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法规 课件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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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课件8
lZ301150档案法
07、09年各1个多选题
lZ30115l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P114-116理解性记忆)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根据该国家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7项)
二、监理文件(10项)
三、施工文件(10项)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4项)
lZ30115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1.基本规定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各管个
(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07年多选)
(3)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对与工程建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3)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4)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文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秘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一)验收组织
1.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不同的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也有所不同
项目验收组织机构
档案验收组织
备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注意: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二)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记住)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三)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1)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时间
(2)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验收形式
2.档案质量的评价
(1)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2)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
(3)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3.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略)
4.档案验收结果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
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先验收档案,再验收工程
lZ301160土地管理法
07年1个单选,09年2个单选。
1Z301161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类
按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原始取得的,并有出让年限的固有土地使用权。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但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拊《土地管理法》和《城中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07年单选)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09单选)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原始取得或者无偿原始取得的,并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限于:
★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所得收益或者抵押拍卖所得价款,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上缴国家或者优先用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Z301162了解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我国把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此外还包括临时建设用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
除法律规定的乡(镇)村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这里,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对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还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移民安置。
(09单选)
经批准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申请:
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审查: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者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申请乡(镇)村建设用地.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其中。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Z30117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略
1Z301180劳动法
06年2个单选,1个多选;07年1个单选,1个多选,09年没有命题。
1Z301181掌握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
2.用人单位
在我国,用人单位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二)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形式
(三)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内容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且具有强制性规定。
法律虽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但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
可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笫21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注意与第二章的无效合同相比较)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收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06、07均有考题
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根据该法关于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Z301182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06年2单选、07均有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可以正着问,如在经期,不得从事……,也可以反着问,如,在何种情况下,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妇女无此规定)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Z301183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Z301190保险法
06年1单,1多;07、09年各1单选题。
1Z301191了解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
保险公司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
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限于有形财产。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货物运输险等
责任保险合同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
在我国,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责任保险还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律师责任保险等。
人身保险合同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在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
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09单选)
强制保险合同:
如建筑意外伤害险
自愿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相关职业责任险等。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订立和生效
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见IZ302000)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支付保险费义务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义务。
2.通知义务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果未履行该项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保险单、保险标的原始凭证、出险报告、损失鉴定文件、损失清单和施救费用等索赔单证)。
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暂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07单选)
(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给付保险金义务
(1)给付期限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先予赔付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针对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时
(3)除外责任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在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恶意投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保险金的请求的;——谎报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包括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或者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骗保、自杀、故意犯罪等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变造虚假的事放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1Z301192了解工程建设领域常见保险种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06单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如房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等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则专门承保各类安装工程,如电力、石油、钢结构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安装工程,在安装和试车考核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在这里,自然灾害通常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通常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通常包括火灾和爆炸。
在我国各程建设领域,目前习惯采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强制险)
(一)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1、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在这里,被保险人应当具有合法的劳动主体资格。
例如: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
2、投保人:
施工单位支付保险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80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