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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面试资料

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现状和趋势

  基于目前我国的国情,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涉及政策、经济、社会体系、保障结构等诸多方面,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现实客观规律,循序渐进,有条不紊,扎实推进。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这一论断,也为户籍改革指明了方向。

2008年10月1日,浙江省嘉兴市的“农业户口”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从这一天起,嘉兴市建立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分类管理模式,全市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作为城乡二元结构的突出表现形式,随着2008年各地不断推出的户籍改革新举措,户籍制度改革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专家表示,2020年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实质性突破。

2008年以来,一些省市率先推行了户籍制度改革,破冰举措迭出,比如云南、湖南、江西、深圳等省市宣布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模式,辖区各个基层的人口统称为居民户。

应该说,取消农业户口,将每一个自然人统称“居民”,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迈出的第一步,的确具有破冰之举。

但是上述户籍制度改革更多体现在形式上而非实质上,户籍制度的深层次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因此,基于目前我国的国情,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涉及政策、经济、社会体系、保障结构等诸多方面,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现实客观规律,循序渐进,有条不紊,扎实推进。

  就目前来看,制约户籍制度深入改革的难点,不是一个“名称”问题,而是一个“属性”问题。

所谓属性,意即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地域属性、身份属性和地位属性。

让我们先来看看地域属性,地域是对一个人、一个家庭所处地理位置的基本定位,是区别于一个人、一个家庭的自然属性,这个属性不能变。

比如明明出生在上海,非要说出生在北京,这就不是实事求是。

地域属性的价值在于,能够区别于一个人的生存、生活环境,也是一个人属于何地方人的标志,不能混淆。

二是身份属性。

身份属性决定一个人的基础身份,比如,建立出生档案,记录成长历程等,有人说应该取消身份定位,这恐怕很不现实,毕竟我国有十几亿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这些基础信息资料从一个人出生到死亡,必须细化和规范。

再有就是地位属性,一个人在社会中是有各自的社会地位的,社会地位广义上是平等的,但是现实中是有差异的,比如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这不可能“平均化”,也不可能随意化,需要严格标明和界定。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

  有人认为,改革户籍制度要大刀阔斧,要简单化,甚至有人提出一个人拥有一个身份证而不用其它证件足矣。

这种概念化的推论虽然符合未来发展趋势,但是在目前社会发展不平衡、我国人口众多的情况下并不具有可行性。

从现实情况来看,户籍制度改革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要坚持扎实推进、稳中求胜的原则。

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走回头路,必须充分论证,稳扎稳打;其次要尽快确立改革思路和方向。

这个改革思路和方向要符合我国国情。

比如说,要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实现人口有序分流和居住。

很多城市的管理者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时疑虑颇多,主要担心在户籍制度改革后,大量人员无序涌向大城市,导致人口膨胀,社会矛盾增多、管理难度加大。

消除这种担心的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转变城市发展思路,少建国际化大都市,多建有利于民生的中小城市,这样才能安定、稳定人心,并逐步实现有序、规范的人口流动。

其次,还要合理稳妥的处理大城市户籍问题。

进入大城市生活是很多人的梦想,有的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购买了房子,但并非真正的居民;有的人在某个城市工作,而户籍却在原籍,人户分离是一个最棘手的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户籍制度改革很容易成为夹生饭。

  户籍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二元制向一体化转变也是发展目标。

但是,户籍制度的改革重在统筹规划、科学设计、精确指导。

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各自为政,要有全国一盘棋思想,改革攻坚的着力点除了户籍制度本身之外,还应该从户籍制度的外围寻求解决的办法,也就是说,尽快实现城乡一体化,让“宜居”城市遍地开花,促使人们的观念转变,把“宜居”作为追求,传统的户籍的概念才能逐渐淡化。

  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把户籍放在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上,而不是强加给户籍许多附加值。

现阶段完全放开让公民自由迁徙,则会给城市带来很大的压力,公共设施、医疗、就业和教育等很难跟上。

在考虑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当中,生育政策的衔接问题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不能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造成既不能享受城市的待遇,又丢掉了农村的一些利益。

  第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

我们最初的户籍制度是根据人们的居住地建立的。

它一经制定,不但定终身,而且还成为世袭制。

只要是定为农民就世世代代是农民,它没有随着农民实际居住地的变化、随着农民职业的变化而变化。

这是我国农业劳动力无法转移,农民无法减少的主要原因。

  第二,逐步取消凭借城镇户口而赋予城镇公民的某些特权。

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将该制度背后的内容剥离,而要实行“大户籍改革”。

也就是对户籍制度以及相关联的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体制和财政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同时推进、统筹改革。

  第三,制定户籍法。

制定户籍法的目的在于,让新的户籍制度适应当前社会形势下的人员流动,保障我国所有公民的平等自由权。

二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必须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

  第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

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

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构建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和培训体系。

大规模的农民工流动就业对我国传统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特别是劳动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

  二是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

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

  四是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

完善并认真落实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

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

  第三,构建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城市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为全体纳税人提供统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农民工进人城市,把最好的青春年华贡献给了城市,为财政作出了贡献,理应享受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务。

  一是让农民工同住子女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

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二是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

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

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三是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第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首先,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再次,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五,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三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制度性根源

  农民工表面上看起来只是一种职业,实际上它更是一种制度性身份。

正是我国现有的社会制度造就了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现象和农民工问题。

  第一,二元户籍制度。

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问题由此而滥觞。

该制度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面临着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与歧视。

虽然这几年户籍制度有了一定的松解,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到城市后仍然受到“名亡实存”的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人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并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难。

  第二,歧视性就业制度。

农民工在城市或流入地的职业身份,是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的。

在户籍制度和与户籍相连的就业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比城市居民低的现实,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而且“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

近年来,随着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出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考虑,严格限制或不允许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和工种。

  第三,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现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只考虑城市职工,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

极少用工单位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连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也常常被忽略。

一旦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第四,不完善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们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获取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具有恢复国民待遇的强烈诉求。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能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工会;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诉讼制度,他们难以承受目前的诉讼成本与风险。

四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

  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

这种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矛盾使他们并没有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真正融人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而是演变成为一个El益被边缘化的新弱势群体。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同时该通知也要求各地政府要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群体所渴求的正当权益却屡遭忽视甚至漠视。

具体而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

城市农民工由于其身份长期得不到改变,没有城市户口,因而在劳动就业时,只能无奈地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很大,单位的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全部包揽,长时间超负荷劳动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第二,工资待遇低、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

福建、广东、浙江都是民营经济起步比较早的省份,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农民工的薪酬水平没能得到同步的推进,与农民工希望工资不断上涨的预期相违背。

更为严重的是,不少企业仍然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

  第三,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

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第四,生产生活无保障。

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难于真正融入城市。

五大学生村官备考:

大学生农村工作知识之十一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意义?

如何繁荣县域经济?

  县域经济是一种区域经济,是在县级行政区划(包括县级市)范围内,以县城为中心、以乡镇为纽带、以农村为腹地、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为重点,城乡一体、工农并进,由各种经济成分和不同产业构成的区域经济。

县域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对于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繁荣县域经济,必须重视和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一是县域经济发展离不开城镇化。

没有城镇化进程的提高,极度分散的经济布局无法使县域经济持续发展。

二是县域经济发展必须有高效益的产业经济作支撑。

非农产业是县域经济的主体和重要推动力,尤其是工业化,没有高水平的工业化,县域经济成长就缺乏动力。

三是县域经济发展并不是必须要弱化农业。

在县域范围内,农业和非农业虽然有一定的竞争性,但从长远看,二者存在互补、互促关系,农业是非农业良好发展的重要基础,反过来非农业的发展又会促进农业发展。

四是县域经济发展为县域财政提供财源。

繁荣县域经济可以壮大县域财政实力,县域财政又进一步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繁荣县域经济,近期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第一,走特色县域经济之路。

走特色经济之路,是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实现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要知己知彼,因地制宜,找准特色,准确定位。

同时,要使“特色”产业化,上规模、出效益,处理好“特色”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第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城镇化快速扩张,耕地大幅度减少,一方面给县域农业发展造成极大压力,另一方面使失地农民迅速增加,影响县域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必须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建立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第三,逐步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必须统筹兼顾经济与社会发展、城镇与农村进步、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利益。

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中最基础、最关键的是建立农民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以县城建设带动城镇化发展。

在县城建设方面,确有一些规划起点高、城市功能强、管理水平高、发展势头好的县域,但更多的却是规划档次低、城镇规模小、管理薄弱。

因此,搞好县城建设,必须转变观念、加强规划、突出特色、完善功能、务求实效,发挥龙头作用。

  第五,促进乡镇企业与城镇化良性互动。

县域经济不发达,主要制约因素是乡镇企业发展不充,同时也涉及城镇化建设滞后。

必须统筹考虑城镇体系,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乡镇企业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城镇服务业;深化乡镇企业机制改革,努力提高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依靠政府推动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依靠个体和私营经济带动整个县域经济发展。

  第六,综合解决县域的“三农”问题。

县域直接面对“三农”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要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实现农产品优质化、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农业布局区域化。

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一个大战略,扩大农民就业空间。

  第七,大力改革县乡财政体制。

调整中央和各级地方的财权和事权分配格局,适当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合理降低上划中央“两税”比例,多把一些财力留给基层。

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不发达地区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

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地方财力分配与使用。

加大对县乡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力培植税源。

六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中作用的措施

  当前,要重点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支农中的作用。

  第一,发挥农发行在支农中的主导作用。

适当扩大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在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贷款。

扩大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渠道。

按农发行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已经形成的资金占用,合理确定人民银行对农发行的再贷款规模。

以国家信信用为基础,发行金融债券,或直接利用国债资金。

合理利用商业性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的转存款。

按商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农发行的经营机制。

要在坚持市场原则和银行原则的基础上,按商业化管理要求,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

要完善指标考核体系,把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作为重要考核对象,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要完善配套措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财政部门应根据农发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对农发行经营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应减免所得税和营业税,用以补充农发行的资本金。

  第二,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农中的主体作用。

一是要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力军,是区域性金融机构,应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其业务活动只限于所在县(市)地域范围之内,其资金来源的一定比例只能用于支持“三农”。

二是要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治理机制。

农村信用社能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地方性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关键。

三是要完善股权设置。

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入股起点;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重组改造;规范人股行为,确保入股资本金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重视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制度的创新,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是要强化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在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有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省级政府依法管理,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对风险较高的农村信用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对严重资不抵债、经营混乱的农村信用社强行撤并。

  第三,发挥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作用。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客观上需要商业性的金融服务。

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应朝着真正的商业银行方向改革和发展。

由于农业银行是由专门为农业服务的国有专业银行演变而来,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其业务相对较多的分布在农村领域。

在确保农业银行作为真正商业银行性质的前提下,从构建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出发,根据农业银行的商业性金融的特点明确其相应的支农定位。

作为商业银行性质的农业银行在服务“三农”方面,主要为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中高层次农村经济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为此,必须坚持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区隔的原则,妥善处置目前仍由农业银行承担的农村扶贫贷款等政策性业务。

建立有效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

可借鉴有些国家的做法,要求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量的一定比例,或直接用于农业信贷,或转存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发挥其他金融机构的功能作用。

一是要完善邮政储蓄的功能。

降低邮政储蓄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逐步消化邮政储蓄在中央银行的老转存款存量。

同时按市场化的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

要求邮政储蓄部门按一定比例,把吸收的农村储蓄以批发的方式委托农村金融机构代为发放贷款,或通过协议存款的方式存放农村金融机构,或购买农村金融债券。

二是要推进农村保险建设。

为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保险的需要,降低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保护和支持农业,应尽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体系。

应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研究设计制定政策性农村保险中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及风险防范措施。

加快研究设立农业保险基金的可行性和具体方案。

构建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的农村保险组织体系。

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支持国内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进入农村保险市场。

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适当批设一些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和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

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在资金、税收和再保险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加快农业保险法制建设,尽快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行为,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七大学生村官备考:

大学生农村工作知识之九

  农村金融改革的着力点

  农村金融体制的疲软,说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但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从多方面加以推进。

具体地说,农村金融改革的着力点落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清财政与金融的职能,增加财政的投入,保障农民增收。

  第二,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借鉴国际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让农村金融机构员工和客户都得到良好有效的激励;应明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善其治理结构,并赋予其经营自主权。

  第三,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制定准入标准和程序,创造一个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四,利率市场化,这是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第五,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建立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和信用登记系统,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第六,建立有效的多层次监管框架,对不同风险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第七,加快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市场约束。

  第八,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导农村资金服务“三农”。

  第九,建立开放的商业化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动员社会资金参与扶贫。

八大学生村官备考:

大学生农村工作知识之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不断得到加强。

但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水平还很低,支持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即使与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相比,也是不相称的。

建立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农业国内支持总量。

农业国内支持政策是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加强农业支持保护的主要措施。

必须坚持农业投入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保证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在现有水平上逐年增加。

  第二,调整农业支持保护结构,重点加大对农业科技、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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