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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院办8号

 

通航院办〔2006〕8号

 

关于印发《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等2个规章制度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2.《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

校园综合治理征兵规章制度印发通知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06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

5份

附件一: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为鼓励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立志到部队建功立业、锻炼成才,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确保我院征兵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兵工作任务

学院接受南通市崇川区政府征兵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其下达的征兵任务;学院接受并办理户籍在校的思想品德优良、身体合格的在册大学生的应征入伍事宜,在同等条件下,学院优先推荐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

二、征兵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为了搞好我院的征兵工作,拟设立下列各组,各组职责如下:

(一)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执行征兵命令和上级指示,掌握征兵政策;

2.制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3.热情接待接兵干部,充分尊重接兵部队的意见;

4.搞好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动员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

5.组织好应征青年的体格检查,按规定协助好抽查和复查;

6.对应征青年全面审查,择优定兵,确保入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等条件符合规定;

7.协助区人武部做好新兵的集结移交和新兵输送;

8.认真、及时地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9.妥善处理退兵的善后工作;

10.按时拟报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表。

(二)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人武部),主要工作职责有:

1.负责拟制下发学院征兵工作各项计划、文件和材料;

2.负责收集、统计各类数据和各系部有关征兵工作情况,并负责上传下达;

3.指导各系部搞好新兵征集工作;

4.负责处理全院征兵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协调征兵工作各组与各系部的征兵工作;

5.负责征兵有关物品的配置、管理。

6.负责承办新兵的交接手续;

7.负责征、接兵干部的接待和协调工作;

8.负责整理、装订和管理征兵工作资料;

9.负责处理退兵事宜;

(三)领导小组下设宣传组、政审组、监察组、体检组、后勤保障组,各组主要工作职责有:

1.宣传组主要工作职责

⑴负责征兵的宣传发动工作,拟订征兵宣传计划和宣传提纲,部署宣传任务,抓好宣传工作;

⑵指导各系征兵宣传工作,保证宣传工作内容、效果在基层落实;

⑶负责征兵期间的会场布置和应征青年的政治思想工作;

⑷负责撰写征兵宣传材料、广播、电视专题稿件和标语口号,及时刊出《征兵工作简报》;

⑸深入各部、班级,了解青年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⑹负责新兵代表和院领导在新兵欢送会议上的讲话稿;

⑺负责写好征兵宣传工作小结。

2.政审组工作职责

⑴负责应征青年的政治、文化、年龄审查的工作计划和培训各系政审工作人员;

⑵掌握各系的政治初审情况,指导各系政审工作;

⑶对身体合格青年逐个进行政治审查,确保新兵政治合格;

⑷负责审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及各种政审调查证明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⑸协助监察组处理好群众来信(电)来访工作;

3.监察组工作职责

⑴负责对征兵全过程的监督;

⑵认真、及时地做好接待群众来访和处理举报电话、举报信、群众来访信件;

4.体检组主要工作职责

⑴负责对全院应征青年的身体初检工作;

⑵负责组织体检医生业务培训,熟悉体检条件,统一标准和方法;

⑶负责做好初检学生的病史调查,协助有关部门耐心做好学生政治思想工作;

⑷坚持标准,严禁体检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⑸负责征兵期间的体检器材的使用管理;

⑹负责征兵体检工作总结和统计;

5.后勤保障组主要工作职责

⑴负责征兵经费的预算和保障计划拟制;

⑵负责征兵经费开支的核实报销工作;

⑶负责征兵体检、新兵集合和新兵运输车辆等保障工作。

三、学生应征入伍后的待遇

1.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享受南通市每年按以下比例发放的奖励金:

⑴非毕业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

⑵毕业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

2.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其已交学杂费和住宿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院退还本人,或由学院代为保管。

3.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家属,学院将协助区征兵办,通知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四、学生应征入伍后的学业安排

1.在校学生入伍前,学院将尽可能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或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予以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2.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五、学生入伍退役后的复学与安置

1.入伍学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复学或休学手续。

2.入伍学生退役后需复学的,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原所学专业已撤销的,学院可安排其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3.对退役复学学生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4.对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学生,学院将协助区征兵办,通知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要求有关方面按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5.对退出现役后的毕业生,学院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6.入伍学生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学院在接到部队保卫部门通报后,将通知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六、学生入伍退役复学后的学费减免与奖励

1.退役复学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减免学费的,学院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在部队曾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役复学学生,学院将在其复学后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减免学费。

3.对服役期间曾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退伍复学学生,学院将在其复学后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

4.对服役期间曾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奖励的退伍复学学生,学院将减免其复学后的全部学费。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有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违背之处,以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

八、本规定由院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部门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使防火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现状相适应。

第三条学院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学院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都应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第五条学院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校园防火安全。

第二章防火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是校园防火安全责任人,对学院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防火工作的院领导为学院防火安全管理人,对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防火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保卫处为防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学院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

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防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成员由相关系部、处、室、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四)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五)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其职责是:

(一)在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

(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六)组织防火安全督查,督促违章行为的纠正和处理;

(七)审定防火重点单位、重点部位;

(八)确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九)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十)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十一)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十三)建立和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十四)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各系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二)研究制定本系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系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并实施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研究整改本系的火灾隐患;

(五)制定本系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议事日程;

(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

(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各系、部门应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

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

其职责是:

(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二)负责本部门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四)负责对本部门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

(五)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

(六)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

(七)完成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的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

(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三章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学院基建部门上报消防机关审批,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二)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学院基建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交保卫处备案,并应交纳保证金;

(三)建筑工地需搭建临时房舍时,搭建单位必须将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防火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审批后方能施工,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学院的改建、扩建、内部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事先填写《改建、扩建、内部装饰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保卫处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火灾自动报警、灭火、门禁控制系统、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属于建筑消防配套设施。

日常管理和维修由后勤处(集团公司)负责;

(二)消防给水系统的管理。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由后勤处(集团公司)负责管理和维修。

室内消火栓的水枪、水带由保卫处负责维修和更换;

(三)灭火器材的管理。

各种灭火器材的设置、配备、维修、更新由保卫处负责。

学院内部独立法人(承担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除外)单位、独立经营核算单位、租用学院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

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公用建筑内配备的灭火器材,由保卫处和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四)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五条公用建筑物的管理。

对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建筑物,要明确各自防火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管理。

承租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依照消防规定,明确双方防火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

各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立足于自行整改。

对确实暂时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由隐患部门向保卫处提出整改报告。

在未整改前,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火灾隐患立案、销案。

(一)凡发现火灾隐患都要立案。

重大火灾隐患,由保卫处报消防机关立案;一般火灾隐患,由隐患部门报保卫处立案;

(二)已经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要逐级报请相关部门验收和销案。

第十九条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每年12月15日前,由学院与各系、部门签订下一年度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各系、部门与下属组、室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集团公司管辖的企业、承包单位等,由集团公司与其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四章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防火安全实行三级检查制。

即:

学院季检查,系部月检查,组、室周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防火安全组织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在位、有效,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备运行情况;

(五)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六)用火用电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第二十一条防火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应责令其当场改正,并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一)违反防火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它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违章用火用电的。

第二十二条防火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填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有故障的;

(二)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四)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或数量不足的;

(五)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七)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防火安全的;

(八)其他应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第五章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防火安全教育实行逐级教育和专业教育。

逐级教育是学院教育、系部教育和组、室教育;专业教育是实际操作的安全教育。

对重点工种人员,如电工、焊工、仓库保管员、汽车修理工、司机等进行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对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

对新上岗的员工和本年度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六章防火安全工作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防火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院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

凡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条款,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中相应条款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凡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的人员,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没收违章电热器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违章行为特别严重或有多次违章记录的则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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