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票据法律制度 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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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票据法律制度下
第九讲票据法律制度(下)
何颖
第三节票据行为
五、出票
(一)定义: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通常把出票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把基于出票行为而后续进行的其他票据行为称为附属票据行为。
(二)出票的格式
(二)出票的格式
Ø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种类
1
2
3
4
5
6
7
汇票
票据文句
支付文句
确定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期
出票人
本票
票据文句
支付文句
确定金额
收款人
出票日期
出票人
支票
票据文句
支付文句
确定金额
付款人
出票日期
出票人
Ø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种类
1
2
3
汇票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本票
付款地
出票地
支票
付款地
出票地
Ø出票的有益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禁止转让:
-外币支付:
-代理付款人:
(三)出票的效力
•对出票人的效力:
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
•对付款人的效力:
产生形式上的付款人效力.付款人是否付款,必须依赖于付款人本人的承兑行为。
•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取得票据权利,包括提示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转让权。
六、背书
•什么是背书?
有哪些种类?
•背书的功能是什么?
•背书的效力是什么?
•背书的格式是什么?
(一)定义:
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交付于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二)功能:
(1)转让票据流通的方式有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
记名式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无记名票据可直接交付转让
(2)委托收款、质押等记载。
•司考真题:
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
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
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四)背书的效力
•票据权利的转移:
背书有效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保证人的权利等,均由背书人移转于被背书人。
•权利证明:
最后的被背书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即被推定为该票据的合法权利人。
•担保:
背书人在无相反记载时,对其后手,包括直接后手和其他一切后手,应按照汇票文义负担保承兑与付款的责任。
当持票人(背书人的一切后手)如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便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司考真题:
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
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五)背书的格式:
绝对必要记载
相对必要记载
有益记载
无益记载
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日期
委托收款
禁止转让
设定质押
部分背书
分别背书
附条件背书
七、承兑(acceptance)&.提示承兑(presentationofacceptance)
•什么是承兑与提示承兑?
•为什么要承兑?
•如何承兑?
其规则和效力如何?
•如何提示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则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请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在汇票被承兑之前,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利、付款人的付款义务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承兑的功能即在于确定该权利与义务。
(二)承兑规则:
•持票人提示承兑,应当在提示期限内、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
付款人承兑,应当在承兑期限内作出承兑决定,在汇票上记明必要事项。
•律/司考真题: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
“承兑。
甲公司款到后支付。
”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八、保证(guarantee)
(一)定义
1.票据法上的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汇票债务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
2.票据保证与民法上保证的区别:
P183
i.要式性/任意性
ii.独立性/附属性
iii.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iv.连带责任/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
3.票据保证的类别:
Ø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票据法》50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Ø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票据法》51条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Ø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票据法》46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第四节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概述
(一)定义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第4条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rightofpayment)
•付款请求权又称为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表现为提示付款行为。
•付款提示期:
即期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条件
•超过期限进行付款提示,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仍然享有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
•付款行为的法律效果: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对远期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追索权(rightofrecourse)
•追索:
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或者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例如付款人破产)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票据保全手续以后,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必要金额的行为。
•追索权相对于付款请求权而言,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
•追索的程序:
-发出追索通知:
《票据法》66条
-确定追索对象:
《票据法》68条
-受领追索金额:
《票据法》70条
•司考真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
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
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法上善意取得的要件:
i.受让人必须为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
ii.受让人必须从无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iii.受让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受让票据
iv.受让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司考真题:
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
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
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的瑕疵
(一)票据伪造与变造
1.票据伪造,在英语中称作“falsesignature”,直译为“虚假签名”,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
(1)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
•伪造行为人目的是行使票据
(伪造人)
A出票C背书D背书E
B(被伪造人)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对被伪造人的效果:
由于被伪造人自己也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对伪造人的效果:
伪造人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但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对其他真实签章人的效果:
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
•对持票人的效果:
持票人无论在取得票据时为恶意或善意,不能对被伪造人主张任何票据上责任。
Ø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Ø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Ø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
Ø变更的是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票据事项。
如票据到期日、付款地等。
Ø变造的目的在于行使票据权利。
•司考真题:
(多项)
•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
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
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二)票据的更改与涂销
1.票据更改是指票据行为人为订正自己在票据上记载的错误,以一定的方式,对票据记载加以改变。
•《票据法》第9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
比如汇票的付款人将汇票上记载的“承兑”字样涂去。
第四节票据权利的抗辩与补救
一、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概念
1.民法上的抗辩,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合法理由加以对抗,以否定其权利主张的行为。
2.票据抗辩是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权利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票据法》13条“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
3.票据抗辩的特点(与民法抗辩的区别)
•民法抗辩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所有后来的债权受让人。
而票据债务人如果享有太多的抗辩权,显然会影响票据的使用。
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法同时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的规则。
•《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事由
1.物的抗辩也称绝对抗辩,指基于票据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2.人的抗辩,称相对的抗辩,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司考真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
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三)抗辩的限制与反限制
•如果将票据上的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理由规定得过于宽泛,可能会造成票据权利人合法票据权利难以实现的后果,从而阻碍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法》13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P194
(一)挂失止付
-条件:
丧失票据、书面通知、票据权利人实施
-效力:
付款人从接到挂失止付的通知之日起,不得再履行付款义务。
但是,失票人在挂失止付通知后的3日内不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挂失止付即失效。
•持失止付只能阻止其票款被冒领,但不能否定善意取得情况下票据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公示催告
(三)除权判决
•本章小结: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货币证券、无因证券(关于无因性)、要式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前者称“票据关系”,后者称“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一种虽不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却与票据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以发行或转移票据上权利、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包括基本票据行为即出票,以及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生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可以代理。
•票据权利包括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以及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除了出票取得、善意取得等原始取得以外,主要通过背书等方式继受取得。
•票据的伪造、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