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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稿

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政策解读

一、收入类

1、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性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其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以房产抵债所得税如何处理,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是否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答:

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均可认定为公允价值。

以房抵债,在所得税上应分解为销售房产和抵偿债务两项业务处理。

销售房产的价格交易双方协商不成经法院调解的,以法院调解书上确定的金额确认所得税销售收入,据以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损益。

 

2、政府将拍卖土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的80%拨付给政府专门成立的公司,主要用于拍卖地块的拆迁、三平一通、周边道路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方面。

对于该类企业的此项收入能否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

对此类收入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3、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劳务,取得一笔劳务所得,在境外按照10%扣缴了预提所得税,该预提所得税款能否作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免?

答:

根据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因此,该预提所得税也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

 

4、某外资公司为汽车配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为所得税免税期,2010年度为减半征收期,2010年11月汽车制造商决定所有的汽车配件供应商对2009年供应的商品按一定的比例降价,该外资企业于2010年11月将此业务开具了红字发票750万元,冲减了2010年度销售收入并据此进行了2010年所得税申报。

该业务是应调整2009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还冲减2010年所得税申报销售收入?

答: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据此推论,该公司发生的此项业务已按流转税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存在恶意筹划以达到避税目的的,可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

 

5、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部分货物销货退回,未收回原发票,也未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局令【2011】第025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由于企业未收回原发票、未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也未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该销售退回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答:

根据国税发【2009】0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转入预收账款核算时确认为销售收入。

企业因消费者不再购买该商品而没收的定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A公司是一大型商场,经营百货销售,A公司将其一楼部分场地出租给B专卖店(个体工商户),B专卖店销售服装的货款统一由A公司结算并开票,对此类业务A公司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

B专卖店销售服装统一由A公司结算并开票,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往来款项的结算、发票的接受和开具、流转税的缴纳能够证明属于收取手续费的合法代销行为,可以按相关规定确认手续费收入;否则A公司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二、扣除类

1、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答:

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

 

2、企业出口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与外方协调后作扣款处理,此类损失如何申请税前扣除?

答:

该支出属于质量赔款,按相关规定直接税前扣除。

 

3、企业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发生贴现利息30万,该贴现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

企业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报贴现发生的贴现利息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4、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规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企业支付的缓税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缓税利息类似于银行加收的罚息,经咨询海关不作为一种行政罚款,因此可以据海关出具的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5、某企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购货方发生人员受伤,现已对该受伤人员作出赔偿,所作出的赔偿如何税前列支?

答:

对此类赔偿支出凭法院裁决书、调解书或者劳动等有权部门仲裁意见等税前扣除,如果有保险赔偿的,应扣除保险赔偿金额。

 

6、企业委托旅行社安排部分职工旅游发生的旅游费用支出,能否税前列支?

若是全体职工的旅游费用呢?

答: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省局三季度政策解读中提到:

根据总局50号公告对以前取得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现可重新申请进行抵扣。

经税务机关比对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若相关年度税负一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若相关年度存在税负差的,应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直接在当年度补缴。

是否要缴纳滞纳金?

答:

因税收政策原因导致纳税人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的项目,在补缴年度不加收滞纳金。

 

8、关于临时工工资扣除问题,如一些用工单位短期或一定时期内临时雇佣人员(在劳动法上也有小时工的说法),并支付费用,无劳动合同且不交保险金,能否据实扣除?

答:

按照劳务费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9、企业未安置退役士兵,按省政府《关于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通知》(苏安办[2011]8号),每个安置任务指标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6倍缴纳(2010年每个指标4万元),收到的是捐赠专用收据,此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

按捐赠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仍按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省局10年2季度解读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不得税前扣除。

答:

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在职工行权时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暂允许企业按工资薪金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但对企业在汇算清缴后才取得有效作证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期内仍无法取得有效凭证而按规定纳税调整的,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12、由于融资难等原因,企业法人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金融企业贷款,所借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将金融企业开具的抬头为企业法人个人姓名的利息支付凭证入账能否税前列支?

答: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国税函[2009]777号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据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税前扣除。

 

13、问: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属于“正常类贷款”可否按财税[2012]5号规定计提1%的贷款损失准备?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金融企业凡需选择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的,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

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对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只能按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执行的,对于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

如果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第025号)规定: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对此条款如何理解?

答:

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11年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100万元,2010年计提担保赔偿准备80万元,

第一种情形:

2010年发生坏帐损失冲销准备20万元,至2010年12月31日担保赔偿准备累计余额120万元。

2011年汇缴时,本年按规定计提的100万元可税前扣除,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80万元转为当期收入。

第二种情形:

若2010年发生坏帐损失冲销准备20万元,至2010年12月31日担保赔偿准备累计余额70万元。

2011年汇缴时,本年按规定计提的100万元可税前扣除,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70万元转为当期收入。

 

15、苏国税发(2010)6号文中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时在年报时要报送相关准备金税前扣除计算表,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是否要报送?

答:

由法人单位统一报送,分支机构不再另行附报。

 

16、离退休人员返聘支付的工资及相关补贴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返聘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未返聘的,且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另外发放的补贴等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资产

1、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但是若固定资产原值共100万元,其中3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70万元为企业原自有资金,该固定资产折旧能否按比例税前扣除?

答:

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减去用不征税收入购买的部分计提的折旧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2、问:

以房屋出资,计入了企业的固定资产,但该房屋未过户,可否计提折旧?

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的变更。

以房屋出资设立企业的,房屋原产权人(单位)也视为转让,在所得税上按销售房地产及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

因此,未按规定过户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3、问:

对个人信用卡透支的,且金额较小(三百万元以下),专项申报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

对个人信用卡透支且金额较小(三百万元以下),专项申报时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4、企业出口货物已报关出境,但由于产品有质量问题,外方作退货处理,但该类产品价值无法弥补海运费支出,一般企业选择放弃收回,对此形成的资产损失税收上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

对此类资产损失,企业据外方对此单货物质量鉴定意见、拒收处理文书、货物价值不足以弥补海运费支出等证明材料,经专项申报后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委托境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此条如何执行?

答:

根据财税【2009】第057号文件规定: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可认定为坏帐损失。

据此,对25号公告此条款的把握还应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或者对方单位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专项报告的出具,应围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一一说明。

 

6、25号公告规定的“资产清偿证明”,由村委会出具是否可以?

答:

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也予以认可。

 

7、《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此处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是由债权人自已说明,还是由债务人说明,还是由债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答:

由债务人提供纳税情况说明或者取得债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8、金融企业如主债权已符合债权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其代垫诉讼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

金融企业因追偿贷款向法院诉讼代垫的诉讼费,如诉讼的债权符合资产损失认定条件的,代垫的诉讼费等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9、电信企业开展“预存话费送手机”捆绑销售业务,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手机采购成本全额进其他业务支出。

如果综合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企业对此捆绑销售业务是盈利的,但在其他业务的会计核算中出现了收支倒挂现象,对此类业务所得税上是否确认为损失?

答:

对由于会计在不同科目核算而导致销售的货物出现帐面收支倒挂现象在所得税处理上不确认为损失。

 

10、《江苏省国税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答》第十二条:

递延抵扣申报时如何操作?

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如何在2.0系统操作?

答: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年度申报额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对涉及此类事项的纳税人,应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在柜台申报。

 

11、25号公告规定: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上一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国税发【2008】第28号第37条规定: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总机构税务机关如何判断分支机构资产损失已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

25号公告已将资产损失由审批改为备案,且规定企业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资产损失25号公告已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应当自主承担未申报而税前扣除的相关责任。

 

12、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经专业化审核后有金额调整的,是就地补缴税款入库呢,还是告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答: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经专业化审核后有金额调整的,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13、资产损失申报是否需要做文书流?

如果要做,是全部做,还是仅做专项申报?

答:

资产损失已由审批改为备案,因此不需再做相关文书流。

 

四、重组

1、撤回投资后不足12个月内合并是否可按特殊税务处理 ?

如B公司是A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投资2000万元、A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立C公司。

2011年10月,B撤回对C公司2000万元投资,C公司以现金支付后注册资本变成1000万元,并成为A的全资子公司。

2011年11月,A将C吸收合并。

是否适用合并的特殊税务处理?

答: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据此,该企业的撤资、合并应看作一项重组交易,B撤回的投资也视为非股权支付,因此该重组交易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企业发生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取得了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可以由合并企业进行承继?

答: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因此,该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可由合并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3、2010、2011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掌握?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0年第79号公告,2010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4%的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1年第73号公告,2011年度截止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按4.33%的标准执行。

 

五、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研发ERP管理系统,用于企业的生产管理控制,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2、研发费用中对方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后面附派遣专家的工时费清单及交通住宿费,是按照技术服务费全额还是根据后附清单剔除交通住宿费?

交通住宿费等不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列举的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机器设备目前用于研发项目,研发项目结束以后会用于生产,这样的机器设备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发阶段专门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折旧费也可以加计扣除。

 

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8条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如企业将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所得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加计扣除。

 

5、研发费人工支出中受雇的其它支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

有何文件规定?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等费用。

 

6、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用核算?

有何文件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因此,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账并准确核算。

 

7、企业从事的研发项目中会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负责人,分工职责为:

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进行。

请问类似于此类的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如果不算那又如何理解“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一般地,如上述人员属于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则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二)软件企业

8、现有企业是2008年之前办的,但是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和获利年度都是2011年度,是否不能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9、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

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算起?

 按目前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获利年度,应依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进入获利的年度加以确定。

企业在取得软件证书前已进入获利年度的,应就取得软件证书后的剩余优惠期内,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10、软件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第八条“对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逐条说明本企业当年度情况”,对软件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应计入总收入?

在新的认定办法出台前,总收入暂按照收入总额的口径掌握。

 

11、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管理中,是否可以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应先使用不征税收入?

现行政策并未要求企业在“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应先使用不征税收入。

如企业研发投入既使用自有资金,也使用了不征税收入,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相关资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说明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12、某公司2010年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是否可以直接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01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三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逐年判定。

另,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三)涉农优惠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779号)对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的“土地承包费”享受问题作了规定:

1)779号文对我省是否适用?

2)除国有农场外,其他性质的农场是否也可以比照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如集体农场、股份制农场、私营农场等?

3)农场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确定是享受减半优惠还是全免优惠?

4)如农场一次性收取多年“土地承包费”的,是一次性计入收入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年计入收入?

5)如农场职工将土地承包后再转包的,农场是否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再是农场职工,农场职工的的转租行为是否仍然可以视为从事农业生产?

6)农场将土地发包给非本场职工从事农业生产,所上缴的“土地承包费”是否也可以比照职工承包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场一次性收取多年“土地承包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确认收入。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企业从事《条例》第八十六条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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