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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已经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丢失已经开具的发票联如何处理?

发票涉税问题的追溯期限?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作废重开的条件是?

1)在开票的当月退回发票且销货方未抄税(所开发票的信息未抄送到税务局,即税务局未有记录)

2)购买方未认证;

3)退回的发票联次齐全

注意: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具体情况分析:

1.发票未开出即丢失的

原因:

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发票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而造成。

处理:

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材料要写明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并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处罚:

此种情况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预防:

购票单位应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发票管理,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发票安全;

税务机关在出现这种情况后,也会加强对购票单位发票管理的监督。

2.发票开出后才丢失的

处理:

(1)发票开出未认证:

①丢失发票联的处理:

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③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

(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

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

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

(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

①丢失发票联的处理:

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②丢失抵扣联的处理:

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③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

(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

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⑤丢失全联次处理:

(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结合③和④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处罚:

无处罚。

.

预防: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

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普通发票遗失: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显然,不符合作废条件和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32号):

关于受票方丢失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

受票方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

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总结】实际操作的

1)首先将丢失的发票登报声明作废。

2)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交由销售方,销售方凭购货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上述通知单及登报声明作废报纸,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任何重新向购买方开具蓝字发票。

3)购货方应当先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然后凭销售方出具的蓝字发票重新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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