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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1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管理。

本办法对所属各单位有要求的,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二)全面预算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目标控制、综合实施的预算管理原则;

(三)集中统一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严格执行**“八统一”的管理规定,即统一财务决策、统一财务制度、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务报告、统一业绩评价考核、统一财会人员管理;

(四)真实准确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做到客观、及时,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为公司的各项决策提供依据;

(五)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司财务管理应通过开展增收节支、降本增效等活动,防控风险、强化效益,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

第二章规范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以下事项:

(一)预算管理;

(二)资金管理;

(三)核算管理;

(四)产权股权管理;

(五)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六)税务管理;

(七)财产保险管理;

(八)财务报告管理;

(九)收入、利润与利润分配管理;

(十)成本、费用管理;

(十一)财务监督与风险管理;

(十二)财务评价管理;

(十三)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

(十四)经济运行分析管理;

(十五)清算管理。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对财务管理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总经理委托签发财务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协管财务、资金、成本核算、税收、保险、项目融资、产权和股权管理、资本运营、投融资方案、财务预决算和经济活动分析等工作;

(三)分管财务部与核算中心。

第七条财务部归口管理公司财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财务规划、计划和资产经营目标的制订和实施;

(二)负责全面预算、资产运营、成本控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资金管理,制定公司筹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财务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管理策略并监督改进;

(五)负责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编写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六)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投资评价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七)负责组织财务预测与分析,监测公司及各单位财务运行状况,组织公司财务分析工作;

(八)负责成本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实施;

(九)负责税务管理、税收筹划及涉税相关工作;

(十)负责产权、股权、企业并购及资产重组工作;

(十一)负责二级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和材料的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公司财务监督,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监督等工作;

(十三)负责筹资、投资、重组、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

(十四)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化工作;

(十五)管理资产价值、财产保险工作。

第八条计划与发展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供融资管理牵涉的相关资料;

(二)负责股权管理的项目立项;

(三)负责财务专项合同条款的审查。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职工薪酬预算。

第十条各专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各专业预算管理;

(二)配合资产清查及相关经济指标审核;

(三)配合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

(四)配合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并提交清查盘点报告;

(五)配合财务部提供融资管理牵涉的综合产业项目相关批复备案材料;

(六)配合财务部做好资产投保工作,并对相关单位理赔做好督导工作;

(七)配合财务部提供财务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

(八)配合财务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财务部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

(二)配合公司本部实物资产的清查、盘点并提交清查盘点报告。

第十二条物资与采购部配合财务部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并配合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政策与法律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产权登记所需材料;

(二)对并购交易安排等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三)负责财务专项合同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审计与内控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督资产清查、鉴定、评估工作;

(二)对并购交易安排与交易风险等提出意见;

(三)指导各单位做好并购过程中审计内控等有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并对并购移交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科技与信息部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化工作,将财务信息化纳入公司信息化管理范畴,并配合项目实施,提供网络支撑。

第十六条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是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属内部模拟市场管理形式下的成本中心,负责公司授权管理内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十七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并接受公司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体系。

各单位的各项经营活动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实施预算控制。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利润预算、资本性收支预算、现金流量预算、资产、负债预算和专项预算。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年度预算草案,经综合平衡后,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预算由公司批复下达,控股子公司的预算报公司审批后,提交其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财务预算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财务部定期启动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编制相关预算,财务部审核预算预报和正式预算报表、预算情况说明书;

(三)财务部编制预算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预算报表和预算情况说明书;

(四)财务部汇总编制公司整体财务预算方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上报**;

(五)财务部分解编制和分解成本费用预算控制指标,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执行下达的预算;

(七)财务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预算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八)预算调整经审批后,财务部下达调整预算,各部门和各单位执行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九)财务部审核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汇总编制公司整体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负责向职代会、股东会、董事会报告公司整体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包括资金计划管理、融资管理、资金申请及拨付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网上银行管理、资金上缴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在每年初向公司上报本年度资金预算,并依照批复后的预算进行资金收支活动,资金支出中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和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各项资金运作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进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与效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严格按规定对各单位的资金实时监控,各单位资金收付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保持合理的周转资金,避免造成资金浪费,降低资金成本。

第二十六条资金拨付实行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

第二十七条资金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编制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由财务部进行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

(二)各单位编制月度资金需求计划,财务部审核并汇总,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申请资金拨付,经财务部审核后,按照权限进行资金审批,由财务部拨付资金;

(三)财务部对资金上缴提出要求,各单位按要求及时上缴资金,并检查监督资金上缴;

(四)各单位提交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申请,由财务部审批通过后,各单位方可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事宜;

(五)财务部组织制定网上银行管理规定,网银须设置三级授权审批管理权限;

(六)各单位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财务部监督检查各单位资金管理情况。

第六章产权股权管理

第一节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管理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产权登记类型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产权登记的范围为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及投资参股企业。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办产权登记;

(二)根据产权登记的情形,填写相关产权登记基础信息及经济行为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符合产权登记要求的,由国资委授权**核发产权登记表。

第二节股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股权管理是指根据公司规划、管控一体化等要求实施的股权并购、增资扩股、内部重组、股权转让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股权并购应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

第三十四条股权并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寻找并购项目,并向计划与发展部上报立项资料,计划与发展部进行审核,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计划与发展部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属公司立项权限内项目,由计划与发展部直接办理,公司立项权限外项目,计划与发展部上报**办理立项批复;

(四)财务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办理审计、评估立项,并负责成立并购工作组,计划与发展部、政策与法律部及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开展延伸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并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五)财务部组织开展并购商务谈判,并形成并购交易方案及初步并购交易合同,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属公司审批权限外的项目,还需上报**审批;

(六)财务部组织并购实施以及后期管理整合。

第三十五条增资扩股与内部重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上报增资扩股及内部重组所需资料;

(二)财务部拟定增资扩股及内部重组方案,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获得批复;

(三)财务部组织实施增资扩股与内部重组方案;

(四)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增资扩股与内部重组工作。

第三十六条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上报股权转让所需资料;

(二)财务部拟定股权转让方案,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其中对超出公司审批权限的上报**批复;

(三)财务部组织开展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并办理评估结果备案;

(四)财务部根据股权转让交易方式,拟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并按照批复权限上报公司或**;

(五)财务部根据批复方案组织实施股权转让,公司相关部门参与协助。

第七章核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公司和各单位发生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资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财务部启动核算程序,制定核算科目体系、核算要求及流程,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务部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各单位编制财务快报、月报及决算报告,提交财务部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汇总、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核后,报送财务报告。

第八章会计基础工作

第四十一条会计基础工作包括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企业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基础工作等。

第一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征得财务部同意。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相关单位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和岗位,并配备会计人员。

第四十四条相关单位的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由公司统一任免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行使管理权限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公司实行财会人员准入制度,并建立财会人员培训教育机制、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六条公司建立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第四十七条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前的未了事项,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第四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会计交接完成后,应及时注销或冻结移交人员用户名,建立接替人员用户名,增加其在系统中的权限。

第四十九条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节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第五十二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借阅使用、保管期限、销毁等按照国家财政部、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会计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三条会计监督分为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

第五十五条公司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公司制定会计基础工作检查评分标准,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评分和通报。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配合公司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落实,不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

第五节内部会计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内部会计管理包含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电算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稽核、原始记录、定额、计量验收、固定资产、财产清查、财务收支审批、成本核算、营业收入、财务会计分析、会计档案。

第九章税务管理

第六十条公司税务管理包括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的税务管理、纳税实务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等。

第六十一条纳税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司及各单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税务变更与注销登记;

(二)公司及各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三)财务部门分析各地纳税基数,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按时交纳税款,做好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十章财产保险管理

第六十二条财产保险是指公司进行零星购置、投资建设、并购重组、及运营管理等形成的各项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机动车辆保险等险种。

第六十三条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投保、分别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财产保险工作。

第六十四条财产保险中除纳入**统保范围之内的保险外,其余财产保险均由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单位投保险种和投保资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由公司统一签订,负责办理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投保手续并交付保费。

公司所属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审定的保险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并交付保费。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加强保险理赔工作,将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事故理赔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六十七条财产保险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财务部启动年度商业保险安排工作;

(二)财务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商业保险项目进行集中投保,并编制投保方案;

(三)投保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办理资产投保事宜,各单位执行保险合同;

(四)各单位提供索赔资产资料,并提交财务部审核;

(五)财务部编制资产索赔情况报告,并提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六)财务部办理索赔事宜,各相关单位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管理

第六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年度或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内容和上报时间,及时编制报送财务快报、月报、季报及年报。

第七十条公司及各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鉴证工作由**统一组织。

第七十一条财务报告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定期提供有关材料;

(二)财务部组织汇总、整理、分析,形成财务报告草稿;

(三)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四)上报**。

第十二章收入、利润与利润分配管理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入等一切收入均应及时入账,均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七十三条利润总额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根据公司章程,按照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第七十四条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五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十六条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利润用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余额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七十七条公司及各单位要建立成本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明确各单位的成本管理责任,规范成本开支行为。

加强成本费用的事前、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挖掘内部潜力,努力降低成本和减少费用开支。

第七十八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做好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指标,建立和完善以费用定额、消耗定额、储备定额为主体的定额指标体系。

第七十九条公司定期开展成本分析活动,对成本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或办法,及时解决。

第十四章财务监督与风险管理

第八十条公司及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的监督管理。

公司应对相关单位财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财务监督主要包括会计事项监督、财务行为监督和内部控制监督等。

公司将根据**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制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出借给公司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十三条各单位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如因举债互保、为公司范围内的单位担保等原因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办理。

第十五章财务评价管理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的内容包括盈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债务风险指标及经营增长能力指标。

第八十五条对各单位财务评价结果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十六章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八十六条公司利用现代通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功能完善、统一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以预算控制为核心,以责任中心、业务活动、会计要素为对象,以信息交换为手段,主要业务信息共享,为公司管理提供强有力财务决策支持的财务信息化系统。

第八十七条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八十八条公司建立与企业信息化要求相适应的、规范严密的业务流程控制程序,确保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结果具有可复核性。

第八十九条公司及相关单位建立和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对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经济运行分析

第九十条经济运行分析要围绕综合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进行分析预测,找出主要问题和风险,提出各阶段重点工作建议。

第九十一条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各相关部门组织各专业范围内的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二)财务部组织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编写公司经济运行综合分析报告,并上报**;

(三)公司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讨论分析经营形式、任务完成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改进意见;

(四)财务部进行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报总经理审批;

(五)财务部下发会议纪要,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公司经济运行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章清算管理

第九十二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股东会决定终止、发生不可抗拒事件,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三条公司清算具体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由政策与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施行,《**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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