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文22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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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文229号
南政文〔2009〕229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和《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泉政文〔2009〕16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安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南安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维护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重点流域环境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和《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泉政文〔2009〕16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和《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大我市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着力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侨乡城市提供坚强的环境保障。
二、目标要求
力争用两年时间,沿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全面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重点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90%以上,泉州市、县(市、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90%和8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三、流域范围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和《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我市重点流域整治范围为晋江和山美水库、桃源水库、惠女水库和石壁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整治重点
(一)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1、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2009年底前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2009年内启动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的建设。
2、仑苍、英都、诗山、梅山、洪濑、官桥、水头、石井等8个建制镇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和建制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3、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和泉州市中心市区应急饮用水源(桃源水库)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9〕48号)中明确的地理范围,丰州镇、市政局、水利局应会同泉州市政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将辖区内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水排放管道接入泉州市市政污水管网;拆除北高干渠、南高干渠、桃源水库保护区内非法排污口、违章建筑。
(二)引导养殖业有序发展
5、市农海局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划定,并予以公布。
山美水库、桃源水库、惠女水库、石壁水库等4个水库各流域集中式(包括8个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晋江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公里、支流沿江两岸500米范围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2009年底前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一经发现,当地政府应组织立即拆除。
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2009年底前建设沼气、生化、消毒等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
对生猪散养户聚集的村庄、区域,当地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建成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7、各重点流域和库区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现有的应于2009年底前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取缔。
(三)强化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
8、市政管理局要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负荷要达90%以上;氨氮、总磷等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要实现城市过境河流两岸全面截污。
9、对沿江、沿溪集镇生活污水,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采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建设小型处理设施的办法予以处理。
2010年底前,美林街道、丰州镇要采取将生活污水并入市污水管网来解决镇区生活污水处理问题;省新镇、梅山镇、洪濑镇要对镇区污水处理、排放进行合理规划,并逐步实施。
10、市政管理局要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配套设施建设。
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技改、实现达标排放;要积极推进乡镇中转站或填埋场的建设,还未建成垃圾处理中转站或填埋场的乡镇,要加大工作力度:
2009年底前完成水头、官桥、英都、金淘、洪濑、省新、丰州、仑苍、东田、康美、梅山、石井、霞美、码头、诗山和雪峰开发区等16个垃圾中转站建设。
2010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全部完成垃圾处理中转站或填埋场建设,并完成省、泉州市下达的县城、乡镇、建制村“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并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1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应于2009年9月底前组织全面清理河面、库区漂浮垃圾及沿江、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堆放的垃圾。
(四)从严控制工业污染排放
12、晋江上游不再审批化工、电镀、制革、染料、农药、印染、酿造、蓄电池、造纸等项目。
全市不再审批新建使用含苯胶水制鞋和制革、造纸、电镀、漂染等重污染项目。
大盈溪流域水质未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将继续实施限批措施。
13、重点流域范围内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所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废水应按期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园区。
14、对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2009年底前仍未达标的应予关闭。
同时,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通报金融、工商部门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15、全市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应于2009年底前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工艺污水零排放。
对建筑用石加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石粉、石渣、废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统一清运,综合利用或规范化填埋。
证照不全、无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并于2009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石材企业污染整治。
16、市经贸局要加快水头镇电镀集控区建设,确保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晋江上游电镀企业搬迁工程。
对未能按规定搬迁进驻水头电镀集控区的企业强制断水停电、关闭停产。
1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辖区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省政府要求的仑苍水暖工业园区、省新扶茂岭工业园区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对其他未集中处理的,出现超容量污染问题的暂停其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审批。
18、九都镇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山美水库库区大红狗、蓝猫、快乐猫、奥特曼、淘气猫等5家未整治鞋业企业工业、生活废水治理,配套安装污水处理设施。
(五)加大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力度
19、市水利局应于2009年底前编制全市河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重新整合河砂开采点,划定禁采区,实行定点限量开采。
20、2009年底前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海)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通航和涉水工程安全,保障河(海)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
在治理整顿期间,除按计划供应台湾和港澳地区外,暂停对其他省份的河砂调运、销售;各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河道采砂相关证照。
(六)做好流域生态用水的保障工作
21、暂停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原已审批(核准)但尚未动工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收回开发权;已开工但未经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的,一律停建。
积极开展重点水电站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
22、所有水电站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于2010年底前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环保局联网。
一旦水质劣于生态用水要求,需要生态调水时,各水电站必须无条件服从省、泉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调度预案,进行用水调度。
(七)强化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23、市林业局应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重点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24、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点,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09年底前关闭。
禁止在沿江、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修建尾矿库或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清理、绿化现有弃渣、弃土场,并取缔辖区沿江违章工程及搭建物等。
25、分步实施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整治。
2010年底前,国土资源局编制完成南安丰州矿区生态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6、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
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加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建设力度,完善防灾减灾体系,调整树种结构,增阔叶树比重,提高林分总体质量。
2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湿地保护,将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划为保护区。
对已列为保护区的湿地,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的任何项目与设施。
28、加强晋江上游及下游南北干渠污染河段治理,水头镇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大盈溪重点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五、保障措施
29、加强整治工作领导。
市政府成立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流域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
30、加强任务跟踪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和《2009年南安市晋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南政办〔2009〕89号)和《2009年南安市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项目计划》(南政办〔2009〕104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督促,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小结,并于每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上报。
31、完善流域环境应急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当地政府要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联动,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流域上下游政府要加强联动,及时沟通信息。
32、加大环保资金投入。
在用好本级环保专项基金的基础上,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机会,积极争取上级的补助资金。
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与建设。
33、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南安市环境监察大队要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完善和巩固标准化建设成果。
34、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泉委办〔2007〕102号),并结合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乡镇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组织实施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改善流域环境质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整治责任
3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重点流域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应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6、市直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对各地落实整治任务的指导、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市经贸局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工作、推进全市重点节能示范工程建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实施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监督落实无证开采和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的关停取缔;市规划建设局和市政管理局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工作的监督落实;市交通局负责完善公路防护措施工作的监督落实;市水利局牵头实施汛期放水冲污,督促各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监督落实河沙开采和水电站的整治;市农海局负责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和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市林业局负责制定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林建设和保护。
37、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措施推动工作,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养殖户、企业主的利益关系,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实现社会安定稳定。
附件:
1、南安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任务分解表
2、2009年南安市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项目计划
表(南政办〔2009〕104号文附表)
3、2009年南安市晋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计划项目表
(南政办〔2009〕89号文附表)
附件:
1
南安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任务分解表
序号
重点工程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
一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1
年底前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2009年内启动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的建设。
2009年底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市政管理局、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
2
完成仑苍、英都、诗山、梅山、洪濑、官桥、水头、石井等8个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和建制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2009年底
各相关乡镇政府各相关供水单位
环保局
3
①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
2009年底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环保局
②
南安市美林水厂水源取水口上游松英大桥左侧鞋厂一级保护区围墙修复及周边菜地取缔。
2009年9月底
美林街道办事处、美林水厂
市政管理局
③
建设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防护设施。
长期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公路分局
交通局
④
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长期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供水单位
水利局、环保局
4
①
丰州镇、市政局、水利局应会同泉州市政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将辖区内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水排放管道接入泉州市市政污水管网。
2009年底
丰州镇政府
市政管理局、水利局
②
完成泉州市区北高干渠、桃源水库南安辖区保护范围内非法排污口、违章建筑的拆除。
2009年底
丰州镇政府
水利局
序号
重点工程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
二
养殖业发展与治理
5
完成南安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划定,并予以公布。
2009年8月
农海局
环保局
6
完成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建设沼气、生化、消毒等合格污染防治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组织拆除。
对生猪散养户聚集的村庄、区域,应建成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2009年底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农海局、环保局
7
关闭搬迁位于山美水库库区九都镇美星村亭山郑金山养猪场。
2009年底
九都镇政府
农海局、环保局
8
①
重点流域整治范围内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现有的网箱养殖应予以取缔。
2009年底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农海局、水利局
②
取缔惠女水库库区内洪濑镇坝田村委会所属的养鱼网箱。
2009年底
洪濑镇政府
农海局、水利局
9
加强农村畜禽散养养殖污染治理,积极推广农村沼气利用和统一规划、集中养殖、集中治理的模式,减少农村畜禽养殖的污染。
2009年底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农海局
三
生活污水垃圾治理
10
①
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真和处理率。
污水处理厂日均处理负荷要达90%以上;加强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长期
市政管理局
市政府督查室
②
市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等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完成城北组团管网工程和教育园区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共5.25公里污水管道。
2009年底
市政管理局
市政府督查室
11
①
对沿江、沿溪集镇生活污水,当地政府应统筹采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建设小型处理设施的办法予以处理。
长期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市政管理局
②
美林街道、丰州镇要采取将生活污水并入城市污水管网解决镇区生活污水处理问题。
2010年底
美林街道办事处、丰州镇政府
市政管理局、规划建设局
③
省新镇、梅山镇、洪濑镇要对镇区污水处理、排放进行合理规划,并逐步实施。
2010年底
省新镇、梅山镇、洪濑镇政府
市政管理局、规划建设局
序号
重点工程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
12
①
南安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并投入运行。
2009年底
市政管理局、环保局
市政府督查室
②
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年底前完成技改、实现达标排放。
2009年底
市政管理局
市政府督查室
③
组织全面清理河面、库区漂浮垃圾及沿江、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堆放的垃圾。
2009年9月底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水利局、市政管理局
④
完成水头镇、官桥镇、英都镇、金淘镇、洪濑镇、省新镇、丰州镇、仑苍镇、东田镇、康美镇、梅山镇、石井镇、霞美镇、码头镇、诗山镇和雪峰开发区等16个垃圾中转站建设。
2009年底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管理局
⑤
撤除位于山美水库库区码头镇众志林场附近山坡垃圾堆放点。
2009年底
码头镇政府
市政管理局
⑥
全市所有乡镇全部完成垃圾处理中转站或填埋场建设,并完成省、泉州市下达的县城、乡镇、建制村“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并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
2010年底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管理局
四
控制工业污染
13
①
晋江、洛阳江上游不再审批化工、电镀、制革、染料、农药、印染、酿造、蓄电池、造纸等项目。
全市不再审批新建使用含苯胶水制鞋和制革、造纸、电镀、漂染等重污染项目。
大盈溪流域水质未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将继续实施限批措施。
长期
环保局、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环保局
②
重点流域范围内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所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废水应按期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长期
环保局、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环保局
③
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和园区。
长期
经贸局
市政府督查室
序号
重点工程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
14
①
对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责令停产停建。
长期
环保局、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环保局
②
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应予关闭。
2009年底
环保局、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环保局
③
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通报金融、工商部门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长期
环保局、人民银行、工商局
环保局
15
全市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应于2009年底前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工艺污水零排放。
建筑用石加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石粉、石渣、废石),当地政府应组织统一清运,综合利用或规范化填埋。
证照不全、无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
2009年底前完成全市石材企业污染整治。
2009年底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电力总公司
16
完成晋江上游电镀企业搬迁工程,对未能按规定搬迁进驻水头电镀集控区的企业强制断水停电、关闭停产。
2009年10月底
经贸局、控区办
市政府督查室
17
①
完成山美水库库区大红狗、蓝猫、快乐猫、奥特曼、淘气猫等5家未整治鞋业企业工业、生活废水治理,配套安装污水处理设施。
2009年底
九都镇政府
环保局
②
组织辖区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省政府要求的仑苍水暖工业园区和省新扶茂岭工业园区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对其他未集中处理的,出现超容量污染问题的暂停其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审批。
长期
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管理局、环保局
序号
重点工程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
五
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
18
编制全市河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重新整合河砂开采点,划定禁采区,实行定点限量开采。
2009年底
水利局
市政府督查室
19
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海)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通航和水工程安全,保障河(海)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
2009年底
水利局、农海局、各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市政府督查室
六
流域生态用水保障
20
暂停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原已审批(核准)但尚未动工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收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