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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培训讲义强条

第三章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目录

第一节术语及定义

第二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简介

第四节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简介

第五节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第六节对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及监督

第三章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术语及定义

一、标准的分类。

我国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别、四个级别、三大范畴。

1、两种类别。

我国标准按性质分类法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

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一旦签约,亦必须执行。

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关系。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规定,强制性标准有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例如: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强制;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为推荐性标准;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为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

DL/T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条文强制。

2、四个级别。

我国标准按层级分类法可分为国家级、行业级、省部(地方)级、企业级四个级别。

标准级别之间的关系为:

下级标准服从上级标准,可以作为上级标准的补充,但不得与上级标准矛盾。

上级标准对下级标准具有指导和制约关系。

即从管理上讲,下级标准服从上级标准,从技术上讲,下级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上级标准。

例如:

(1)国家级标准:

GB××××—××××(强制性标准)

GB/T××××—××××(推荐性标准)

(2)行业级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DL/T××××—××××(推荐性标准)

DL/T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二、锅炉、三、汽轮机、四、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五、管道、六、水处理及制氢装置、七、焊接、八、加工配制)

DL/T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3)地方级标准:

山西省地方标准DB14/T94—2002《建材产品中废渣掺加量的测定》。

(4)企业级标准:

山西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Q/SDO1002—2007《110kV~1000kV变电站电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3、三大范畴。

我国标准按属性分类法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范畴,见下列标准分类表。

 

二、标准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中对标准“强制性内容的范围”规定如下: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三、强制性条文的定义: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2006版)》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第二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一、强制性条文的法规属性。

早在2000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19、36、44条指出“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表明强制性标准在实效上与法规等同,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

它本不是法规,但在国家行政法规中明确后,它就具有法规性质。

随着入世进程,我国分两步走,2000年《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也就打破了过去单纯依靠行政管理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传统,进入技术法规与行政管理结合的新阶段;今后,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制后,其法律地位就更明确。

《条例》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不存在“不知者不怪”的特例,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简单的说,强制性条文具有法规属性,不执行就是违法。

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于2000年组织各有关部委、行业组织编写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分十五个部分(汇编),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

每个新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全用黑体标出。

《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使之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则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二、强制性条文的法规地位。

强制性条文的法规地位表现主要在以下两点:

1、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就是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在电力建设中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总所周知,近年来,为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了电力建设速度,全国电力开工和投产规模快速增长,电力供应能力明显提高。

供需矛盾初步得到缓解。

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但是,在加快电力建设的同时,也存在着电力建设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增多、电源结构不合理、电网建设滞后等问题。

尤其是电力建设质量和安全隐患不容乐观,事故频发,也反映出事故单位在施工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落实、培训教育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等方面存在着问题。

这些安全和质量隐患现阶段集中反映在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上,投产后将会引发电力设备运行不稳定和可靠性差等问题。

所以,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要长抓不懈,要加快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要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强制性条文》就是我们电力建设中必须执行的一部分内容。

《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参与电力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重要内容,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同时,作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坚实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为使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安全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高度,2006年03月0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部署、组织了全行业范围内的检查,并由电监会发布了情况通报,起到了指导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节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简介。

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设部于2002年08月30日以建标[2002]219号文件发布,自2003年01月0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同时废止,列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建筑设计,第二篇建筑防火,第三篇建筑设备,第四篇勘测和地基基础,第五篇结构设计,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第八篇施工质量。

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涉及的《施工标准》和《施工规范》共14篇,《强条》共152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及标准共7篇略)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强条》共6条(原统计6条),3.0.3、5.0.4、5.0.7、6.0.3、6.0.4、6.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强条》共7条(原统计7条),4.1.5、4.1.6、5.1.3、5.1.4、5.1.5、7.1.3、7.1.7。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强条》共14条(原统计13条),4.0.1、4.0.8、5.2.1、5.2.3、6.1.2、6.1.7、6.1.9、6.2.1、6.2.3、7.1.9、7.2.1、8.2.1、8.2.2、10.0.4。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强条》共15条(原统计15条),4.1.1、4.1.3、5.1.1、6.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强条》共12条(原统计10条),4.2.1、4.3.1、4.4.1、5.2.2、5.2.4、6.3.1、8.3.1、10.3.4、11.3.5、12.3.4、14.2.2、14.3.3。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强条》共5条。

(7)《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强条》共11条(原统计11条),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

(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强条》共7条(原统计7条),3.0.6、4.1.8、4.1.9、4.2.8、4.5.5、5.1.10、6.1.8。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强条》共7条(原统计7条),3.0.3、3.0.6、3.0.15、4.9.3、4.10.8、4.10.10、5.7.4。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强条》共15条(原统计14条),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强条》共16条(原统计20条),3.3.3、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8.2.7、10.2.1、11.3.3、13.6.1。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强条》共21条(原统计12条),3.0.11、4.2.3、4.2.4、5.2.3、5.2.4、5.2.7、6.2.1、6.2.2、6.2.3、6.2.5、6.2.0、7.2.2、7.2.7、7.2.8、8.2.6、8.2.7、8.2.8、9.2.6、10.2.3,、11.2.1、11.2.4。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强条》共5条(原统计16条),19.1.2、19.1.6、21.1.3、22.1.2、24.1.2。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强条》共9条(原统计9条),4.2.3、4.5.2、4.5.4、4.8.1、4.8.2、4.9.1、4.10.1、4.11.3、6.2.2。

第四节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一、电力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一般应包括以下五大部分:

1、四个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2、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3、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4、全文强制的单行本。

5、相关新国标、新行标:

每个新标准规范中均注明所列的强制性条文条目,并用黑体显示。

二、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策划: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均应由建设单位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主持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执行计划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单位主持编制的本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策划)大纲。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职责、专项资金计划,目标与考核等。

2、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强制性条文学习与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按专业分工种编制,应有不同专业工种的考试考核计划。

3、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检查计划。

监理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分阶段的执行检查计划;施工单位应以分部工程为基本单位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计划。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计划应做到每个分部工程逐条落实,要覆盖全过程,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检查监督部门和人员,明确实施检查时间。

三、强制性条文实施的阶段性检查:

电力工程是一个多专业、多工种的系统工程,强制性条文所涉及的面较广,实施阶段的检查难度较大,根据近年来投产的电力工程的情况看,最有效果的检查应该是不定期阶段性检查,检查可以以分部工程为单位,与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

检查应以执行计划为基础,根据新版“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2008版)要求:

应按分部工程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逐项检查。

四、执行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九年来,大大提高和改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和安全可靠程度。

但是,目前电力工程建设在执

行强制性条文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力度不够;

2、工程参建单位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条款理解不深、执行不力;

3、新投产机组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隐患;

4、设计图纸(包括设备制造厂商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采购加工过程没有执行《强制性条文》;

5、没有各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大纲),检查计划,检查记录。

6、未见各参建单位2006年按8号文要求对本工程项目(从综合管理、设计、施工三方面对照“强制性条文”检查)检查的记录和对上级的报告;

7、建设单位有培训记录、实施措施、普查计划、普查记录、闭环记录,但各参建单位(建设、设计、监理、主要施工单位)未建立系统的针对本建设项目的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详见本考核标准三、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有8条)。

如:

建设管理文件、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等主要质量管理文件均未将“强制性条文”列入依据。

8、工程最终文件未汇总、未总结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9、现场检查提出的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如:

安全隐患、屋面渗漏、烟囱防雷接地、接地、电缆防火、封堵、事故油门等。

五、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注意事项:

1、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其中第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2、学习和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定义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内容的要求。

3、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必须从工程开始抓,从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验收各阶段全过程抓,从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各工程责任主体全方位抓,从相关各类强制性条文全方面抓,抓落实,要符合要求,一条也不能违反。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动态管理。

新的、修订的规程、规范应明确强制性条文,出版时应以黑体字注明。

加强信息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版。

执行中要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时效性。

例如:

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发布实施后,又有新标准批准发布,这些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将补充(对新标准而言)或替代(对修订标准而言)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2006)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条文将同时废止。

因此,现行强制性条文应该是2002(2006)年版和新发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综合体。

5、正确处理好执行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在全面执行好非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必须严格执行好强制性条文;执行强制性条文,而不能放松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非强制性条文进入合同,成为合同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6、反映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支持文件。

要把现行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作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重要技术文件的主要编制依据,其内容应有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并加强交底和落实工作。

7、严格执行企业贯彻《强制性条文》情况的检查要求,重点落实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办输电[2006]8号(2006年03月)文件中关于检查总体要求和电力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强化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节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及监督

一、电力工程综合管理达标考核标准(电力2006版)关于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考核要求。

1、按建设部于2000年08月25日以建设部令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第十条执行。

2、按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办电输[2006]8号《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执行。

3、电力工程综合管理达标考核标准(电力2006版)关于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考核内容如下:

(1)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2)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3)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与人员;

(4)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清单;

(5)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6)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7)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8)工程中采用系列、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执行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验收等各阶段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系列、指南、手册、计算机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6、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7、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8、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与人员;

9、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清单;

10、绿色施工、节能减排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1、未使用国家技术公告中明令禁止的技术(材料、产品)。

三、国家技术公告中明令禁止的技术(材料、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7年06月14日以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发布《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正文略。

附件:

(1)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推广应用技术部分。

(共326项,其中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53项,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18项,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26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领域73项,城镇环境友好技术领域32项,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领域23项,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35项,信息化应用技术领域43项,城市公共交通技术领域23项。

(2)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共37项,其中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11项,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1项,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7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领域12项,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4项,城市公共交通技术领域2项。

(3)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共32项,其中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1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领域19项,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11项,其它1项。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7年08月13日以京建材[2007]83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正文略。

附件:

《北京市建筑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2007版)》

(1)禁止类。

(共26项,其中混凝土外加剂3项,石棉制品1项,保温材料3项,墙体材料2项,用水器具4项,地漏1项,施工周转材料1项,建筑涂料3项,防水材料6项,供暖采暖设备2项。

(2)限制类。

(共43项,其中现场施工工艺3项,水泥1项,混凝土外加剂3项,用水器具3项,保温材料5项,建筑门窗、五金配件7项,墙体材料4项,防水材料3项,建筑胶粘剂3项,给排水管材、管件6项,道路材料2项,市政工程材料1项,供暖采暖设备2项。

附件:

《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目录(土建工程部分)

(2008年上半年版)

(供参考)

一、土建施工质量:

1、基本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强条》共6条,3.0.3、5.0.4、5.0.7、6.0.3、6.0.4、6.0.7。

2、地基基础工程: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强条》共7条,4.1.5、4.1.6、5.1.3、5.1.4、5.1.5、7.1.3、7.1.7。

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强条》共15条,4.4.2、5.4.2、6.3.5、6.4.3、7.4.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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