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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09〕2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

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阳县创业公共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平阳县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

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在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

扶持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产业政策。

(二)鼓励创新原则。

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产业、优势产业,扶持创新成果实施产业化,调整、提升我县产业结构。

(三)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显著的工艺、设备改造项目;以及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项目;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在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及服务于生产的现代物流企业。

(二)扶持范围:

1、按照权限在经贸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实施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

2、按照权限在经贸部门办理审批,并已实施完成的本县企业易地改造的工业性投资项目。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并在平阳县域内实施。

(二)固定资产中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进口设备用汇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及节能降耗项目投资额可适当下浮。

(三)项目已经由经贸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与核准或备案内容符合。

(五)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进口设备用汇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按4%—6%的比例给予补助(详见下文具体补助标准);20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及节能降耗项目,按3%的比例给予补助。

本县企业易地改造的工业性投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或进口设备用汇在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按2%比例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降耗项目,按6%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省级名牌产品(商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市重点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节能降耗项目,按5%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其他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降耗项目、服务于生产的现代物流项目,以及

(一)、

(二)项中的进口设备部分按4%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对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不得超过80万元。

(五)同一个项目已经获得县级以上补助的,县本级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企业向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报告及核准、备案或审批的复印件、有关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各类合法财务凭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等。

(二)办理程序。

县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后,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下达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项目承担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八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收缴全部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企业今后3个年度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1、县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改造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评估,并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

2、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有关项目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平阳县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办〔2006〕120号)停止执行。

 

平阳县创业公共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和扶持创业公共平台建设,根据《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创业公共平台资金在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扶持重点

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标准厂房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行业协会建设。

第五条标准厂房建设

对本级农村集体组织利用二产返回地建设标准厂房,且当年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补助。

其一次性具体补助标准为:

第一层不予补助,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内予以补助,第三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10元以内予以补助;层高8米以上的单层标准厂房按第二层标准计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对全县企业投资建设的主要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在符合规划选址、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前提下,对其中操作规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良好、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标准厂房项目,按每个项目5-1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同一建设业主在一年内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信息咨询服务类项目。

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中心建设项目,如行业性网站、专门信息查询机构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技术、研发服务类项目。

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三)产品展示服务类项目。

为行业提供公共展示平台的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四)培训服务类项目。

行业协(商)会参与组建,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职业培训的专门培训机构建设项目,如行业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列入政府部门培训计划,面向行业协(商)会、企业的各类人才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的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30%-5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五)质量检测服务类项目。

行业协(商)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等参与组建的,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的机构建设项目,如行业质检中心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创建特色产业基地和行业品牌类项目。

行业协(商)会创建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或行业品牌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原有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或行业品牌复评通过,给予3-5万元的补助。

(七)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市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第七条行业协会发展

对县本级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开展行业自律、规划调研、信息交流、行业培训、行业维权、经贸交流与合作、品牌建设、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等公共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对开展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成效突出的行业协(商)会,按协会会员规模和评价情况,给予5万元以内的补助。

行业协会评价办法和标准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制定、修改和发布。

第八条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县财政局、县经贸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三)县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四)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县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同时接受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平阳县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从平阳县工业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产业导向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项目。

(三)突出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和、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效益最大化原则。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实现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扶持对象

在平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当年认定的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经立项并完成实施的县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含产学研项目)、县级企业信息化项目。

(二)县本级企业经立项并完成实施的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经经贸部门立项并实施完成,通过验收,绩效显著。

(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县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含产学研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等,按实际投资额的2%-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万元。

(二)市级以上项目按上级要求的标准给予配套。

(三)县本级企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通过鉴定后,给予补助3万元,同一个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县经贸局每年根据确定的扶持范围及年度扶持重点领

域,会同县财政局下发当年补助或奖励项目申报通知。

具体项目

申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除纸质文件外,同时在政府网站上

公开发布。

由企业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

(二)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进行联合审核,拟定补助的奖励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对确定给予的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拨给项目承担企业(单位)。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套取财政资金。

(二)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及审核结果,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财政及审计监督。

每年对专项补助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抽查资金到位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四)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资金办法通知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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