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与对策国际贸易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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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与对策国际贸易毕业论文.docx

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与对策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摘要

随着全球气候环境的恶化,美国提出了对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事实上这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

本文从碳关税出台的背景出发,提出了碳关税的概念,碳关税是对进口到本国的外国高能耗产品征收的环境税。

然后具体分析碳关税的性质。

由于该措施将直接影响进口产品的价格,故须符合WTO的相关规定。

进而重点通过对碳关税与WTO规则分析,分别针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和WTO例外第20条(b)项一一深入分析,再结合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碳关税与WTO规则分析的观点,充分说明了其不符合WTO相关规则,透视出了发达国家设置“碳关税”壁垒的真实动机。

最后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和我国经济环境现状,提出了我国应对“碳关税”壁垒的对策。

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利用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协商和谈判,降低对我国出口经济的冲击,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使我国成为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动参与者、制定者,维护国家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要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调整、转型、升级步伐,加快节能减排进程,引导企业强化绿色生产意识和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技术水平,与国际社会积极协作,积极履行国际减排义务,共同实现全球减排目标,为全球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字:

碳关税WTO规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对策

 

ABSTRACT

Withthedeteriorationoftheglobalclimate,theUnitedStatescorrespondinglyproposedtolevythe"carbontariffs"tothedevelopingcountries,infact,whichisaformoftradeprotectionism.Thispaperbasedonthebackgroundof“carbontariffs”,andputsforwardthedefinitionofcarbontariffs.Carbontariffsisanenvironmentaltaxleviedtotheforeignenergy-intensiveproductsImportedintotheircountry.Thenmakeaconcreteanalysisofthenatureoncarbontariffs.Themeasurewilldirectlyaffectthepriceofimportedproductssothatwemustcomplywith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eWTO.NextcometofocusonanalysisofcarbontariffsandWTOrules,haveathoroughanalysisrespectivelyon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principle,thenationaltreatmentprinciple,WTObordertaxsystemandtheGATTarticle20(b),combinedwithsomedomesticandforeignexpertsandscholarsoncarbontariffsandWTOrulesanalysisviewpoint,fullyexplainit‘snotcomplywithWTOrules.Finally,accordingtotheChina’seconomicenvironmentproblemsandthepresentsituations,themeasuresandsuggestionsabout"carbontariffs"barriersareproposed.

Ontheonehand,ChinashouldactivelyuseWTO"freetrade"principleandthe"MFN"principle,with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tostrengthencommunication,consultationsandnegotiations,toreducetheimpactofChina'sexporteconomy,andactivelyparticipatein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referencestandardsforcarbonemissions,ourcountrytobecomeanactiveparticipantininternationaleconomicrules,makers,tosafeguardnational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ntheotherhand,Chinashouldacceleratethedevelopmentofnewenergyandnewmaterialsindustries,speedupeconomicstructuraladjustmentandindustrialrestructuring,transition,upgradethepaceandspeeduptheprocessofenergysaving,greenproductionguideenterprisestostrengthentheawarenessandimprovingthelevelofenergysavingtechnology,andinternationalactivecollaborationofcommunity,andactivelyfulfillitsinternationalemissionsreductionobligations,inordertocontributetoglobalsustainabledevelopment. 

字典

1.动词

1.putforward

2.propose

3.raise

4.bringforward

5.pose

6.advance

7.dish

keywords:

carbontariffWTOrulesMFNnationaltreatment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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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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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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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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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1

一、碳关税的概述1

(一)碳关税提出的背景1

1.《京都议定书》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1

2.“碳关税”的正式提出2

(二)碳关税的界定2

1.碳关税概念2

2.“碳关税”的特点3

二、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4

(一)碳关税和WTO最惠国待遇原则5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5

(三)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6

(四)碳关税是否符合WTO例外第20条(b)项的适用条件6

1.碳关税是否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6

2.碳关税是否为“必需”的措施7

三、应对碳关税的对策8

(一)积极利用WTO有关条款应对碳关税8

(二)开征国内资源环境税8

(三)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9

(四)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9

(五)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企业环保意识10

(六)积极开发新能源11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附录113

附录216

 

绪论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全称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这一会议也被称为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

12月7日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

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气候变化走向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

2009年末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15次会议将努力通过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代替2012年即将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考虑到协议的实施操作环节所耗费的时间,如果《哥本哈根议定书》不能在2009年的缔约方会议上达成共识并获得通过,那么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到期后,全球将没有一个共同文件来约束温室气体的排放,会导致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行动遭到重大挫折。

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及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已经多次就此话题表态。

中美两国对气候变化议题的态度一直都是全球媒体的最佳关注重点。

而针对美国征收“碳关税”的呼声,中国方面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称,碳关税违反WTO基本规则,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国内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发表相关的观点,其实碳关税披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的美丽外衣,其实质是新式绿色贸易壁垒。

而纽约大学法学院院长理查德·雷韦斯则认为,美国可利用WTO来征收“碳关税”。

那么,碳关税在WTO体制下是否合法?

通过对“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确实这存在一些潜在的冲突,针对这些冲突,我们又可以找出一些对策与建议来减少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是有一定帮助的。

一、碳关税的概述

(一)碳关税提出的背景

1.《京都议定书》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

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第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第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第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第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2.“碳关税”的正式提出

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

美国在2009年6月突然提出“碳关税”,这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一个措手不及。

如果“碳关税”正式实施,中印等传统出口大国将受到非常严重的冲击,中国、印度等国家的贸易竞争力更多是建立在高碳产品之上的。

其实看点就在于美国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的相关条款。

根据这一条款,如果美国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美国总统将获权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税”,即可以对这些产品征收“碳关税”。

(二)碳关税的界定

1.碳关税概念

从碳关税的概念上理解,“碳关税”是指对高能耗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税收。

碳关税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还可能是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等,故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

本质上,碳关税是为了均衡各国的减排成本,对特定国家进口产品采取的单边贸易限制手段。

不可否认碳关税可以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阻止全球变暖。

地球表面的温度及气候由太阳辐射决定,地球从太阳吸收的能量必须与地球和大气层向外释放的辐射能量相平衡,地球的温度才能稳定在一定范围内。

为了维持这种平衡,地球上的外释能量的一部份由辐射性的大气层气体(即温室气体)吸收并再反射回地球,进而减少向外层空间的能量净排放,这就是温室效应。

人类活动一方面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矿物燃料使用量不断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又大量地毁坏森林、草原,使地球正在不断地失去二氧化碳储备库,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在迅速增加,至使地球与向外释放能量减缓,造成不正常的温室效应。

不正常的温室效应的直接危害在于它使全球的气温升高。

据科学家计算,二氧化碳浓度增加一倍,将会使全球平均温度增加1.5~7℃,高纬度地区增加4~10℃,这样迅速升高的温度将会引起地球上的冰川融化,导至海洋平面上升,使许多沿海城市遭受灭顶之灾。

科学家经过大量观测,不正常的温室效应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最主要在于地球上过量的二氧化碳,过去一百年地球表面温度已上升0.3~0.6℃。

我们应当用客观的眼光看待。

从环境保护意义上讲,碳关税同碳税一样,其本身也具有抵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它是通过关税形式抬高进出口贸易的门槛,从而达到抵制碳密集产品,如高能耗产品生产、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减缓全球变暖速度的目的。

诚然,“碳关税”的提出,对调整经济结构、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特别是新型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乃至低碳经济的发展的确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碳关税”的特点

(1)强制性。

发达国家的环保活动开展得比较早,并且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国际或国内的法律法规。

因为是法律法规,所以“碳关税”一旦开征即具有强制性。

(2)不平衡性。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状况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西方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提出过高标准,把发展的不平衡导入国际贸易领域,只能引起更多的不平衡。

(3)广泛性。

“碳关税”的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不仅会涉及造纸、钢铁、水泥、化肥以及玻璃制品业,而且影响到化工、五金、包装等其他行业。

对中国这样的制造业大国产生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对中国的制造业地位、经济产品出口甚至发展都具有极大的挑战性。

(4)隐蔽性。

“碳关税”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易于隐蔽在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之中,成为进口国阻挡外国产品的“核武器”。

(5)坚固性。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增强,“碳关税”壁垒以此为契机,根据本国市场和消费的情况制定超高标准,先入为主,制造进口品的消费障碍,具有坚固的限制进口的堡垒作用。

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已呈现极大的不平衡性。

在违背《京都议定书》“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碳关税”的实施只能引起更多的不平衡。

从国际范围来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基本渡过了高耗能、高污染排放阶段,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

美国高碳商品的主要来源是加拿大和欧盟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不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人均上都比美国低得的多,开征“碳关税”对他们影响并不大。

由此可见,美国的“碳关税”主要针对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

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晚,在顺应低碳化国际潮流下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可谓是举步艰难,既要承担减排的责任,又要承担经济收缩的风险,这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所以说,实行“碳关税”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贸易歧视。

是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在低碳经济时代发展经济的,也是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在气候变化时代的变相体现。

尤其是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迫于国内压力更加大了保护本国产品的力度,以让民众满意,所以必然要找各种理由阻拦国外产品进入本国,“碳关税”就是理由之一。

这种带有歧视性的不公正做法对我国出口导向型的中小企业是一大重创。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规则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给予一成员方在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无论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需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和核心,它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实施歧视待遇,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

它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

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

环境方面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

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

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生产技术的差异。

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

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受的待遇。

也就是说,一缔约国领土上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该产品输入国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

实行国民待遇可以防止对外国人的歧视性做法;同时,也可以避免获得不合理的各种特权,从而有利于使各国公民间经济贸易方面的交往得以正常发展。

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

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

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

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

(三)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事实上,“碳关税”并不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边界调节措施,“碳关税”的呼声如此之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

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BTA)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产生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税收体制,又被称为边境调节税或边境调节,是指任何全部或部分采纳目的地原则征税的财政措施,它使一国出口产品与那些在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的相似国内产品相比,能够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在出口国已经征收过的税费,同时,进口国对销售给消费者的进口产品,征收与对国内相似产品所征的税负一样的税收。

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

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

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

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

而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得到支持。

(四)碳关税是否符合WTO例外第20条(b)项的适用条件

GATT第20条(b)项的内容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碳关税是否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

在过去的WTO判例法中,一系列政策被认定属于第20条(b)项规定的范围:

旨在减少香烟消耗、保护海豚、金枪鱼、鲑鱼和鲱鱼、海龟和减少石棉、废弃轮胎对于人类、动物与植物的生命与健康的威胁的政策:

为保护清洁空气而采取的政策。

特别是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专家和当事方均同意有关减少因为汽油消耗而引起的空气污染的政策属于第20条(b)项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规定范围的观点。

笔者认为碳关税措施属于第20条(b)项规定的范围,因为这些措施旨在保护人类免于遭受气候变化的恶劣影响。

2.碳关税是否为必需的措施

1989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报告认为:

必需性是指不能合理地期望采取贸易措施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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