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海市投资环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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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海市投资环境分析
2019年内蒙古乌海市
投资环境分析报告
2019年1月
第一部分乌海市概况
乌海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西南部,蒙中经济区西侧,是以能源、建材和化工为主的自治区直辖工矿城市。
同时,它还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直辖市,一座新兴的资源性工业城市,辖海勃湾、乌达、海南三个区,总人口44万人。
东邻鄂尔多斯高原,西接阿拉善草原,南连银川平原,北近河套沃野。
全市总面积约1682平方公里,境内多山地、丘陵,还有河谷平原、沙漠,在总面积中,山地占34.7%,丘陵占21.7%,河谷平原占32.8%。
1.矿产资源
乌海市矿产资源丰富,成组配套,得天独厚,是一片待开发建设的热土。
乌海市矿产资源储备量大、品位好、易开采,并且相对配套,工业利用价值高。
已探明金属、非金属矿藏有37种,其中,煤炭已探明储量30多亿吨,以优质焦煤为主,占全自治区已探明焦煤储量的60%左右;铁矿石储量600多万吨;煤系高岭土储量在11亿吨以上,约占全国探明储量的1/5;石灰石远景储量在200亿吨以上,高品质的石英砂、石英岩总储量达50亿吨,白云岩、耐火粘土、硅石储量也很可观。
邻近地区还有丰富的盐、碱、芒硝、太西煤等,这些矿产储量大、品质高、配置条件好,是发展化工、建材、高载能工业产品的重要原料。
矿产资源优势不仅国内一流,就是在世界范围内也极为罕见。
2.水利资源
水资源丰富,是乌海的另一大优势。
乌海市水资源主要来源于黄河及地下水。
黄河由南向北流经市区105公里,平均河宽250-300米,水深2.5-11.6米,黄河水径流量由于受上游降水、水库调节用水等影响,年内水位变化较大,变幅一般为24米,年平均径流量321亿立方米。
地下水主要分布在桌子山、贺兰山山前冲积洪积扇,含水层较稳定,一般为17-185米之间,采深小于150米,已探明地下水总储量93.27亿立方米,并同黄河形成自然互补系统,为发展工业农业生产提供充足的水资源。
3.工业基本情况
乌海市的工业主要包括煤炭、化工、建材、机械、冶金、轻工等行业,其中煤炭、化工、建材等行业是该市工业的支柱产业,主要产品有原煤、焦炭、烧碱、聚氯乙烯、水泥、玻璃。
其相关大型企业有海勃湾电厂,海晶玻璃集团公司,西卓子山草原水泥集团。
4.农业基本情况
乌海市水土光热资源丰富,黄河流经市区105公里,昼夜温差大,日照时间长,有效积温高,无霜期达156~165天,属温带大陆性气候,适宜蔬菜瓜果生产,是国内可与新疆吐鲁番地区相媲美的优质葡萄生产基地。
全市主要农作物有粮食、蔬菜、油料。
全市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有三十几个,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业土地开发,属于城郊型农业示范区、农产品转化型示范区、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型示范区及特色农业示范区。
5.地理情况
乌海市地处黄河上游,毗邻宁夏,是华北和西北地区交汇处,东北、华北通往西北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还是“宁蒙陕”经济区的结合部和沿黄经济带的中心,是新疆、甘肃、宁夏开发运行的大通道,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占有重要位置。
6.旅游资源
乌海市物华天宝,地杰人灵,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
其中包括三个世界级的旅游产品,一是桌子山岩画群,是新石器至青铜时代北方游牧民族的艺术珍品,分布广、数量多、内容丰富、风格古朴,在国内外岩画界占有很高的地位;二是被学术界称为“活化石”的国家级保护植物四合木;三是拥有亚洲之最,长40米、底径1米的石炭纪硅化木。
另外,乌海市还有李华中滩、胡杨岛等黄河中少有的滩岛,临近地区也有许多旅游景点,著名的贺兰山自然风景区、西夏王陵、沙湖、成吉思汗陵等。
7.野生植物资源
乌海市野生植物已查明的有69科、181属、279种。
在这些植物中,有药用植物甘草、锁阳、肉苁蓉、苦豆根、麻黄、远志、罗布麻等;有造纸植物芦苇、荨麻等;有可供编织加工植物沙柳、河柳、香薄等;有食用植物发菜、沙葱、沙芥等;有饲用植物松叶物猪毛菜、红河、油蒿、籽蒿等;还有国家二级濒危珍稀保护植物四合木、半日花、锦刺、沙冬青、胡杨等,特别是四合木的科学研究价值无可估量。
乌海天然林资源很少。
主要以李华中滩、胡杨岛等黄河夹心滩及黄河沿岸的部分河漫滩上分布的天然河岸林为主,树种有沙枣、胡杨、河柳、黄白茨灌丛等。
西桌子山沟谷徒壁上亦有零星天然散木分布分布,树种主要有山榆、黑桦、山杏、杜松等。
乌海的野生植物大部分植株矮小,但萌生力旺盛,对于防风固沙起着重要的作用。
8.城市发展战略
乌海市在成为名副其实的西电东送北通道主力供电基地之后,根据其煤炭资源丰富的实际,提出煤--电--高载能发展战略,全市的投资项目都将紧紧围绕这一战略推进。
第二部分政策因素
乌海市发展潜力巨大,开发前景广阔,已形成“绿洲城市”的雏形。
市政府将大力倡导“优势互补、让利在先、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得天独厚的资源,吸引众多企业的关注,为国内外各商家到乌海投资建设,兴业取利提供快捷高效周到的服务和优惠政策。
1.财政方面
近年来乌海市财政收入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
城市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文教、卫生、广播电视等公益事业快速发展,全市呈现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的喜人景象。
这些全部源于政府贯彻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
2.就业方面
乌海是一个重工业为主的工业城市,国有经济占绝对比重,国有企业职工占全市从业人数的80.2%。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下岗职工人数迅速增加。
为此,乌海市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下岗职工都得以基本生活保障,并使其实现再就业”的要求,克服财政资金紧张的困难,为全市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提供了资金等基本保障。
3.城市管理工作
作为新兴工业城市乌海市,要加快发展,必须发挥好三个方面的优势,即发挥好这里处于沿黄河经济带中间环节、面对华北、西北两个市场的区位优势,发挥好这里富集煤炭、石灰岩、煤系高岭土、铁矿石等资源优势,发挥这里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实验区、高载能工业区的政策优势,以发展壮大工业为主攻方向,以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支柱产业的改造、扩张为着力点,增加经济总量,提高产业层次,进而提高工业化水平;增加人均收入,提高城市品位,进而提高城市化水平。
工业化水平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乌海市坚持存量调整与总量扩张并重的方针,为“工业强市”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首先是实施工业园区带动战略,高载能工业迅猛发展,高载能工业总产值占现代工业总产值的23%,成为全市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
附1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乌海市投资,促进经济建设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外客商(以下简称外商)是指来乌海市接见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国内客商(以下简称内商)是指来乌海市投资的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内其他各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内商、外商统称投资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本规定所称内商投资企业是指内商在乌海内外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等各类企业。
第四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在乌海市投资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1)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3)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乌海市国有、集体
企业;
(4)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5)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6)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以下形式出资: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料;
(3)投资经营所得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
(4)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5)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第七条合资经营企业的(市外)投资者投资额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投资导向
第八条 欢迎投资者在乌海市兴办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1)鼓励兴办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一定经济规模,符合环境保护
标准的高耗能企业;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轻工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2)鼓励兴办“两高一优”农业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开展
生态治理。
(3)鼓励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建设。
(4)鼓励投资者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注资经营等多种
形式对乌海市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造。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1)放宽吸收外高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特股比例限制。
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允许在乌海市进行。
对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劳取酬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产品出口达50%以上的,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超过10%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
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提交企业到乌海市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
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4)优先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境保护项目吸引
外资,并加大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
鼓励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
(5)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
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属自治区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
(6)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
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
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8)外国企业向乌海市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
经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9)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
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10)对经营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几属自治区鼓励发
展的产业,经当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勤年内,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几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新建、扩建外商投资企业,第6年至第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款。
(11)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
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12)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
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13)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
设—运营---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告费收入实妹缴纳的营业税实行从建成通车之日起8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政策。
第十条 内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1)市外投资者到乌海市兴办内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50%。
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新建、扩建生产性内商投资企业,第6年至第8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由当地财政专项列支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2)改造乌海市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
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市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乌海市设立的机构其服务于乌海
市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内商投资企业从事上述技术性活动,所得收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对来乌海市兴办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固
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从事旅游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交通运输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地方金融业的联营和独资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从经营之日起,将属于地方的营业税,5年内返还50%。
(5)在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内商投资
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除享受上述财税优惠政策外,优惠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从事生态环境的治山、治沙、治沟、治水而新增的种植业、
养殖业收入,10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生产的农畜产品5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一条高载能企业优惠政策:
(1)凡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载能工业
生产的企业,不分国内外、区内外独资、合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均享受优惠电价,含税用户实缴电费0.256元/千瓦时。
新建企业从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不变。
投资回收期超过5年的,经批准可继续延长优惠电价执行期限。
优惠电价时限期限满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市场变化、国家电价政策调整等情况,在保证投资者利益并继续给予优惠的前提下,参照毗邻地区电价水平适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2)享受优惠电价的产品暂定为:
电解铝、电石、电解烧碱、金
属纳、电炉黄磷、工业硅、电炉铁合金、合成铵、聚氯乙烯、金属镁、金属钙、稀土合金、草酸、电煅烧无烟煤。
新开发的高载能工业产品,经批准,也可享受优惠电价。
(3)凡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规模、技术水平要求的新建、扩建
高载能企业,在享受优惠电价的同时,锡征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土地使用税5年内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实行前3年先征后返,后2年征后返还有0%;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限基础上缩短25%的时间;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如因客观原因影响企业效益,当地政府可加大税收返还,弥补投资者利益。
(4)优先安排乌海市高载能工业区的高载能企业、电力企业和煤
电联营企业的股票上市和债券发行。
第十二条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审定,可在国家统一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缩短25%的时间,加速折旧。
第十三条市外(自治区内)投资者在乌海市兴办的内商投资企业,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内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财政入库级次由当地财政专项支出。
第五章土地使用
第十四条投资者在乌海市境内可采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如划拨、出让、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乌海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投资旧城区改造,在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建设审批等方面,执行《乌海市旧城区改造开发办法》和《乌海市城市房屋折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鼓励投资者投资高耗能工业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期限内,投资者有权对
其所开发土地进行抵押、出租、转让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第六章费用收取
第十七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涉及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减、缓的照顾。
第十八条规范工商证照收费。
除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属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企业在办理审批、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对市外投资者减半收费。
投资者来乌海市投资、兼并、购买市内企业,其出资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60%以上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减半收取登记注册费。
对理入新建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外企业和个人,免收一年市场管理费。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的内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建设附加费。
第二十条内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和乌海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外骋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经批准,可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迁入户口免收各种费用。
外商在乌海市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以上,并到乌海市定居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及其配偶、子女均可享受落户优惠,并可指定其国内的一名亲友在乌海市落户,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内商在乌海市一次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到乌海市定居的内商及其配偶、子女可享受落户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于投资城市道路、桥梁、旧城改造和主要商业街开发,工矿区改造及小城镇建设,经批准,允许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宾馆、娱乐、仓储、广告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作为此类项目的补偿。
第七章投资服务
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乌海市对投资项目提供“一厅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办理完各种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内商投资企业资格认证由各级人民政府对外开改办公室牵头,联合工商、国税、地税、财政、土地部门共同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
只要提供有效文件齐备,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证书》,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投资者的投诉。
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由受益者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额为实际到位资金的0.5%---1%。
对引进无偿捐赠额10%--20%的重奖,奖金由受赠方支付。
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乌海市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投资者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乌海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乌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1996]12号)、《关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优惠政策的规定》(乌海政发[1996]15号)、《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乌海政发[1996]14号)同时废止。
附2:
乌海市高载能工业区建设“十五”规划及2010年长期规划
1998年8月12日,自治区政府以内政发[1998]85号文,批复同意建设乌海高载能工业区。
经过近两年的建设与发展,乌海市的高载能工业已初具规模,成为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随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乌海毗邻地区都瞄准高载能工业区项目,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各地客商。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进一步加快乌海高载能工业区建设,培育区域特色经济,促进煤——电——高载能一体化发展,结合乌海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加快高载能工业区建设发展的有利条件
1.资源配置条件好。
一是适应发展高载能工业的矿产资源丰富。
原
煤探明储量44亿吨几乎全部为焦煤,占全自治区已探明焦煤总储量的82.6%。
石灰岩远景储量在200亿吨以上,上品位的石英砂、石英岩总储量在50亿吨以上。
另外,周边地区还有太西煤、吉兰泰湖盐及铜、硫铁矿产,这些矿产成组配套,便于综合开发利用。
二是发展高载能工业的主要原料运距短。
白云岩、石英岩、太西煤等原料的运距大部分在2——5公里以内。
三是发展高载能工业主要原料及动力用电的生产成本相对比较低。
四是土地平坦开阔,人口较多,建设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
五是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
此外,乌海地处黄河中游,水源充足。
2.发供电能力能够满足高载能工业发展的需求。
乌海现有火力发电
厂4座,发电总装机容量35.9万千瓦,年发电量20亿千瓦时,另外海勃湾电厂二期2*20万千瓦机组正在筹备建设,完全可以满足发展高载能工业的用电。
且发电成本平均0.1元/千瓦时,供电成本0.04元/千瓦时。
3.乌海高载能工业已经形成一定基础。
全市已有高载能工业企业
21户,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例已由98年的10%上升到14%,用电量占全市的比例已由40%上升到51%,实现利润占重点核算工业企业实现利润的27%,主要高载能工业产品有11种,并且已具备相当的全国较大规模。
4.乌海人口较少,土地开阔平坦,可用地资源相对丰富。
水资源充
足,黄河贯穿全境,地上水和地下水形成互补系统,水资源充足。
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大。
5.高载能企业在发达国家及我国沿海地区受资源能源等条件所限,
正逐步退出竞争,转向中西部地区。
我市发展高载能工业面临较好的机遇。
二、乌海高载能工业区建设的现状
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的乌海高载能工业区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服务水平,高载能工业区建设运行良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
1.初步形成了煤——电——高载能的产业链,有效地拉动了电力的
增长。
近2年新增用电负荷11万千伏安,相当于过去历年增加的负荷,预计到2005年每年新增用电负荷5万千伏安。
1999年高载能产品新增用电量1.4千瓦时,总用电量达到5.9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2.6%高载能产品用电量占全市总用电量的44.8%;今年1——6月份,全市高载能工业用电量3.9万千瓦时,比上年同期增长62.3%,占全市总用电量的51%.
2.高载能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得到改善。
今年1——6月份,全市高
载能工业完成现价工业产值2.4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9743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909万元。
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的比重达到14%.比上年同期增加4个百分点。
3.高载能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装备水平得到提高。
在短短的两年内即
完成新建和扩建高载能项目8个,完成投资近亿元,这些项目全部达产后,可新增销售收入6500万元,利税1000万元;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