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304989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4.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docx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韩冰古灯晖摘抄1208

姓名

古灯晖

E-MAIL

gudenghui@

书名与作者

韩冰《律师是这样做成的》

出版社及出版日期

法律出版社

2008年9月第一版

札记和摘要(请用五号宋体字,从电子版中直接复制粘贴即可,表格不够可加页,每段文字摘要间空一行。

电子书为WORD、PDF版的,前加页码,电子书为TXT版的,前加章节序号)。

邮件标题和附件标题格式一律为:

“读者姓名+图书名(以括号注明作者名)+发送日期”。

《律师是这样做成的》收录了韩冰律师20年律师生涯中的经典案例,其中既有职务犯罪、商事犯罪与暴力犯罪的普通刑事辩护案例,也有鲜为人知的刑事代理案例,还有一些暂时难以归类的特殊刑事辩护案例。

在这些形形色色的案例中,我们读到了一个律师运用法律的智慧使当事人利益达到最大化的成功喜悦,读到了一个律师利用专业的技巧化解当事人困惑乃至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就感受,读到了一个律师采用自己既定方案、沿着自己既定目标前行却又因某些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傲慢与偏见而前功尽弃的职业忧虑。

这是一个律师用心换来的喜悦、用力追求得到的回报、用笔写成的忧虑与思考。

作者生平(可在XX知道里搜索)(如能附加作者逸事更好,便于迅速把握作者神韵):

  韩冰律师,中国律师界在CCTV《焦点访谈》出镜第一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国际注册财务管理师(财务战略方向),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理事。

  韩冰律师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1987年起在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执业,1992年起担任经济律师事务所金融投资法律事务部主任。

1999年发起设立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律师曾入围“中国十大律师名人”,曾被评为“中国现代服务业十佳优质服务律师”、“最佳私募股权金融律师”、“护航中小企业发展全国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

韩冰律师先后为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航天汽车工业总公司、伊利实业集团公司、《人民政协报》、《新华社·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法制日报》影视中心、国资委商业服务中心、青年电影制片厂等近百家国内大中型企业和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韩冰律师多次受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航空航天大学等高等学府之邀发表专题演讲。

新浪微博:

内容摘要(有电子版的书籍或演讲,可直接复制,无电子版的麻烦您亲自输入,请一定要保证是原文,不可夹杂己意,确有必要抒发个人感受,请注明)(可加页)

 

内容摘要:

No.1“打造”的贪官

案件简述:

1.黄强,负责基建的国家干部;

2.两封匿名举报信,黄强被反贪局带走;

3.侦查过程中对黄强、其妻、若干证人采用刑讯逼供;

4.P17—法院没有将自行收集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交控辩双方进行质证,一切都是按照检查院既定的步骤进行。

5.认定受贿八万五千元,判八年六个月。

过半刑期后,再审无罪获释。

P1: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案件的一个顽疾,被看做是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大的不公。

要杜绝刑讯逼供,单纯要求办案人员思想观念上的转变是明显不够的,关键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P4: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数额较小的受贿案,通常的换算公司是一万元判刑一年。

……而一旦突然破了量化的数字界限,尤其在超过了法定十五年刑期之后,刑期的设定就显得没有意义了。

P6: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通行惯例,即使能够证明是用逼供的方法取得的口供,也只是口供本身无效,或者能够证明某一次口供无效,不能就此排除所有的口供,更不能推而广之所排除其他证据。

P11: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涉及“问”的,有询问、讯问、提问、发问之分。

讯问,是执法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讯方法;提问和发问,是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询问方法;询问,则是针对证人所使用的方法。

P13:

供证不一致不是真实的代名词,供证不一致并非乙是不真实的。

法律要追求的是证明,而不是还原(还原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只能是拟制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既然是拟制的事实,就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

P18:

寻求突破口,说来容易,做来难。

尤其是从程序上的突破更加困难。

在正常刑事诉讼程序中,只要把事实搞出来,手段可以忽略不计;一旦正常程序结束,再以程序反过来质疑实体,让人觉得是在舍本逐末。

司法机关此时所关注的仍然是实体结论是否正确,全不在意实体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

侦查的核心原本是围绕口中供进行的,一旦推翻口供,很少有人会认为是对真实的回归。

P19:

我了解到,原班人马因此案的侦破都有所升迁。

只有另辟蹊径,让大家的面子都是过得去。

……这些非法律因素,包括“潜规则”在很多时候掣肘着案件的结果,很难无视它的存在。

我认为,以证人的口直接向法庭陈述,远比靠辩护人的辩护来得真切。

而此时原侦查机关乙无法再采取像一审时那样阻碍证人作证的方法了。

所以,在“几方面的相互关系”中,重点就放在“违法取得黄强供述及证人证言”方面,但侧重点由原来的刑讯逼供供,转向了其他违法方面,这些恰恰恰恰是以前两审辩护当中都是没有提出过的问题。

P22:

依照再审程序规定,自裁定书下达最她六个月必须审结案件,而且没有其他再延她的条件。

但像很多程序性规定没有救济手段一样,并没有规定不在期限内审结的违法后果,审理案件的法官和法庭,都不必为超过审限承担任何责任,况且是那是一个已经在服刑的人,况且省最高级人民法陆家的裁定也只是指出“部分案件事实”;既然不是全部事实,就意味着不会宣告无罪,不宣告无罪,就意味着不存在超过羁押期限的问题。

反正当一个违法行为没的制裁机制,无论是谁,都不会提心它的存在。

P29:

在这个案件的辩护中,我没有直接将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作为证明侦查机关非法行为的证据使用。

这种证据,在现今司法体制下,无论是真是假,都属于最没有价值、最不被重视的。

所以,我采用的策略是,先从最基础的方面使对方陷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困境。

使用的证据材料都是你的,使用的标准也是你无法改变的。

用这些来剖析你自己的证据,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No.2福兮祸之所伏

案件简述:

1、陈娜,某医疗设备专利人;

2、陈娜以专利加入AX公司,但之前专利已授权第三方独家使用三年。

AX注册时陈应以现金入股,但董事长做假。

后AX董事长抽逃资金,使经营发生困难;

3、陈娜做为职业经理人,不仅在主要职位上安排了自己的亲属,而且被指控的主要事实都是与其前夫发生生意上的往来,缺少职业经理人的操守;

4、AX董事长兼政协职位,利用手中权力在与陈娜发生纠纷后将其关押;

5、法院最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陈娜的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P35:

职业经理人的概念来源于美国1841年的“经理人革命”,发展至今已有一百六十多年。

P36:

在职业经理人人与企业所有者之间的仇敌式争斗中,落败的一方十有八九都是职业经理人。

P37:

后来她说到要加入AX公司,说要带着自己的发明和专利加入AX公司,我提醒她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注意财产权属的划分等合作当容易出现的问题……

P38:

律师不能只根据当事人的口述而作出结论。

这次谈话触及的问题,与第一次陈娜向我提供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所以,在我的执业生涯中,非常重视和强调的乙是面文件。

在没有看到书面文件之前,律师不应该作出任何结论,能够提供的仅仅是分析性意见。

P40:

陈娜第三次突然找到我,问我如果被陷害的话,怎么才能证明清白。

我说最简单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尽可能多地保留书面的资料,尤其股东会和董事会记录,否则口说无凭。

P41:

……因为我现在还不是陈娜的辩护人,只是受委托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如果我现在接受了这些资料,将来辩护的时候可能因为来源不合法被法庭认定为无效。

P45:

从辩方举示这个事实的证据来看,辩方收集证据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若辩方不能或无法收集到这样的证据,仅仅靠被告人的辩解肯定不行,靠辩方向控方或法院申请调取也不行,或者是控方或法院不去调取,或者是当事人所有的公司隐瞒而不提供。

不管哪种情形,法院都不可能查明事实,但却可以认定指控的事实清林、证据确实充分。

P46:

对陈娜职务侵占的指控涉及JFJ医院、81医院和江南医院,公诉方指控的这些事实的发生和发展,都没有解决谁与SRD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什么类型的协议,AX公司设备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变更,如何才能占为已有并获得收益等问题。

P48:

职务侵占以及其他涉及公司职务犯罪的案件与婚姻案件的相似之处就是,相互之间的了解。

相互最了解的人,最清楚致命点在哪里。

No.3说你是你就是

案件简述:

1、吴春水,制药三厂司机,从制药三厂劳务输出到青竹大厦,制药三厂经营副厂长司机,后离职和同厂下岗职工开公司经营药品销售,仅保留劳资关系;(青竹大厦是独立法人单位,原上级单位是制药三厂,制药三厂以借款方式成立青竹大厦,注册后抽离资金,青竹后改为股份制,包括职工股,三厂的股)

2、药品销售生意看好,青竹大厦以劳动关系保管和使用大厦办公为名,要求吴等人每年交十万保管费;

3、股份制改革,吴春水入股一万元成为青竹大厦股东;青竹大厦任命吴为药品销售部的经理、承包人。

未经吴本人同意。

4、一年后,制药三厂突然宣布吴春水等人从事的经营违法,扣钱、扣证、扣票,吴等人劳务合同到期后,制药三厂以五十余万元为条件,续签劳务合同,吴等不从,制药三厂向反贪局控告。

5、辩护以吴非国家要工作人员身份及没有受委派(而是承包)进行,吴最后被判无罪。

P49:

刑法第93条第2款……企业人员被“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理论上称为准“准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一是所属企业属国有企业,二是从事公务。

由于该法条的规定具有概括性、模糊性,对于“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等概念,刑法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和话题。

P50:

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大旗下,办案人员也怕背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黑锅,加之这类人员本来就与国有企业存在这样那亲的人身联系,何况刑法相关规定笼统、概念模糊,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这类人员的身份多数情况下被认定主国家工作人员。

P58:

伪证罪,法律规定为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构成伪证罪的主体,无法对单位出具伪证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只要出具符合侦查机关、检查机关要求的“书面证明”,一切就万事大吉了。

P65:

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

……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No.4只为维护诉讼语言的权利

案件简述:

1、瑞典人Q和伊朗人A将装有10本黑皮笔记本的袋子交给印度人M,其后M将这10本黑皮笔记本交给两个新加坡人H和AD。

新加坡人给了M73000美元,印度人M又将这73000美元交给瑞典人Q,警方监视了整个过程,未采取行动;

2、第二天,两新加坡人离境时被查出黑皮本里有假币;

3、一审认定Q,A,M出售假币罪;Q被判无期徒刑;

4、文中没有介绍二审结果。

P76:

“通用”辩护点……有时如果语言文字问题导致证据认定上的存疑,则可将之作为主要的辩护意见之一;有时语言文字问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虽然没有直接影响,但提出此问题,有助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工作的作风和相关诉讼制度的完善。

这也体现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P77:

涉外刑事案件中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语言文字权利的核心是获得翻译的权利。

……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可从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眼、耳、口”来界定其语言文字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看—看得懂、看得全;听—听得懂、能理解、无遗漏;说—说得清。

P87:

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案件真实的关系是非常直接的,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在任何案件当中,对任何人都没有选择的权利。

No.5火眼识孤证

案件简述:

1、陆之林被吴小春打伤,索赔医药费未果。

于是纠集杨胜新等六人去吴家寻仇;

2、打斗中吴被人在腹部扎了一刀(两把刀原来藏在杨的背后,有人也看到杨进门时拿着用红布包着的什么东西),杨、陆、沈等强拦一出租车,把吴放置车后,给了司机100元,让司机送到医附近医院,后众人散出,杨把包裹刀的绸布包扔在案发现场一公里外的工地上,沈后来证明他看到了这个动作。

吴失血过多而死。

(尸检中未见体表损伤,说明没人对吴进行殴打)

3、杨外逃,后沈揭发,杨被抓。

一审认定杨用随身携带单刃刀至吴死亡,判杨死刑。

4、二审市高院判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P90:

“孤证不为定说”原是一个史学概念,后来被引入法学领域称之为“孤证不能定案”,并逐渐成为诉讼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类似于国外的证据补强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它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对法庭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的影响,关键在于辩护律师是否善于运用它。

所谓孤证,就是单个孤立存在的、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证据。

从组成孤证的数量上来划分,孤证可分为两类:

一是绝对孤证,是指只有唯一证据来证明事实;二是相对孤证,是指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虽然不止一个,但这些证据都是基本同一信息来源,即某一时空条件下的犯罪事实所产生的信息如果只注入了一个信息载体,那么,即使这个信息载体又将其信息转入了数个其他信息载体,仍然是是孤证。

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一事实的多份供述是孤证。

再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P93:

对于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的情况,律师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

这应该是律师与当事人接触当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不信,则难以沟通和达成委托;全信,则容易陷入先入为主。

而且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一般都是于已有利的,即使一些不利的情况,也往往会不自觉地避重就轻,其实这是人们共同的弱点。

因此,律师必须全神贯注倾听的同时小心翼翼地进行筛选,不可轻率的下结论。

P101:

律师将辩护结果的全部希望只寄托于庭审是不切实际的。

我们现在的刑事审判体制远没有达到庭审决定一切的程度。

庭审只是一个过程,确切地说是非常有限的一个过程。

真正对案件判决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在法庭之外。

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在庭前或庭后辩护律师可以单独与检察官、法官居进行沟通,但多年的司法实务的确形成了一套法律条文所没有壹的方式,而且这些方式有时候是行之有效的。

因为绝大部分案件开庭审理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法官在法庭上的工作乙只是审理一个案件过程的一部分。

庭后法需要看卷宗,要消化庭审中控辩双方提出或辩论的问题,要请示汇报等。

辩护律师主动与法官进行沟通,力争自己辩护观点的精华部分取得法官的进一步理解,同是解释法官的疑问;还可以根据沟通的问题组织撰写补充书面辩护意见呈交。

这类“法庭之外”的工作虽无严格程序可循,但其实效性丝毫不亚于法庭的激辩。

另外,辩护律师与一审出庭公诉人提抗辩,但与二审出庭执行职务的检察员却不一定是。

在我辩护过的二审案件中,出庭检察员同意辩护意见的情形不止一二。

法律设定二审出庭检察员的定位,不只是支持一审指控和一审判决,而站在“超然”的法律监督的地位,对一审和二审活动进行监督(实际上执行得如何是另一个问题)。

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若能取得二审检察院(出庭检查员)的重视,相当程度上会减轻辩护律师的压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法庭之外的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

P102页《律师意见书》

P104:

在律师工作上,不太可能会出现“无心插柳柳成萌”的结局。

P108:

由于检察院并不认同我庭前递交的书面意见,所以,在二审法庭上我除了围绕刀具展开辩论之外,也着重针对一审判决认定杨新胜致死的理由作了详尽的反驳。

有些律师为写辩护词而写辩护词,这样的做法,要么下笔千言却离题万里,要么雄辩滔滔却不着边际。

我以为,只要深入细致地研究案件的证据,“写”其实只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无须抓耳挠腮冥思苦想,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

同样的问题,也反映在公诉人的公诉词上。

有些公诉人,很少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理由作周密的说明和分析,拿结论当论点,拿观点作结论。

……

二审辩护词不同于一审,主要是一审针对的是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而二审针对的是一审判决书。

有些二审辩护律师,甚至抗不清楚这些,要么在二审法庭上还口称“被告人”(若没有上诉的也应冠之以“原审”二字),要么就是针对一审起诉书进行攻击。

我以为,这都是业务素质不高的表现。

以这样的表现出席法庭,无论说得是否有道理,也很难让二审法官接受。

P109:

律师不能动摇自己,当事人才会建立起信心,律师的任何动摇都会深刻影响当事人。

这也许是做好律师这个职业所要练就的特殊心理定力的要求吧。

No.6何等昂贵的替人“买单”

案件简述:

1、黄新与柳明因相互挤占肉摊位发生争执,黄见柳欲上来,持刀向柳明右腹猛刺一刀,刺破肝、肾动脉,送医院后30分钟死亡;

2、辩护律师从医疗的角度切入,发现了主治医生在救治过程中的程序问题,虽未能通过法庭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但黄最终被免死刑。

P110:

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于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个案,就要求辩护律师不但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理,更要善于取舍各种学说并结合案情予以运用。

P111:

一般认为,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介入了另一个原因,即这一原因中确实存在与危害结果质的同一性,本身包含结果产生的实在可能性;二是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三是介入因素必须是合规律引起了危害结果的产生。

(From马克昌主编:

《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第228页)

对于侵害人的生命、健康的刑事案件,在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很少注意考察医疗过错行为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影响,这乙造成犯罪行为人为医疗过错行为“买单”,从而承担了不该承担的或不该加重承担的法律后果。

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三:

一是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是顺理成章的,至于医疗行为是否有失误以及医疗过错行为对结果到底有多大影响,这些都属于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二是目前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刑法因果关系中断以及介入因素等没有作出规定,缺乏操作标准。

实践中往往仅以法医鉴定为准,但法医鉴定往往着重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对于介入因素是否考虑、如何考虑,缺乏规程性的硬性规定;再者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失误以及这种过错和失误对结果造成了什么影响,这些是医疗事故鉴定的职责和内容,而不是法医鉴定的职责和内容。

因此,法医鉴定结论往往不能体现医疗行为对结果有何影响。

三是理论上,我国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中断的研究不足也不深入系统,因此理论上的匮乏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实践中的漠视。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有关侵害人的生命、健康的刑事案件中,应注意考察案件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这一介入因素。

P114:

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以往的表现……能不能进行辩护?

当然能。

但这种辩护,任何一个执业律师、不管是否专业,做起来都不难。

可是,这种辩护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通常来说,律师做这种辩护,大都是法官肯定考虑到的,不过是通过辩护律理财的嘴说出来。

即便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法官也不可能无视这些情况,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也都会作为酌定从轻因素考虑。

P115:

就在临开庭之前,我偶然读报,看到一篇一名警察被歹徒刺14刀,其中两刀为肝刺破,经过医务人员长达七个多小时的抢救,警察脱险的详细报道。

看过之后我立刻想联想到黄新的案件,一个问号出现在我脑海:

同为肝破裂,一刀的命丧黄泉,两刀的却转危为安。

P115:

能不能解决问题的前提,是能不能发现问题。

P117: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专家证人,所以,任谁也不能找一个与案件无关的人来做证人,哪怕就是权威也不行。

P122:

证人出庭制度,为法治发达国家的历史所证明,是人类刑事审判制度中最完美的制度。

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将真实与虚假展示出来,而不只是一方进行私下陈述。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作为示范法庭的专利;绝大多数审判都是由公诉人充当证人角色——宣读证人证言笔录,而且只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节选。

在这种情况下,质证必然成为有其名而无其实的形式,成为中国式对“质证”二字特有的诠释。

辩护人激烈的的质证言辞,除了能够引起法庭的空气振荡之外,对法官的认识证据并无多少助意。

对抗性审判的核心就是质证。

P123:

法庭在主治医师的一句证言中找到了呼应。

判决成为起诉书的翻版。

(怎样的一句证言?

No.7愈困弥坚,刑辩律师的品质

案件简述:

(自述)

1、P128上诉人胡林明于10月21日晚9许时,伙同他人持枪、刀等凶器窜到本市西局后街入室抢劫,将事主康井泉、康玉泉、周开复分别砍成轻伤(偏重)、轻伤、轻微伤。

抢走康井泉、关玉娟的人民币四万余元及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又将事主孔青砍成轻伤。

的被当场抓获;

2、胡一审被判处死刑;

3、根据胡的供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的矛盾点,寻找辩护突破口。

二审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4、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P129:

在接手案件之后紧张的四天里,首先要做的就是仔细研究一审证据材料,再有针对性地会见胡林明。

P132:

运用已获知的证据构建案件事实,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功之一,能否成功地构建案件事实也辩护成败的要素之一;在此之前,侦检机关同样通过运用证据在构建案件事实—有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乙是错误运用(或人为制造)证据构建案件事实的结果。

因此,律师构建案件事实,是以证据进行辩护的重要手段。

P134:

辩护律师注重的事实一定是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但并非有利的事实乙一定能起到辩护作用。

P134:

有些学者认为,刑事辩护将由实体辩护转向程序辩护,认为程序辩护是更高层次的辩护。

对于某些案件,律师辩护的层次需要向程序辩护提升,但它不是每个案件辩护的法宝。

在具体案件辩护时,到底从实体还是程序辩护,不应取决于辩护人的主观意志,而是客观事实——存在程序违法——是否符合程序辩护的条件。

程序没有任何违法,而对实体事实认定错误,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大量存在的。

若律师单纯以某种设定的方式进行辩护显然有不得要领之嫌,并不能达到辩护的效果。

我认为,学者强调程序辩护的价值,主要还是从在司法实务中,很多师的辩护依然停留在罪轻罪重之争的水准上,缺乏程序辩护对实体认定影响巨大的认识这方面提出的。

若从这个角度出发强调程序辩护,的确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程序辩护也给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大更多的发展空间。

P135:

一个涉及抢劫财产的案件中,由时间、地点、人物、手段及结果五大要素共同构成,缺一不可。

P142:

除二审开庭之前紧张的准备工作外,我还主动与二审法官交换意见,同时还与二审出庭执行职务的检察员交换意见。

在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工作之后,又撰写了数千字的二审辩护词,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具体的分析。

No.8刑事审判过于承受之重:

社会道德诉求

案件简述:

1、网名“秃鹫”的男子与一不足十四岁女通过网络相识,后发生关系;

2、是奸淫幼女还是女方自愿?

道德卫士通常会先入为主的以为是前者。

P146:

这种道德性的评判极大地排斥和干扰了现代司法理念所要求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有的思维、态度和行为方式,这使得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为迎合社会道德性评判而放弃法律上的公正。

No.9“这里,不是律师表现自己的地方”

案件简述:

1、王龙海等十人持枪抢劫,绑架并杀害人质;

2、辩护律师发现王龙海及同伙的口供中有诸多疑点,并由此展开调查,一审没有采纳辩护意见,判死刑;

3、二审开庭前,王龙海说人并不是他指使杀的,并且尸体DNA检测结果不能肯定是受害人,王龙海也可能存在精神疾病;法院没有同意进行精神病鉴定;

4、二审王龙海死刑。

P174:

控辩的庭审特点在于:

在法庭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职高对口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