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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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以下简称作坊)的监督管理,促进作坊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一、明确监管对象,依法界定职责

(一)监督管理对象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具有地方特色,采用传统工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类别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范畴:

1、仅对食品进行分装,或简单包装的;

2、生产工艺不属于传统工艺的;

3、属于初级农产品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加工是指通过种植、养殖等传统农业活动、设施农业、现代农业活动获得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以及对植物、动物和微生物进行前处理、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配制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含豆芽和其他芽苗菜生产行为);

4、属于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的餐厅、食堂、小吃店、饮品店、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单位的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和现场制售行为;

5、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内的现场制售行为;

6、食品摊贩;

7、经工商注册登记或预先名称核准为企业的;

8、生产的食品属于明令禁止生产或分装的;

9、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许可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调整的,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范围的。

(二)监管职责和分工

1、区县政府职责

(1)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并明确核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现场审核判定原则。

(2)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3)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办法》,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自愿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形式。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作坊监督管理工作。

3、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1)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建立本辖区作坊质量安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3)负责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4)负责制定本区域内作坊生产产品的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

二、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产品目录编制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为便于监管工作,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域内作坊准许产品目录。

2、编制准许产品目录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特色食品、传统工艺的发展需要,把传统、低风险食品纳入准许产品目录范围,严格控制高风险食品。

3、对于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的食品如白酒、乳制品、葡萄酒等禁止列入准许产品目录。

4、区、县政府在编制准许目录时,可参照QS对28类食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划分。

5、实行准许产品目录管理的食品,原则上应当是已经具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没有标准的,应提请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相应标准。

6、准许产品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目录编制内容和形式要求

准许产品目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和形式:

1、食品类别及编号。

食品类别可以食品的主要原料为依据,参照QS的28大类食品分类原则进行划分,如肉制品、蛋制品、水产品、糕点等。

对于不属于28类食品的新型食品或者特色食品,食品类别由区、县自行确定。

食品类别编号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2、食品名称及编号。

准许目录中的食品名称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但是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范的要求。

食品名称应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可为工艺相同、原料相近的一类食品名称或者具体的产品名称,如采用类别名称,可以使用如酱卤肉、腌腊肉等类别名称,也可使用具体名称,如:

酱猪蹄、家乡肠等。

准许证号的编号规则:

ZX+区、县编号+产品类别编号+企业数序号。

其中,ZX意思为:

准许;区县编号为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产品类别编号为4位数字,企业数序号为3位数字。

区县编号如下:

地市

编号

地市

编号

地市

编号

东城区

01

门头沟区

09

平谷区

26

西城区

02

房山区

11

怀柔区

27

朝阳区

05

通州区

12

密云县

28

丰台区

06

顺义区

13

延庆县

29

石景山区

07

昌平区

21

海淀区

08

大兴区

24

3、产品执行标准。

4、原辅材料及工艺要求。

三、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条件和要求编制要求

(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基本条件和要求基本原则

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结合自行编制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产品目录,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传统地方特色食品的发展需要,自行制定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制定过程中可参考GB/T23734-2009中的要求,编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条款:

1、 加工场所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2)加工场所干净、整洁、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离。

2、设施与设备要求

(1)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洗涤、冷藏或冷冻、防尘、防虫、防啮齿类动物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生产设施和设备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3)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为无毒、无害、不易生锈且便于清洗的材料制造,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4)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5)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温度控制措设备。

3、人员要求

(1)生产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4、生产过程要求

(1)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

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作坊应对采购的原辅料进行进货检验。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但加工过程中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

(3)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4)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6)作坊应定期委托送检生产的食品,委托检验期限由区、县人民政府政府确定。

5、管理制度要求

作坊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禁止性行为

1、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加工。

2、禁止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

3、作坊禁止作坊准许证范围外的产品。

4、作坊禁止生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的产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5、作坊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6、作坊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

7、作坊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作坊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作坊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主体责任要求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取得《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2、作坊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3、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作坊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等记录制度。

6、作坊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召回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四、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发证程序

(一)证书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县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书(见附件1);

2、申请人(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

5、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

6、生产工艺流程图;

7、执行的产品标准登记卡或者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

8、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文件;

9、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材料审查

1、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到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难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或不属于作坊生产准许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出具《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核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日期。

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征求意见、现场审查

1、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并根据书面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安排现场审核。

2、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明确的核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判定原则进行判定。

3、现场审查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查人数不得少于2名。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作坊现场核查,作坊应当配合。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四)许可决定

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场所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的,依法直接作出不予生产准许核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见附件6),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

2、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均合格的,应当自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见附件5),并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书;

3、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在完成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补正、整改,并经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确认补正、整改合格的,应当自审核确认补正、整改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见附件5),并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书;

4、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在完成现场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补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准许核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见附件6),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

(五)证书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

1、证书延续

(1)准许证审核有效期为3年,届满30日前应向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延续申请书(见附件7)。

届满30日内提出证书延续申请的作坊,应按照新建作坊办理。

(2)申请延续的作坊如果满足延续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的全部条件,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自收到延续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延续,并在其准许证的正副本上填写审核有效期,不需再次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3)申请延续的作坊如果不能满足延续申请书中申请人承诺的任何一项条件,应按照证书变更程序进行办理。

2、证书变更

准许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2)法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3)作坊生产加工的实际地址未发生改变,但是街道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

(4)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5)加工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6)食品生产类别发生变化的;

(7)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

(1)、

(2)、(3)项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前款第(4)、(5)、(6)、(7)、(8)项的,原发证机关应组织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变更申请书(见附件8);

(2)准许证正、副本;

3、证书补发

遗失准许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4、证书注销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准许证:

(1)准许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准许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2)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准许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3)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准许生产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准许证书的其他情形。

(六)证书管理

1、证书样式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见附件9、附件10)。

2、证书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打印、制作。

3、申请人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证书。

4、准许证被注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准许证,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予以公告。

5、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准许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按照无证生产加工查处。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名称)

申请类别:

首次□变更□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3.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申请者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预先核准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产品类别(名称)应按照准许目录规范填写。

6.产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申请时,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原件,并递交复印件各1份。

8.本申请书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准许证的首次申请、变更申请。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承诺:

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申请人已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申请人(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5)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布局图、功能间及生产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6)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文件;

(7)执行的产品标准登记卡或者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

2、本人承诺生产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申请人采取以下方式确保产品检验:

□已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已与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已提交□检验设备设施清单、□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1份。

4、若需要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本人将及时提供。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基本情况一览表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基本情况

名称

准许编号

(新建作坊不用填写)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编号或名称预核准证明编号

法人(负责人)

从业人数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

建筑面积

米2

日产量

公斤

日销售额

产品名称

产品执行标准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

 

批准人:

年月日(行政许可专用章)

核查组核查结论

 

核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印章)

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完好

状态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购置

日期

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年需要量(单位)

执行标准

代号

生产厂及国别、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

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填写原材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受理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

受理决定书存根

编号:

作坊名称: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经办人签字:

受理日期:

…………………………………………………………………………………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

受理决定书

编号:

 :

你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

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

(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申请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经审查,不需要取得准许(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向提出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决定书一式2份;1份送达申请人,1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4: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准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编号:

 :

你申请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准许核准,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咨询、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

一式2份,1份送申请人,1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5: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决定书

编号:

你申请的【产品类别(产品名称)】生产加工准许,经审查,符合准许条件,我局决定予以准许。

 

印章

年月日

附件6: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予准许决定书

编号:

本部门于年月日受理你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申请。

经审查,不符合准许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的申请,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

本决定书为复议、诉讼的依据,应慎重填写。

一式2份;1份送达申请人,1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7: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延续申请书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延续申请书

作坊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原准许编号

原准许有效期(至)

准许产品类别及名称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承诺:

本人对承诺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名称未发生变化。

2、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

3、食品生产加工作坊法人或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4、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加工场所布局未发生变化。

5、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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