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东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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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东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doc

克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文件

克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克东县教育局

 

克东食安联发[2013]5号

关于印发《克东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

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校外托餐机构: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13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为更好贯彻落实、实施该条例,克东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克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克东县教育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

现将《克东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克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克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克东县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克东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范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规范整顿,使全县校外托餐机构全面实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使其餐饮服务经营在设施设备、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三、时间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30日):

成立整顿领导组织,制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向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限期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2)专项整顿阶段(20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

对全县校外托餐机构开展全面监督检查。

(3)总结阶段(2013年8月上旬):

对专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和分析全县校外托餐机构整体安全形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四、整顿范围

全县所有校外托餐机构。

五、整顿内容

1.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就餐学生不多于3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就餐学生多于30人的校外托餐机构按照国家相应类别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县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4.校外托餐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

校外托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学生法定监护人需与校外托餐机构签订学生供餐服务合同。

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应当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向所在地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承诺。

5.校外托餐机构是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有关证明文件和购物凭证,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校外托餐机构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是否实行晨检制度,建立从业人员晨检记录健康档案。

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是否仍然从事膳食的制作、分装、发放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7.校外托餐机构是否采购、使用和经营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食品。

8.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9.采购或者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有关规定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10.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1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12.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13.严禁加工凉拌菜、未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

1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严禁采购、贮存、使用易发生食物中毒的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15.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16.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7.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18.实行分餐制;

19.实行食品留样制度,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并保存48小时以上。

六、许可审批条件

(一)申请材料  

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开办人(业主、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餐饮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利用居民住宅小区中的房屋从事托餐服务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文书,利益相对人(邻居、物业)同意证明;

5、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食品安全设施)布局平面图;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复印件;

7、相关照片(牌匾照片、消毒柜照片、保洁柜照片、水池照片);

8、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聘书、高中以上学历)

9、食品安全制度(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保证提供餐饮安全的承诺书;

12、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

13、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许可条件  

1.选择地势干燥、有上下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校外托餐机构不得设在违法建筑内;

3.校外托餐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3平方米以上。

4.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区应相对独立,并均应设置在室内场所,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5.食品处理区应合理布局,并具备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6.食品处理区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有1.5米以上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7.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其就餐场所的出入门口须设防蝇防尘设施,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备;

8.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区面积应与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其切配、烹调场所的累计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9.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设置3个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盆),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其余可采用专用的盆等食品原料清洗容器,分别用于蔬菜、肉、鱼等食品原料的清洗,各类水池(盆)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0.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盆)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盆)混用;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盆),至少设置1个固定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2个专用清洗水盆等餐用具清洗容器,并分别按清洗、消毒、冲洗等功用标识清楚;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应设1个固定的专用餐用具清洗水池;

11.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设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用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12.粗加工、切配、烹调、餐饮具清洗场所,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

13.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4.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桶)应独立设置并专用,其位置应以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为原则;

15.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16.就餐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

17.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易于清洗消毒;

18.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和留样冰箱。

19.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七、组织领导

为将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开展好,收到实效,成立克东县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国范县政府办主任、食安办主任

副组长张守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史学谦县教育局局长

成员从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抽调。

八、工作要求

(一)全县所有已在经营的校外托餐机构,如要继续经营,必须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逾期未提出申请且继续从事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校外托餐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学校有条件的,不准许学生在校外托餐机构食宿。

(四)各相关部门对校外托餐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校外托餐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克东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2013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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