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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双江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县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临沧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部门,是指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中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级各部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县工商联及各乡(镇)、两农场。

(以下简称“县级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高效务实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县党代会、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县“两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县级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乡)党委、政府或县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会议。

二类会议。

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部门召开的专项性会议。

三类会议。

县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县(乡)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

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县级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

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拟定方案,经县委、县政府主任审签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

由各单位拟定方案,县委各部门报县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四类会议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县党代会、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县“两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参会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

开到乡(镇)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

严格限定会议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80人。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其中: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各单位召开的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县(乡)级,需请县(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县(乡)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级各民主党派和县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并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乡(镇)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乡(镇)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者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

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者接续召开。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洒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第十三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双江县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双江县以外地区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会议租车费、文件印刷费、各类证照费等。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一、二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核定标准如下:

住宿费每人每天13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其他费用每人每天50元,共计280元。

综合定额核定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在县级召开的县级会议,县本级及勐勐镇长、沙河乡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

一、二类会议按每人每天100元核拨伙食费。

在县级以外地区召开的县级会议,会期、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数及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会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党章、法律等规定定期举行的县党代会、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县“两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会议费由县财政局专项核拨。

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会议费由县财政局集中管理。

县财政局按规定的会议费标准和批准的会议人数、天数核定并下达会议费预算指标。

三类、四类会议经费由各单位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县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议费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县委各部门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定或修订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三)负责对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会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县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县财政局对县委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县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配合县财政局对市政府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安排会议预算,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四)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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