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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轻松巧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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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巧记知识点:

刑法(量刑)三字经

司考中数额犯的起点标准最新归纳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

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

犯罪客观要件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

犯罪主体

 

轻松巧记知识点:

刑法(量刑)三字经

  刑法当中有各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情形很多,不太好记,而且有的情形是“可以”,有的又是“应该”,一不留神就能搞混。

为了方便记忆,于是网上就流传着各种版本的顺口溜,下面的这个,我认为是目前各种版本中的上品。

  1、中无损应当免

  2、中有损应当减

  3、未成年应从减

  4、仅从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

  解说: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考中数额犯的起点标准最新归纳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注意:

走私武器、弹药、珍贵文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走私犯罪原则上是没有数额限制的。

  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

  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1万元以上的

  5、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

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侵占罪——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

处二年以下、拘役或罚金

  7、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注意: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并且毒品犯罪中毒品是不以纯度折算;

  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500株以上

  9、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10、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5千元至1万元为起点,而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以1万元为起点。

根据为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是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11,职务侵占罪——5千至2万,根据为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是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1995.12.25)

  12,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处三年以下至管制,并处或单罚金

  13,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3千元,根据为最高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

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重点掌握后三个要件。

  客观方面要素:

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是以既遂作为条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形;

  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构成。

  强奸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

  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但是必须是法定的。

抢劫、强奸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

  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

  区别:

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

  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

  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定

  具体罪状的问题,分则法条构成的要件,还有总则的要件,犯罪主体的一些要件,故意过失的概念等。

  比如:

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条时,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构成;

  主体——16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

  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态应该是过失的,不能是故意的。

从法定刑可以看出。

刑法总则对过失界定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释为过失犯罪。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

  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

具备这个情节要依照分则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加重处罚。

  2.犯罪构成

  定罪(定性):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

  对象

  还要注意量刑问题:

考试方向——法定处罚情节

  第二节 犯罪客体(非重点,一般了解)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注意: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别是分八节和九节,每一节实际上也是一类犯罪。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还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

如抢劫罪、贪污罪。

  二、犯罪客体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作用对定罪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犯罪客体在实践中定罪的作用不大。

  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类的需要。

刑法分则分为10章,第3章、第6章各分几节,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了解)

  对象应该放在客观要件中讲解。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

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包括具体要件或者是要素。

  1.犯罪行为(危害行为)

  2.行为的结果

  3.行为的对象

  4.行为的手段和方法

  5.行为的时空条件

  把要件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是指任何一个犯罪所必须要求的要件(要素)是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行为之外的要件都属于选择要件。

  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

  结果:

有的罪有结果的要求,有的罪没有结果的要求。

如一些危险犯定罪的要求是只要造成这种发生危险就可以。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和非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

  客观上分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与不作为。

  持有型形犯罪:

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通说上认为是作为的犯罪行为。

持有型形犯罪还带有继续犯或持续犯特点。

  重点把握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具有特定性、法律性

  2.不作为构成犯罪义务的来源包括:

  

(1)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刑事法律规定,也可以是非刑事法律规定,如遗弃罪、偷税罪

  

(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注意:

行为人必须在履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的活动中才会产生本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主要指合同行为

  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先行行为又叫前行行为)

  例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引起危险也能成为义务来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否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演变为数罪。

  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无过错行为,无过错行为导致了危险,先前行为应当包括无过错行为。

例如,小孩在麦垛中玩被插中。

  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作为犯的理论分类:

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偷税罪、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作为形式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

  在过去有一案例引起争议比较大,如妻子要自杀,丈夫不救助,置之不理,丈夫能不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在实务中,有的定罪,有的没有定罪,定罪的情况妻子自杀是由于丈夫的某种过错行为所导致的。

  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不作为概念的确立,有利于合理确定犯罪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在许多情况下,也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

  四、危害结果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危害结果的类型划分:

  有的罪是以发生结果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

  有些罪是以发生结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既遂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把这个罪作了修改,修改最重要的是把这个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构成犯罪。

  只要有实施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结果的犯罪行为,行为实施完毕,犯罪既遂的,这类犯罪称为行为犯。

  结果加重犯,刑法在基本的犯罪构成之外规定了要加重处罚的结果,按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要加重处罚。

所以,结果加重犯只能是法定的,也就是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

还要注意行为人对这种加重犯的处罚结果通常是过失。

但是,有些罪也有故意的。

  五、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1.条件说的判断标准与实例

  2.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只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条件之一,有因果关系未必都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罪过或者不具备主体资格,即使有因果关系也不负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的中断

  注意:

介入的因素是异常的因素,也是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因素。

  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3年考题多选41)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

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

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

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

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

赵的仇人郝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

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

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

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

ABCD

  六、行为对象

  在刑罚分则中如果有特别规定,要注意它的特别规定。

如侮辱国旗、国徽罪,行为对象是国旗和国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行为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强奸罪,行为对象是妇女。

  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手段或者方法,要注意有些特别规定。

如,强奸罪、抢劫罪、劫持航空器罪等手段都是要求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客观要件中的行为的时空条件,如非法捕猎罪,非法捕捞罪,都是作为定罪要件的。

而有些情况下,时空条件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入户抢劫,对于地点的要求,不是对抢劫定罪的要件,而是属于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自然人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首次增加了单位走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大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又参与实施杀害人质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

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它问题

  1.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就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是“应当”。

  2.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

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计算。

  3.保安处分。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处罚的,应当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一个是医学标准,一个是心理学标准。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

  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规定。

  3.保安处分。

对于精神病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强制医疗,也可以责令其亲属、监护人严加看管。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指既聋且哑的人;盲人指双目失明的人。

  三、特殊主体(身份犯)

  身份犯主要在分则中把握,注意哪些罪要求特殊身份才能构成。

  如果分则条文中对该种犯罪的主体附加了特殊的要求或限制(身份要求)的,称之为特殊主体。

常见的是职务和业务身份的特殊主体,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犯罪,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还有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渎职罪中除了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一般主体外,其他犯罪的主体都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也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司企业人员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厂矿企业的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身份要作广义理解,除了特定职务和业务身份外,还包括国籍,比如说,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要求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因此这个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还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比如传播性病罪要求主体是患有严重的性病的人;还包括某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比如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罪),也是特殊主体;还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要求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

  确认特殊主体的前提,是限制在单个人实行犯罪情况下。

也就是限于实行犯或“正犯”。

除实行犯外的其他共犯即帮助犯、教唆犯,是没有特殊主体限制的。

  非身份犯(一般主体)和身份犯可以形成共犯关系。

但是,它们形成共犯的前提是,这种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身份犯的身份。

例如,贪污罪中,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按照贪污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强奸罪(单个主体、实行犯的主体限于男性)中,如果妇女教唆、帮助男性强奸的,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对非身份犯和身份犯的共犯关系做出了规定。

如职务侵占罪中,内外勾结伙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的,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在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如果公款的使用人(可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公款的,应该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例题:

  1.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0年)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只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不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不是伪证罪的主体,它们有一个单独的罪名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作证罪,而且只有刑事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是伪证罪的主体)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解答:

ABC.

  四、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单位犯罪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依法设立的单位:

主要指依法设立的五种单位:

公司(公司法规定的两类公司)、企业(公司以外的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机关(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政协组织是按国家机关对待的)、团体(不同人群的自治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范围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资格(应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财产,尤其要有独立的财产,因为单位犯罪是要判处罚金的)。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注意:

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看它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私营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犯罪行为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2.为了单位的利益(非个人利益)。

一般来讲,为单位谋取的都是非法利益,但是单位的过失犯罪很难说谋取的是非法利益。

总之,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利益,不能为个人利益。

如果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最后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某几个人所有,那就是为个人利益犯罪,只能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处理。

  3.以单位的名义。

如果以个人名义,只能按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高法解释: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已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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