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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建设体育强省,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为总要求,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努力构建覆盖城乡、比较完善、具有安徽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建设体育强省,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为主导,不断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责。

构建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权益。

2、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们群众体育健身需求。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权益,作为全民健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坚持统筹兼顾,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快推进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规划一体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一体化和基本体育公共服务一体化。

使农村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4、坚持保障与服务并举,提高全民健身事业服务水平。

发挥体育健身对提高身体健康素质的重要作用,为城乡居民创造优良的全民健身环境和条件,提升全民健身事业的整体规模和服务水平。

5、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和健身产业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多部门合作机制,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和产业结合起来,把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扩大体育消费结合起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全民健身事业和产业。

三、目标与任务

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城乡居民的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提升,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公民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善、具有安徽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主要任务:

1.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

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国家32%)。

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

提高农村居民、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

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监测标准》合格以上人数(除在校学生)比例达到90%以上。

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国家指标),在校学生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3.体育健身场地设施有较大发展。

全省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达到4万(国家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国家1.5平方米)。

(注:

2003年,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我省人均体育场地为0.57平方米,全国平均水平为1.03平方米)。

形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级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网络:

省级要建有规模较大、项目较全、设施完备的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100%(国家50%)的省辖市要建有:

一个较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12个项目以上,建筑面积8000-12000平方米,室内外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一个大型体育公园(2万平米、10个以上体育项目),规划建设15分钟健身圈。

60%(国家50%)的县(市、区)建有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8个以上体育项目,建筑面积4000-8000平方米,室内外场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一个体育公园或较大型健身广场(1万平方米、8个以上体育项目)。

60%(国家50%)的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建有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一片灯光硬化篮球场、一个500——1000平方米的健身操(舞)场和一套不少于10件的健身路径。

60%(国家50%)的城市居委会(社区)建有:

一套8件以上组合的健身路径、一个500平方米的健身操(舞)场。

鼓励有条件的居委会(社区),增建就近就便、小型多样的室内外健身设施。

60%(国家50%)行政村建有:

一场(水泥篮球场)两台(两个乒乓球台)健身场地,也可根据农民的需求,因地制宜建设场地设施。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优先建设最基层的场地设施,也可根据当地的民俗和传统,建设群众喜爱的健身项目场地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替代、丰富计划中提及的场地设施类型。

县级以上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要结合规划、绿化建有适合不同人群需求的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

学校按配建标准建有完备的体育设施。

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格局。

4.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

各市、县(市、区)要全部建有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体育总会,普遍建有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和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职工、妇女、学生等各类人群体育协会。

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全民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

城市80%(国家指标)的街道和农村60%(国家指标)的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和体育健身站(点)。

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国家指标)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5.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进一步发展。

100%的市、50%的县(市、区)建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积极建设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对省属高校体育院系在校学生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实施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证制度。

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总人口的万分之八-十(国家中等指标)(5.6万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4000人以上。

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和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健身服务“五进”(进学校、进村镇、进社区、进企业、进连队)活动,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基层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6.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

100%(国家指标)的市建有国民体质监测中心,50%的县(市、区)建有国民体质监测站(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有国民体质监测站(点)。

积极开展国民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定期公布城乡居民体质监测状况。

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7.全民健身服务业进一步发展。

加快建立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多元参与、具有安徽特色的体育健身休闲服务业和体育用品制造业体系。

体育健身、体育旅游、户外运动、体育康复、场馆服务、体育培训、健身用品等体育健身休闲产业群基本形成,市场规范较为成熟。

社会出资开办的经营性健身俱乐部不断涌现,健身产业从业人员明显增加,城乡居民体育消费规模和水平显著提高。

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较雄厚、技术力量较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8.建立健全创建体育强省工体制机制。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要求,积极开展体育强市、强县(市、区)、强镇(乡)创建活动。

经济社会条件好的地方要率先实现强市、强县(市、区)、强镇(乡)目标。

积极争创国家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努力争取各类国家级全民健身工程。

到2015年,创建一批体育强市、强县(市、区)、强镇(乡)。

四、工作措施

1.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手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全民健身日等重要节假日,广泛组织具有地方特色、丰富多彩的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骑车郊游、台球、轮滑、登山、棋牌、跳绳、踢毽、门球、远足踏青、龙舟、舞龙舞狮等全民健身活动。

积极打造“一地一品”全民健身品牌活动。

定期组织体育大会、农民、残疾人、少数民族、职工、学生、妇女、老年、社区、行业系统等运动会,促进经常性全民健身活动和制度性体育运动会相结合,激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热情。

2.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社区体育作为城市文明创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

以城市街道、社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创建体育先进社区、先进体育俱乐部为抓手,发挥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协调作用。

实施《安徽省511城市体育行动计划》,在街道、社区建设5000个全民健身苑、1000个体育俱乐部、10000个健身晨晚练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

街道、社区要普遍建有体育健身指导站(点)并配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向居住小区和家庭延伸。

整合街道辖区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社区体育与单位职工体育、学校体育共同发展,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3.加快发展农村基层体育。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农村体育纳入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促进城乡公共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配置。

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纳入民生工程。

通过创建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活动,积极发挥乡镇综合文化(体)站的体育功能作用。

实施《安徽省万千百农村体育行动计划》,建设10000个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000个乡镇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100个县级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整合农村学校、辖区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4.切实加强青少年、儿童体育工作。

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保证在校学生每天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

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体质测试。

幼儿园要保证幼儿体育活动时间和质量。

全面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和高中毕业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

各市应建有一所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业余体校。

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建立健全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健身网络和联动机制,基本形成以各级各类学校为主体、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等为重点,以学校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为载体,以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5.着力推进职工体育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建立职工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可每年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

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

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

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完善职工体育与社区体育、学校体育互补机制,形成职工体育工作新局面。

6.重视开展妇女健身活动。

广泛开展适合妇女、家庭等小型多样的健身活动,丰富妇女和家庭的体育文化生活,提高妇女和家庭成员的健身意识,营造浓郁的妇女和家庭健身氛围,为妇女和家庭健身创造自我展示的舞台。

7.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

建立健全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健身团队,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要提供便利和优惠。

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老年人体育课程,社区服务要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8、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活动。

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

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就便的体育健身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研究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

9、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在少数民族区域开展以民族传统体育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

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

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弘扬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

10.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江淮行”活动。

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为学习培训、健身指导、表彰奖励等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必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江淮行”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将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

11.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力度,开展“体质监测送健康”活动。

实施《国民体质监测标准》,建立覆盖全省、面向基层、功能多元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国民体质监测网络体系。

省、市、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点),要做到定期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积极开展“体质监测送健康”活动。

推行《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制度。

对群众身体素质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为科学指导全民健身提供依据和参考。

筹建安徽省全民健身科学研究重点实验室。

12.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努力培育群众体育健身文化。

浓厚、健康的体育健身文化与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密切相关。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公共资源,免费播放公益性宣传片、出版科普图书、开办专栏、举办讲座。

各地广播电视台要安排专门时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等普及面广的健身节目,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开展终身体育教育,进一步推进体育健身生活化。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不断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责。

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主体,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入财政预算,把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

2.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机制,将全民健身活动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有针对性地安排发展全民健身的工程项目,并纳入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

保证每年经费投入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归留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截留、挪用。

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扶持力度,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省、市、县各级财政每年按人均元安排民健身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

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3.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

加大各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等。

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体育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户均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各级体育部门的体育基本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建设城乡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并向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倾斜,重点在尚没有公共体育设施的农村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4.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地开放率达到100%,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率达到50%以上。

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收费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

建立学校场馆向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新建和改建的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

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目标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

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5.支持和鼓励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

围绕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体育需求,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服务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服务业的途径,不断丰富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和激发群众体育消费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形成公共体育服务与健身服务市场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格局。

促进体育与文化、卫生、旅游、住建等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

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6.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

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

做好全省体育场地设施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坚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全民健身科研中的作用,组织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科研攻关。

研发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新方法,为全民健身社会化、科学化、生活化服务。

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体育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制定与《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相配套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六、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本计划在安徽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体育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工作。

2、明确部门责任。

全民健身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各级发改委、财政、教育、民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委、民委、文化、卫生、公安、科技、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广电、工商、旅游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要根据各自在《全民健身计划》中的职责,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等要依照本计划,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全民健身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成效评估。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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