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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主义经济学家的民主理论

为了给观念世界那些纷纭繁复的思潮进行分类,区分相近或相反的观点,人们往往给不同的事物贴上各自不同的标签,然而思想观念的复杂吊诡,有时会使这种多少有些简化的做法面临尴尬。

例如把不同或相左的标签贴在了同一事务上,往往会引起某种程度上的混乱。

我们所要讨论的保守主义经济学家们就面临着这样的命运:

既有人把他们称作保守主义或新保守主义者,也有许多人称他们是古典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者。

如在Minnesota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两本书中,其中一本书的作者称布坎南、弗里德曼和哈耶克为古典自由主义者,而另一位作者却称弗里德曼和哈耶克为保守主义者。

另外,哈耶克则被写进了《欧洲思想的自由主义传统》和《欧洲思想的保守主义传统》这两本书中。

但是,这些经济学家自己大都自称是古典或传统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

哈耶克就非常反对把自己称作保守主义者,为此,他专门写了一篇“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的文章为自己辩解,称他自己为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一个伯克时代的老辉格党人。

弗里德曼在他那本非常流行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同样声称“我不是一个保守者,而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

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简要地回顾自由主义的演变史和辨析各种保守主义。

虽然“自由主义”这个标签于1810年首次被用于一个西班牙政党,但那个政党的纲领是有意识地仿效英国的立宪主义的。

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原则,在与1688年英国革命有联系的思想和政策方面看得最为清楚。

立宪主义、宗教信仰自由和自由市场经济,成为传统自由主义的标准。

据此,传统自由主义就是通过宪政而对个人自由予以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但是,“自由主义”这个名称不仅比实际事物晚了近三个世纪,而且还生不逢时。

在其名称诞生的时候,英国哲学已经随着边沁转向了功利主义和一种狭隘的幸福微积分。

边沁本人认为,自由本身什么都不是,它的价值仅仅在于是追求幸福的手段。

可是,人们仍然给边沁冠于了“自由主义者”名称。

虽然后来约翰?

穆勒把自由从边沁那套庸俗的幸福微积分中解救了出来,然而,穆勒的概念却不再是自由主义而是自由主义民主了。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自由主义几乎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这时希望国家对人类幸福负有更大责任的格林和霍布豪斯等人的社会自由主义和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的政治经济学赢得了自由主义称号。

而对国家干预持怀疑态度,恪守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老自由主义者却被称为保守主义者。

美国和欧洲的历史情形又有所不同,因为欧洲的古典自由主义正是美利坚政体赖以建立的基本传统,所以美国传统的扞卫者也就是欧洲古典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

另外,从政党政策含义上看,被美国人称为自由主义者的激进派人士和社会主义者,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就不大可能被称为自由主义者,而是很可能被称为左派。

当然,如果象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把柏克视为近代保守主义的鼻祖,那么,哈耶克、布坎南和弗里德曼等这些经济学家被称作保守主义者也并非不当,因为柏克所要“保守”的正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追求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守者所要保守的是什么。

柏克意义上的保守主义,与洛克、孟德斯鸠、亚当?

斯密、大卫?

休谟、贡斯当、托克维尔所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有着内在一致性,它并不反对进化和变革,只是对那种完全抛弃传统从整体上设计制度的唯理主义持怀疑态度,这与一味地拒绝变迁的“保守派”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正是由于上述历史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与政党政策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间这种变动无常的联系,这些经济学家们才被同时贴上了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这两种似乎不同的标签。

尽管如此,他们的基本理论主张还是相当清楚和一致的:

信任市场而不信任政府,其首要价值是自由而不是民主。

所以,也许把这些经济学家称作保守自由主义者更为恰当。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经济学家们并没有形成一个单一的学派,其中也不乏争论(如布坎南与哈耶克),但他们说着差不多同样的语言、信奉相同的价值观和使用同样的假设,所以他们的思想可以作为一种倾向或运动来加以讨论。

以恢复古典研究传统为己任的保守主义经济学家们远远扩展了经济理论的限制,哈耶克、布坎南和弗里德曼等重新研究了被古典时期以后的经济学家们所遗忘的那些方面:

产权问题、利益集团的冲突、国家现象、官僚制度以及自由、正义、秩序等社会政治现象和哲学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他们的哲学思想和政治理论支撑着他们的经济学。

因此,保守主义经济学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理论,同时也是一种规范的政治理论。

本文主要述评这些经济学家的政治理论的一个方面:

即民主理论。

首先需要我们阐明的是,这些经济学家是如何把经济学和政治学关联在一起的,或者说他们为什么会关心民主这个政治问题;那么,他们是怎样看待西方民主政体的,则是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第三,我们要讨论他们救治当代民主制“弊端”的方案;最后,主要依据这些经济学家的思想来研讨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关系。

自由与民主之间可能存在张力的问题作为政治哲学的重要问题之一一直存在着。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

民主和自由(或民主与宪政)可以被看作是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政治技术,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情形下,这两种技术之间的关系并不相同。

在一般情况下,虽然在两种方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但并非势不两立,在某些历史情形下二者不仅相互支持,而且还会互相强化。

民主并不必然是反自由的,至少在专制制度下民主或民主运动对自由之获得是一种助力,因为这时民主运动或民主程序之确立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某种限制。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与民主的出场先后和方式之间也可能存在矛盾。

在民主制度已然确立后,经过自由主义转化的民主(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转化为“一切权力不属于任何人”)也还是控制国家权力(宪政)的终极渊源之一。

另一方面,宪政安排也并非制度化地反对民主而是为了保护和强化民主:

在未民主化的国度,宪政之演进或自由之部分获得会为民主提供发展空间;但是,在民主制度下,保守主义经济学家所关注的民主可能侵害自由的危险的确存在,为了保持已经获得的民主,民主必须受到宪政的约束,以确保作为民主正常运行条件的个人自由,这也许就是民主的悖论之一。

可见,在自由和民主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基本张力,这种张力本身反映着政治世界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承认自由与民主之间存在张力,也许恰恰是我们面对政治这个极其复杂的世界所应该采取的态度。

因此,在自由与民主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与平衡,并通过这种张力和平衡的制度化,从而使民主定位于自由主义,也许正是宪政民主的优越之处。

一、从经济学到政治学

自本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凯恩斯经济学诞生以来,主流经济学着重分析了市场经济的各种缺陷:

信息市场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经济活动存在外部性、收入分配不公平、竞争的不完全性(存在垄断)等等。

既然存在着“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现象,所以这些主流经济学家们认为,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就是必要的。

然而,这一主流经济学却对70年代开使出现的“滞胀”现象无力给出合理的理论解释,更不能提出恰当的政策建议,因为在这一理论中,通货膨胀与失业并存的滞胀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

正是在这一背景,保守主义经济学作为凯恩斯学说的一种反动应运而生,或者更准确地说,这一流派的经济理论才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

其实,在凯恩斯学说诞生之初,这种经济学就已经存在,某些人物如哈耶克,与凯恩斯还发生过着名的论战。

不过长期以来他们的声音被主流经济学所淹没了,但他们从没有停止过抗争。

保守主义经济学家并不否认“市场失灵”的存在,只不过他们认为政治这个世界也并非一片完美的净土,同样存在着“政治失灵”(politicalfailure)[1]。

这是基于现代经济学研究方法上的推论,他们认为:

人就是人,人并不因为有一个总经理的位置,或拥有一个部长头衔就会使“人性”有一点点改变。

不管人在什么地方,不管他是在私人企业里领薪水,还是由政府机构发工资,他还是他。

假如有可能,他宁可选择为自己带来更大个人满足的决定,即使这项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

简单地说,他们认为一个人并不会因为从“经济市场”进入到“政治市场”就变得高尚起来。

既然政治本身并不完美,那么很自然地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由并不完美的政治去干涉存在缺陷的市场,其结果很可能是灾难性的。

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所谓“市场失灵”,一方面是人们对市场功能的误解:

人们总是奢望它承担本来不应该由它承担的职责,然而市场毕竟仅仅是整个经济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它本来就不是万能的;另一方面,市场的缺陷是由于市场过程受到阻碍造成的,就是说,由于受到国家干扰才“失灵”的。

如果让它自行其是,市场本来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所以,保守主义经济学家们强调对市场过程原理的理解,以及对市场过程与人们在其中进行选择的制度环境的关系的理解。

他们认为,在合适的法律和制度结构下,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不仅会产生一种自发秩序,而且也会无意中造成有利于全社会利益的结果。

这正是18世纪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AdamSmith、Mandeville、Hume)的伟大发现,因此可以说这些经济学家恢复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传统,但不是简单地重复,而是给出了新的阐释。

他们认为。

市场无非是一种交换机制,然而在市场中进行交换的东西不象人们经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2]。

哈耶克更明确地指出,这种权利是“分立的产权”(severalproperty),这种权利是由将每一种限制平等地施加给社会的所有成员,表现为抽象规则的法律赋予的,这种规则本身就能组织一种扩展的秩序。

简单地说,这样一种服务于多种个人目的的秩序,事实上以“分立的产权”为基础就可以形成[3]。

所以,市场过程的自发秩序主要依赖于某些明确的制度前提,而这种制度的核心便是哈耶克所说的“分立的产权”。

这样一来,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不仅仅意味着削弱市场过程的自然的、自我调整的运转,从而减少社会总财富,更关键的是这种干预实质上侵犯了个人自由,因为“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5],而自由正是这种自发秩序形成的基础。

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就是通过侵犯个人自由而打断市场自发秩序的形成过程的。

是不是说,国家只充当“守夜人”角色,市场的远行就会完美无缺呢?

当然不是,这些经济学家承认,“不论市场还是政治体制,都比不上在观念上理想化的模式所具有的功能”[6],如市场中的外部性、公平等问题,并不因为国家不干预而消失。

但是,他们认为国家干预(再分配)不会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加剧这些问题。

他们主张,较为可取的办法是重新配置个人权利或者修复已遭到侵害的个人权利(个人自由),通过“外部性”的内在化从而完善市场的交易过程来处理这些问题。

也就是说,国家不要直接处理这些问题,而是通过重新界定个人权利把这些问题“打回”市场,由市场去解决,即对于解决“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他们所预见的是新制度的产生,而不是国家的干预。

为此,弗里德曼提出了“负所得税”建议[7],而哈耶克和布坎南则先后提出进行立宪改革以重新确定个人自由的地位。

可以看出,保守主义经济学家试图用自发合作的市场行为代替干预、管制和福利政治,在他们的理论中,几乎没有为干预、管制、福利或积极政治留下多少空间。

基于“经济人”和自发经济秩序的假定,他们认为所有形式的政府都应受到限制(这也正是自由的含义),因为任何一个政府都想无拘无束,都想拥有广泛的裁量权。

但这对于民主政府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比起“专制政府”,民主政府极少能够实行自我约束。

这并非妄断,而是基于他们对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运行的观察和经济分析。

西方民主政治曾经是自由主义加民主的产物,然而在上个世纪幸运地结合为一体之后,自由主义和民主又一次面临着分道扬镳的危险。

大体说来,在19世纪,自由因素胜于民主因素。

到了20世纪,自由主义民主中的民主因素开始滋长,今天是民主因素胜于自由因素。

在保守主义经济学家那里,现代西方民主被谴责为过度多数主义的一种形式,其内在地倾向于干预和赤字。

简单地说,由于民主政治中官僚是民选的,因此选民会选择承诺最多的政客或政党,而政客为了当选和继续当选就只能迎合选民的需求。

这就为干预主义提供了持续的动力,并且使它具有了合法性的神圣外衣(反映了人民的呼声)。

但是,干预只会使部分人得益,准确地说只会使少数人得益,奥尔森关于集体行动逻辑的研究对此可以给出很好的说明[8]。

更重要的是,当代民主干预了经济有效运行,除非通过限制政府的经济功能和降低公众期望使这一倾向逆转过来,否则民主和民主赖于存在的自由经济就会遭到破坏。

所以,对保守主义经济学家来讲,现代民主制度的某些方面在客观上是反民主的。

二、民主的限度

有关经济人、政治市场、主观价值论、自发秩序的经济学预设,构成了对当代民主进行批评的重要起点。

尽管如此,这些经济学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不尽相同的:

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的经济理论,即用经济学方法对政治过程进行经济分析,它首先把政治过程构造成类似于市场过程的复杂交易过程,然后把经济学家的效用极大化结构(经济人)延伸到在各种政治交易过程中(公共选择中)起作用的人的行为中[9]。

哈耶克的立论或许更为深刻,他的学说是建立在知识论这一哲学基础上的推论。

注重实证的米尔顿?

弗里德曼,则在他自己的大量经验主义着述中,如效用理论、收入分配理论、总消费函数、税收理论以及最具代表性的货币主义等等,对当代民主政治中之平等主义倾向的扩张,提出了尖锐的批判。

在下面的叙述中,我将尽量对这些经济学家的民主观分别加于研讨,当然,把他们的观点完全区分开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有关民主的许多问题上,他们的观念是相同或相近的,尽管在分析方法上存在差异。

公共选择理论可以被定义为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或者说是经济学在政治学中的应用。

公共选择的主题基本上也就是政治学的主题:

国家理论、选举规则、选民和候选人行为、党派政治、官僚制度等等。

然而,它的方法却是经济学方法,和经济学一样,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

人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这和始于托马斯?

霍布斯的关于人性恶政治理论传统是一致的。

所以布坎南说,在詹姆斯?

麦迪逊为《联邦党人文集》写的论文中很容易找到了公共选择的根源[10]。

由此可见,公共选择研究的课题是非常广泛的,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全部论及。

既然是一篇有关民主问题的文章,我们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共选择是如何分析现代西方民主(代议制民主)这种政治市场上。

民主制度下政治过程很象一个普通市场:

在这里政治产品的需求者是广大的选民或纳税人,供给方是政治家、官僚和党派。

一个选民在投票时总是要在候选人名单中选择那个能给他带来最大预期利益的人,一个政治家或官员在决策时总是对那个最能满足他自己利益(再次当选、金钱、名誉等)的议案投以青睐。

但是,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的运行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

在政治市场中生产和出售的不是在使用上互相排斥的私人物品,而是不具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是一些“公益”。

既然是公益,就没有一个人或集团说出人民所希望的公益数量是多少。

为了解有什么“需求”,必须经过集中个人偏好的程序。

因此,在“消费者”(选民)和“生产者”(国家)之间需要插入一个技术媒介:

投票制度。

投票方法多种多样:

如普选制或纳税选民投票制、一致同意规则、多数规则、比例选举制、相对多数规则、绝对多数规则等等。

投票制度不是中立的,采取的制度不同,影响选民、政治家或政党行为的成本-效益模式也就不同,公共选择理论对这些规则进行了深入地分析。

当然,我们在这里主要关心的是他们对多数决定规则的探讨,特别是它在代议制民主中的表现,因为选举毕竟是代议制民主的关键起点,而多数决定规则正是现代西方民主选举中采用的主要形式。

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却对多数规则在政治生活中的表现表示出不满。

哈罗德?

拉斯韦尔曾写过一本着名的书,名叫《政治学:

谁得到什么、何时以如何得到》,大卫?

伊斯顿也曾把政治界定为稀缺价值的权威性分配。

因此,我们常常听到这种论调:

经济是一个“做馅饼”的问题,政治是一个“分馅饼”的问题。

这完全是一种误解,至少是很片面的看法。

因为市场过程同样是一个分配过程,即利用自由价格或通过自由交换的分配过程,而且同样是一种权威性分配,其权威就是由国家和我们大家共同维护地个人权利制度[我认为,个人权利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权力的再制度化,也是国家与社会契约化之结果,同时也是社会共同体所达成的一种共识]。

所以,拉斯韦尔那本书标题中的“政治学”用“经济学”来代替,书名同样是恰如其分的[11]。

但这两种分配制度是不尽相同的,它们各有利弊,从形式上或从程序上看,市场比政治制度(即使是民主政治)更为公平,因为这种分配是一种完全自愿的交换过程的结果。

同时市场作为分配机制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而国家往往以公共的名义掩盖了自身的缺陷,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

由国家进行分配有时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分配的缺陷,反而有加剧的危险。

我们想要知道的是,何以在国家实现民主政治之后,这个问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呢?

因为在民主政治中,政治决策是由选民的意愿(人民的意志?

)决定的,选民怎么会选择不利于自己的决策呢?

这首先需要考察民主政治市场中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如何在民主的名义下共同促成了灾难性的后果。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个体公民在选举人秘密写票室中的行为与个体消费者在市场中的行为有本质上的不同: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选民一般宁愿投票赞成能为他个人带来“更多的东西”的政治家,而不愿投票赞成另一类政治家,后者的纲领将使他付出的费用高于给他带来的利益(指额外税收)。

和市场经济不同的是,在民主政治市场中选民难于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他只想得到好处而不愿考虑这些好处的代价,国家提供的好处来自财政,而财政来自税收,税收却来自选民,但这个理儿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想明白。

即使明白这个道理,由于税收并不是平摊的,好处的提供无论是平等的还是有差别的,多数人通过多数决定规则还是能从中捞到便宜。

所以,民主政治极易引起选民的“过度期望”──选民的要求远远超出了政府所能提供的。

同样,公共选择理论视政治家既不比同胞更利他、也更不利己的人,他最重视的是通过向选民提供他们希望得到的“公共消费”的“篮子”来增加自己的选民人数。

所以,“在选民中间煽动错误的欲望控制着政客们”,他们无视最终结果而尽可能满足人民的需要。

我们已经说过,选民只想得到好处而不想付出成本,这样民主政府不得不增加财政支出,而不是增加税收,最后“公益”的成本不可避免地会落到那些有创造性的少数人身上,这是一种掠夺。

因为不用提高税收,赤字就能提供“公益”的费用,选民们开始“期望在花费最少的情况下从政府行为中获得更多的好处”,期望通过“票价竞争”而获得更多。

因此,赤字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必然结果。

这就是布坎南和瓦格纳在《赤字中的民主》一书中得出的结论[12]。

同样,我们不难理解大多数对公共选择做出贡献的学者过去研究的是公共财政,或者由此起步。

布坎南主张方法论个人主义,他们只是在谈及政党或政党竞争等极少数场合,才假定作为个人特征的追逐私利和短视也表征着集体行为(事实上,政党并不大于追逐私利的个人总和,这些个人并不具有合作的特性,除非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才会分享忠诚)。

和经济市场的功效不一样,政治中的竞争可能是一种灾难。

政党相互竞争以获得支持,每一个政党都试图成为公共物品的垄断者,获胜的将是承诺最多的政党。

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并没有什么意义,争购选票和获得支持率是选举不可避免的结局。

由此我们看到,公共部门的无限制地增长是现行民主制的自然结果。

和那些把竞争性集团看作民主的稳定因素的政治学家不一样,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和追求私利的个人相对照,追求自身利益的集团在本质上是不稳定的。

按理性行动而追求私利的个人能产生市场竞争,而追逐政治妥协、调节和干预的集团——如劳工团体或寻求福利的团体——会破坏竞争。

事实上,政府管制总是促进垄断、并使财富转移到能够影响政府的集团手中,这样必然会产生反对公共利益的院外活动集团。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侵占他人的利益,更多的集团会被组织起来,政府将被迫购买支持,政府将不再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我们看到,不受制约的民主既不能抵制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也不能提出超过一年以上的平衡预算,因为它试图满足那些按人类本性永远也不会满足的欲求。

对于这些经济学家来说,作为民主基本原则的普选权同样被看作是有问题的。

多数规则导致了社会保险预算的过度膨胀,通过强制性重新分配,低收入者运用政治程序去增加他们的收入。

而普选权“扩大了那些偏爱重新分配者的人数和比例”。

按照布坎南的观点,当代政治家们相信“只要”符合民主程序,实施任何政策都是合法的。

除了“程序性保护”之外,多数人开始相信他们能够做他们所喜欢的,并且相信这是“民主的本质”。

布雷顿认为,在当代,多数相信他们拥有强加其意志于他人的权利。

比起其他作者,哈耶克的批评并不是基于经济学本身,但他同样认为“根据任何民主理论,人们都很难把普选权的每一种可能的扩展看作是一种改善”[13]。

多数把多数规则看成是把经济负担转嫁到富有创造性和生产性的少数人身上的一种方便的方式。

但是,这种多数并非真正的多数,而只是少数人在临时协议下不断变动的暂时的多数(temporarymajority)。

对于哈耶克来说,民主多数可能希望排斥任何限制,要求按他们喜欢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权利,他们坚信“他们想要的就是公正的”,但是对这种不可能实现的“社会公正”之渴望,只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西方自由民主正在蜕变成不受管制的多数主义民主(大众民主)。

在弗里德曼看来,民主堕落成了绝对平等的追求,而拒绝考虑经济上的差异。

其实,多数规则并不是指群体中具有持续性的一大部分人,它只是指一个数学上的多数。

即使如此,公共选择理论也没有放过它。

真正的公共物品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就某些问题做出集体决策。

那么什么样的决策机制是最优的呢?

根据主观价值论,只有个人自己知道自己的偏好或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其他人不可能了解自己的偏好,所以在集体决策中决不能由他人代表自己,否则自己的利益就会遭到忽视。

因此,在集体决策中,只有一致同意规则,即所有参与者都同意,或者至少没有一个人反对,是唯一能够引出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公共物品数量和税收的选举规则,维克塞尔以及后来的布坎南和图洛克都认可了这一点。

但是,一致同意规则有一个最大的弱点,即成本太高,它需要多次讨价还价过程。

原因在于,每个参与者都享有否决权,因此每项决策都必须顾及每个人的利益与偏好。

这一弱点和参与决策的人数成正比,如果人数足够庞大,按一致同意规则就根本不可能达成集体决策。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退而求其次,采用多数决定规则,于是多数决定规则成了最适合民主要求的程序或方法。

但是这门技术也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

(1)按多数规则选择出的每一项集体行动方案都具有内在的强制性,因为最终的集体决策是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的,而决策的结果又要求全体成员服从,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了少数人。

最终的集体决策结果所体现的是多数派的利益,属于少数派的利益被忽略了。

在多数规则下,少数没有权利。

(2)由于单个参与者的选择行为在多数决定规则中无足轻重,从而无形中助长了选民不重视选举权的行为。

当许多人都这么想时,便会出现一种危险倾向:

选举过程为利益集团所操纵,利益集团可以通过一定的代价收买这些不重视选举权的人的选票。

其结果,集体决策有利于少数集团而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3)投票悖论现象,即在运用简单多数规则进行集体决策时,容易出现投票结果随投票次序不同而变化,大部分甚至全部供选方案都又有机会被选中的循环现象。

这表明即使按多数规则进行投票而选择出来的集体决策,也可能对多数并不利。

这种循环现象还可能导出多数规则的另一个弊端,即(4)即互投赞成票,即双方通过投票交易而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对于多数规则的这些弊端,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了许多改进措施:

如加权投票规则(对一人一票作适当更改以适应“利益差别”)、否决投票规则、需求显示法等等,在这我们就不作进一步介绍了[14]。

可见多数规则也并没有什么神圣之处,如果我们允许多数规则成为一个数量优势的原则,那它并不是一个好原则,因为多数的权利并不等于多数“正确”,一千万人的无知加起来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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