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绩效考核制度文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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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绩效考核制度文档版
培训学校绩效考核制度文档(2021版)
Trainingschoolperformanceappraisalsystemdocument(2021Edition)
编订:
JinTaiCollege
培训学校绩效考核制度文档(2021版)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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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考评”)是指用系统的方法、原理,评定、测量员工在职务上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
一、考评的目的和用途
1、考评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的成就感。
2、考评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二、考评的原则
1、一致性:
在一段连续时间之内,考评的内容和标准不能有大的变化,至少应保持1年之内考评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2、客观性:
考评要客观的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新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3、公平性:
对于同一岗位的员工使用相同的考评标准;
4、公开性:
员工要知道自己的详细考评结果。
三、考评的内容和分值
1、考核的内容分以下三部分:
(1)、重要任务:
本季度内完成的重要工作,考评的工作不超过3个,由任务布置者进行考评;
(2)、岗位工作:
岗位职责中描述的工作内容,由直接上级进行考评;
(3)、工作态度:
指本职工作内的协作精神、积极态度等。
由部门内部同事或被服务者进行考评。
2、分值计算
原则上,总分满分180分,重要任务满分90分,岗位工作、工作态度分别为45分。
对于没有“重要任务”项的岗位,原则上其他两项的分数乘以200%为总分。
四、考评的一般程序
1、员工的直接上级为该员工的考评负责人,具体执行考评程序;
2、员工对“岗位工作”和“工作态度”部分进行自评,自评不计入总分;
3、直接上级一般为该员工的考评负责人;
4、考评结束时,考评负责人必须与该员工单独进行考评沟通;
5、具体考评步骤在各岗位的考评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五、保密
1、考评结果只对考评负责人、被考评人、人事负责人、(副)总经理公开;
2、考评结果及考评文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3、任何人不得将考评结果告诉无关人员。
六、其他事项
1、公司的绩效考评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
2、考评每季度进行一次,原则上在3月、6月、9月、12月下旬进行;
3、考评负责人在第一次开展考评工作前要参加考评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4、各岗位的考评实施细则在本制度基础上由人力资源部、考评负责人及被考评人共同制定。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激励长效机制,规范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15〕1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范围及对象是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力量。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
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完善绩效考核的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第三章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教师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自觉性、能力和实绩,具体包括德、能、勤、绩等四方面内容。
(1)“德”,即师德,指教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xxx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以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方面情况。
(2)“能”,指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主要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
教育能力主要考核教师组织管理学生、学生思想工作和结合所教学科内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能力;教学能力主要考核教师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设计和组织课堂教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能力;教育科研能力主要考核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总结提炼教育教学经验等方面的能力;教师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3)“勤”,指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方面,主要包括教育教学工作量、教学常规、出勤等方面的情况。
教育教学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任课情况;教学常规主要考核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辅导学生、作业批改、教学反馈、继续教育等情况;出勤主要考核教师遵守学校作息制度的情况。
(4)“绩”,指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育人成效、教学效果、教研成效等方面的内容。
育人成效主要考核教师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和行为习惯、身心发展,以及帮助学困生等方面的'情况;教学效果主要考核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学科班级合格率、巩固率等方面的情况;教研成效主要考核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竞赛、论文撰写、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情况。
教师绩效考核由学校组织教师绩效考核小组和年级组(学科组)及学生评分,总分为100分。
其中中学教师考核小组评分占总分的50%,年级组(学科组)考核评分占总分的40%,中学生评分占总分的10%;小学四、五、六年级教师考核小组评分占总分的50%,年级组(学科组)评分占总分45%,小学生评分占总分的5%;小学一、二、三年级教师考核小组评分占总分的60%,年级组(学科组)评分占总分的40%。
第六条 班主任绩效考核主要考核班主任的学生教育、班级管理、教育活动、关爱学生、学生转化、学生评价、家校联系、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协调利用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由学校绩效考核小组评分,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
第七条 学校领导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格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思想,以及科学决策、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沟通协调和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能力。
“勤”主要考核学校领导的工作作风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学校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引领学校师生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廉”主要考核学校领导校务公开、经费使用、人事管理等方面廉洁自律的情况。
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校级领导绩效考核小组和学校教职工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小组及教职工评分各占总分的50%。
第八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主要考核他们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服务意识、工作效果等方面。
由学校绩效考核小组和教师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小组和教师评分各占总分的50%。
第九条 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教师自评与考核小组评议、年级组(学科组)评议及学生评议相结合,每学年末考核一次,根据被考核对象平时工作表现及年度考核述职情况量化评分。
第四章 绩效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25%以内,60分以上定为合格,少于60分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的;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旷课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采取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被评为不合格的人数不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程序:
(1)个人总结和述职;
(2)组织年级组(学科组)及学生对教师评分,组织教师对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评分;
(3)学校绩效考核小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结合年级组(学科组)及学生或教师评分,汇总绩效考核得分,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4)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5)在校内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受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教职工的复核申请;
(6)学校将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争议的处理。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首先需要书面向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再次确认;如果对学校绩效考核委员会复核和再次确认的考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再次复核的书面申请,学校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复核和考核结果的最后确认。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领导的绩效考核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教职工,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视不同的考核等次发放。
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得发放绩效工资并在下一年度扣减已按月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行确定。
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坚持向骨干教师和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倾斜,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依据。
第六章 绩效考核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考核,正确对待考核结果,正确对待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同等次拉开的分配差距,达到以考核促进学校发展的目的。
第十八条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制订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订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制定方法,认真实施。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科学制定本地、本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试行办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
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校公开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健全组织,规范程序。
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绩效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
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党支部、学校行政、工会、教师等方面的代表组成,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考核小组组长和成员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确定。
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领导和组织本校绩效考核工作,确定教师绩效考核等次,对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考核小组在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绩效考核的等次建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严肃纪律,完善体系。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要抽调原则性强,办事公正,懂学校管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的人员到考核小组工作,考核人员按照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进行考核。
对绩效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必须严肃处理。
各地各学校要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办法,健全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体系,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保证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注意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专业技术年度考核可以与教师绩效考核合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其它正式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赣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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