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docx
《福州大学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州大学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福州大学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
福州大学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
(2015年10月第一次修订)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双师型”导师队伍,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考核和聘任工作,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原则
1.在所从事专业学位点领域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实务工作经历,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解决本领域实际问题能力。
2.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研主持或主持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实际应用课题,具有较丰富的相关行业实践经验。
3.熟悉专业学位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相关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法,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正确选题以及开展学位论文课题研发和论文写作。
4.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要有利于优化导师队伍的结构,注意吸纳具有丰富本领域实践经验和较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业界高职称人员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鼓励各专业学位点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高级专业人员担任我校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积极构建“双师型”的导师队伍,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技术和管理人才。
二、选聘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指导研究生工作。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不超过其退休年龄减去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新增硕士生导师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招生当年9月1日为限),个别因学科发展需要延聘的,经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延聘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在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具备较丰富的职业经历和实践经验,参与过专业学位行业领域相关的实际课题研发,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两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的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来自公检法单位二级以上法官、检察官,且有5年以上该领域的工作经验。
1970年以后出生的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且具有相应行业在岗职业注册资格的人员。
3.熟悉专业学位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相关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法,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正确选题以及开展学位论文课题研发和论文写作。
4.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5.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的科研成果应满足附件1要求,其中增列专业学位点按照导师考核条件执行。
6.导师遴选和考核的科研项目经费基本要求
申请人近三年内所研究的方向是稳定、持续的,有一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须为实际到校经费),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排名前五),或主持或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重点重大(排名前二)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2)主持地厅级项目或校级项目(注:
校级科研经费只针对近二年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有效,项目有效期2年),近三年累计经费,理工科不低于5万元,经管、数学类不低于3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5万元。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大横向项目(排名前四),近三年累计经费:
理工科至少150万元(注:
数学、物理学科除外),经管类、数学学科、物理学科至少50万元,外语类至少10万元,其他人文社科类(含艺术类)至少15万元;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横向项目(排名前二),近三年累计经费:
理工科至少10万元(注:
数学、物理学科除外),经管类、数学学科、物理学科至少3.0万元,外语类至少1.0万元,其他人文社科类(含艺术类)至少2.0万元。
横向项目的有效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非我校的高校教师的项目经费要求同上,但经费可不要求转入我校。
来自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公检法等实务机构和部门的校外导师需至少参与完成一项实务方案设计或相当项目,排名前二名,并具有一定的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
7.能按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要求讲授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或为研究生做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系列学术讲座。
8.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9.外聘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必须在所在学院指定一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本校教师(须取得本人同意)协助指导研究生。
各学院可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高的选聘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要求。
三、申报程序
1.凡第一次申请为招收硕士生指导教师者,需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同时打印《福州大学新增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纸质申请材料,并附上相关材料,经相应学位点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者上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合格者将聘为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
2.凡已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需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注:
闽江学者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省杰出科技人才、博士生导师、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者(排名第一)、考核期内主持国家级项目者或近五年承担重大横向项目者、在顶级期刊发表论文者免考核),考核通过者可以继续招收硕士生;考核未通过者,取消当年招生资格,次年可再次申请考核,连续两次考核未通过者,暂停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三年后重新申请硕导。
导师考核每隔四年开展一次。
四、其他规定
1.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超过其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减去该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年限的,不能续聘为硕导;个别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延聘的,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延聘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一般硕导在合格指导一个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才可以按照新增硕导的条件申请增列其他专业硕导,增列的专业或领域不超过1个;博导的可招生的专业或领域一般不超过3个。
3.凡已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除按以上遴选条件审核指导教师资格外,有以下情况者,暂停、取消或终止其指导硕士生资格:
⑴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⑵拒绝承担学院(系、部)或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并给研究生培养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者;
⑶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⑷对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不能教书育人,不能为人师表者;
⑸两届不按时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者;
⑹不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一年内出现二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⑺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三年内不能聘用为硕导;
⑻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⑼长期离校、出国半年以上者;
⑽正在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不能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⑾上级部门或校研究生院组织评估,确认由于导师本人的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
⑿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五年累计3次毕业与学位论文学校查重超过25%(含25%),暂停下两年度招生;
⒀近五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或省教育厅抽查不合格1次的,暂停下一年度各类研究生招生;累计抽查2次不合格的,暂停各类研究生招生3年;
⒁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学校论文抽查送审,三年累积送审成绩3份以上(含3份)不合格者(含出现修改后再送审者),暂停招收研究生1年,三年累积送审成绩5份以上(含5份)不合格者,暂停招收研究生3年。
五、指导老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
被正式聘任为硕士生导师并被列入当年招生的指导教师,采取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的办法,由各院系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如下:
1.学院应于举行双向选择前一周公布参加双向选择的导师名单;
2.指导教师向硕士生介绍自己的科研工作情况;
3.硕士生填报志愿选择导师(可填报三个志愿);
4.导师了解硕士生情况,并选择硕士生。
5.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和双向初选的结果,确定导师—硕士生对应名单,并报研究生院。
6.导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见面,共同讨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制定出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学院可以从复试阶段启动双向选择,应优先保证高水平导师、承担国家级项目的导师以及博士生导师选择研究生。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福州大学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福大研[201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专业学位型导师遴选和考核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2.工艺美术类一类展赛目录
附件1
专业学位型导师遴选和考核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一、理工类专业学位型导师遴选和考核的科研成果基本条件
1.新增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3篇,或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注:
国家二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1项;或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前三名);或获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两名);或获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
3)近五年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4)近五年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注:
独著或第一作者,字数10万字以上),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5)近五年主持完成工程设计、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等相关领域应用性项目(排名前二名),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对于来自企业、科研院所等实务单位的申请者,上述条件1)、3)可减少1篇二类期刊论文。
2.导师考核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2篇。
2)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注:
国家二等奖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1项;或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前三名);或获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两名);或获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
3)近五年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注:
独著或第一作者,字数10万字以上)。
4)近五年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5)近五年主持完成工程设计、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等相关领域应用性项目(排名前二名),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对于来自企业、科研院所等实务单位的申请者,上述条件1)、4)可减少1篇二类期刊论文。
二、人文社科学类、经济管理类专业学位型导师遴选和考核的科研成果基本条件
1.新增导师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近五年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一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近五年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前三名);或获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两名);或获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
3)近五年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注:
独著或第一作者,字数10万字以上,或译著(注:
独著或第一作者,10万字以上)、教材(注:
主编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3所大学以上使用证明,不含习题集),且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4)主持完成的区域发展规划、咨询报告等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对于来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等实务单位的申请者,上述条件1)、3)可适当减低要求。
2.导师考核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