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4

良好3

中等2

及格1

不及格0

因特殊原因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成绩绩点。

凡通过重修(因对及格以上成绩不满意而重修的除外)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为1。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二条重修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另外安排考试;单独开班重修的课程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但教考必须分离。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

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等材料或学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安排在该课程下一轮的考试时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试违规和课程考核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可申请参加重修该课程。

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由学生申请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应作标记。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转学

(一)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转入同批次高分录取学校的;

10.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

(一)在校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一、二年级学生,例如:

发表所特长学科方面的学术性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并经本校相关学科3位高级职称教师推荐;

2.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因入学后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相应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数;

3.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因入学后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转入当年相应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数低于现读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专业,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

4.一年级第一学期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课程成绩都在及格以上,且平均分在70分以上(不含体育)。

可根据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和每年公布的转专业实施方案,申请并参加相应的考试。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3.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者;

4.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5.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6.师范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师范类专业者,航海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航海类专业者;

7.艺术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者,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者;

8.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者(专升本、单独招生等);

9.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按《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周(含6周)的;

(二)注册后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含1/3)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期以上(含1学期),因创业需要或家庭经济困难,经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须填写《集美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用由学生自行负责。

(二)应离校回家,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三)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发生的所有行为,均由学生自行负责。

若其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符合《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予以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复查合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

(二)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当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学分数的二分之一(不含重修课程),给予留级处理。

若下一年级该专业没有招生,按跟班修读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到校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具有学籍的时间超过8年且不满足结业条件的;

(六)学生累计在校实际修业年限超过6年且不满足结业条件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

(一)-(六)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决定给予退学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退学决定书留置在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场所,即视为送达。

因特殊情况,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学院在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并拍照存档,自公布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或学院将退学决定书用邮政挂号或邮政快件方式寄至家长,在邮递单上写明退学决定书字样,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文件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在校年限内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个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学习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生提前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第四十二条学制已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学生可申请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继续完成学业,经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十三条学制已满,未达到毕业要求,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的90%及以上,学生不愿意在弹性修业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之内继续在校修读,经申请后准予结业。

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弹性修业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已满,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的90%及以上,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或者学制已满学生不愿意在弹性修业年限之内继续在校修读、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按《集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集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集大教〔201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国防生培养协议书》中有关学籍方面的条款和其他有关毕业条件的要求是本《规定》对国防生管理的补充条款,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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