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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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xx学校学分认定和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教高〔2019〕10号)等文件精神,为满足广大学者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打通不同类型教育之间的转换通道,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纵向衔接、横向沟通,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的学分可纳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可用部分认定的学分转换为公共课、专业课选修课或经认定的专业必修课、实践技能类对应课程的学分。
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学生,根据其在校(籍)期间开展的各类活动和取得的各类成果,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学生在获得学分认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免修课程或替换不及格课程学分。
第三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科研处、学生和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院)协同管理。
第二章 学分认定类型
第四条 学分认定的类型包括同等及以上学历学习课程、低一级学历学习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在线课程学习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业绩类成果等六大类。
(一)同等及以上学历:
指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习者,进入我校专科专业学习。
(二)低一级学历:
指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者,进入我校专科专业学习。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
指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
(四)在线课程学习证书:
指在国内外主流开放课程学习平台获得的学习证书。
(五)职业资格证书:
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两类。
1.国家资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定的国家证书。
2.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指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政府认定的行业证书等。
(六)业绩类成果:
主要指个人取得学术、职业或其他方面的成果,包括竞赛奖励、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
1.学科竞赛:
指学生参加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相关奖项。
2.科技文体竞赛:
指学生参加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项目,包含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比赛,并获得证书或比赛奖项。
3.科学研究:
指学生主持或参与学校发布的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在国内外正式刊物或重大活动上发表的论文或艺术作品。
4.发明创造:
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成果推广应用等。
5.创新创业活动:
指学生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业竞赛并获得相应奖项、创业集训并获得结果证明、创办企业并顺利运营,参加创业沙龙、论坛、讲座等创业活动并获得结果证明。
6.社会实践:
指学生参加假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等,并有可展示的成果。
第五条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复认定,以最高级所对应的学分进行认定。
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在同一学期内不得重复认定,只认定该项目最高学分分值;同一项目跨学期再次获得更高级别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认定学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以最高值认定学分,不得重复认定。
(见附件1: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分认定类型及标准)
第三章 学分认定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系(院)负责学分的初审认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分认定材料的登记、归档管理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系(院)的初审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教务处负责对各系(院)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各系(院)在将初审认定材料报送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前,必须将初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5天。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教务处反映,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事实的学分予以取消。
公示无异议后,各系(院)将初审认定材料报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3)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在已经获得足够的可认定学分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利用已认定的学分,转换成与高等学校对应课程的学分。
原则上,认定和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竞赛奖励等成果不得重复转换,以最高级所认定的学分进行转换。
(一)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同等及以上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2.其所学课程的课程名与现有课程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近、教学内容相关度在80%以上,可认定和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转换的课程与所学课程的相关程度,由各系(院)和课程所在教室研究决定。
(二)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2.低一级学历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相同,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100%,可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转换的课程与所学课程的相关程度,由各系(院)和课程所在教室研究决定。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以课程为基础,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自学考试大纲和对应课程教学内容相关度80%以上,不分学历层次,可认定和转换为相近或相同的对应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转换的课程与所学课程的相关程度,由各系(院)和课程所在教室研究决定。
(四)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2.在线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等要与所转换的课程相同或相似,转换的课程与所学课程的相关程度,由各系(院)和课程所在教室研究决定。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定和转换暂对第二期高职扩招中的社会人员试行。
2.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3.根据职业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相关程度,可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转换的课程与职业证书的级别和内容的相关程度,由各系(院)和课程所在教室研究决定。
(六)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
1.业绩类成果的学分认定和转换为学历教育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2.根据业绩成果的相关程度,可转换为对应课程的学分,转换的课程与业绩成果的相关程度,由各系(院)和课程所在教室研究决定。
第五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程序
第九条 各系(院)于每学期第1-4周集中组织对学生在上一学期所获可认定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工作。
第十条 学分认定程序
学分认定主要由系(院)负责初审认定,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学分认定的六个项目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形式分配到各个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进行统筹、管理。
具体见下表:
项目类型
归口管理部门
支撑材料
(一)同等及以上学历
各系(院)
提供学历书原件及复印件、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低一级学历
各系(院)
提供学历书原件及复印件、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
各系(院)
提供自学考试课程成绩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线课程学习证书
各系(院)
提供在线课程学习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职业资格证书
各系(院)
教务处
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业绩类成果
1
学科竞赛
教务处
团 委
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2
科技文体竞赛
团 委
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3
科学研究
科研处
创新创业学院
提供创新训练项目结题资料、科研项目结题资料、公开发表论文或作品原件及复印件等
4
发明创造
科研处
提供专利授权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成果推广报告等
5
创新创业活动
创新创业学院
提供项目结项资料、创业竞赛获奖证书、营业执照、创业集训及创业活动等相关材料
6
社会实践
团 委
提供获奖证书、社会实践报告、志愿服务等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填写并提交《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 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待查。
(二)系(院)初审认定:
各系(院)负责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定,并将初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5天。
各系(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学分认定材料分类汇总提交至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三)职能部门审核:
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各系(院)上报的初审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申请项目予以回退,确认后将材料反馈至各系(院)。
(四)教务处审核:
各系(院)统一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学分认定材料进行汇总并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3),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分转换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填写并提交《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分转换申请表》(附件4), 并按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待查。
(二)各系(院)审核:
各系(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审核学生提交的材料,并签署审核意见。
各系(院)完成审核后,填写《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分转换汇总表》(附件5),并将相关材料及汇总表交至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根据各系(院)提交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四)成绩记载:
各系(院)负责将审核通过的转换课程学分计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学生获得认定的相应学分多于或等于2倍被转换课程学分的,成绩记载为“95”,多于或等于1.5倍而少于2倍的,成绩记载为“90”,多于或等于1.2倍而少于1.5倍的,成绩记载为“85”,少于1.2倍的,成绩记载为“75”,由各系(院)教务员负责将成绩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各系(院)应成立“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
组长由各系(院)主任或书记担任,组员由各系(院)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各系(院) 要组织专人负责本学院各类学分认定、资料汇总等工作,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保证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各归口管理部门需根据学分认定类型及标准,对各系(院)初审认定的学分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学分:
1.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2.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对在学分申报、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同考试作弊或教学事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成果类别、级别界定、活动性质等有争议或本办法暂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由学分认定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开始试行。
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和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学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