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琥珀杯评选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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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琥珀杯评选办法修订
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
(市优良工程)评比方法
(订正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目标,落实
国家《质量复兴大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使建筑公司增强质量管理,依赖科技进步,争创精选工程,推进
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特拟订《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市优良工程)评比方法》。
第二条“琥珀杯”奖是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市优良工程)。
“琥珀杯”奖的评比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实行。
第三条凡承建在合肥市行政地区内并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住所小区),当地公司在外处承建的工程项目也可申报。
第四条“琥珀杯”奖工程由施工公司自发申报,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察和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查。
第五条“琥珀杯”奖每年评比一次,其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从获取“琥珀杯”奖的工程中择优介绍参选。
第二章评比范围
第六条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一定是达到以下规模要求的新建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二、建筑面积在
2
10000m以上的仓储工程;
2
5000m以上的工业厂房;
2
三、建筑面积在5000m以上的科研办公(商办)楼、教课楼旅馆等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在
2
以上的单体住所工程;
4000m
五、建筑面积在
2
以上的古建筑园林工程;
1000m
六、建筑面积在
30000m
2
以上的住所小区或组团(含小
区配套设备建设);
七、未列出详细规模标准但造价在
1000万元以上的工
程;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比范围:
一、在原项目基础长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及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裁减的建材、构配件、设备、洁具和对环境有污染,或节能不切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工程。
二、已申报参加过“琥珀杯”奖评比而未被评比上的工
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领取《施工赞同证》后或动工前,申报施工企
业须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市(或县、区)质量安全监察
机构提交创“琥珀杯”奖计划和创优目标。
未提交创“琥珀
杯”奖计划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切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设计标准、规范。
同时要表现出采纳新资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含量高以及环保、节能减排等特色。
评比优先考
虑获取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三、工程动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领取了《施工赞同证》;四、工程施工一定切合国家省、市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
规范、标准和要求,严格依据公司质量保证系统文件有效运转,质量达到本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并经查核达标;
六、工程获取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称呼。
七、实行绿色建筑施工,减少和降低对施工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破坏和影响。
八、工程已经过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市质量安全监察
站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论标准》GB/T50375-2006及《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良构造奖评比方法》(试行)组织的构造评论,并达到优良构造标准。
九、按规定办理了完工查收及存案手续,并经半年以上使用检验,工程未私自改变原设计用途,未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质量缺点而惹起的业主投诉状况,未发生业主装饰破坏构造、使用破坏设备(施)的现象;
十、住所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已依据赞同的小区建设规划和设计要求所有建成,隶属设备配套齐备,知足使用功能;
(二)小区或组团的住所建筑和配套设备的工程质量一定所有合格;
十一、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好由一家施工公司或建设单位申报“琥珀杯”奖。
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该列入申报表内,并附参建项目的质量评定资料,加盖单位(公司)公章。
十二、申报“琥珀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出二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子建筑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肩负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饰装饰工程的施工公司;
(二)参建单位达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10%;
(三)达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应所有合格。
十三、申报“琥珀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资
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招标文件和合同商定足额装备,并长久在岗、履责。
十四、遇到行政处分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加申报“琥珀杯”奖;有严重不良记录行为的,一年内不得申报“琥珀杯”奖。
十五、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较大级以上(含较大级)安全事故和重要质量问题的,不得申报“琥珀杯”奖。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琥珀杯”奖申报程序:
对切合评比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工程,由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申报表,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申报。
第十条“琥珀杯”奖的申报资料:
一、“琥珀杯”奖申报表(各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应经其质量安全监察机构审察赞同);
二、工程概略和施工质量状况的文字、图像资料;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专项审察建议书及合格证;
四、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颁发的优良构造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监理评估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总承包合同、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七、施工赞同证、工程质量监察查收(综合)表、工程完工查收报告、工程完工查收存案表复印件;
八、能反应工程概略和施工过程中重点环节、部位质量(含节能设计、审图及施工质量)和新技术应用等状况的文
字资料、原版彩照15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许多于10张);
九、工程质量回访、维修状况的使用(业主或物业管理)
单位近期反应建议书(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十、建设(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履责、服务质量状况
的评论建议书(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以上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A4规格软封面)。
第五章创优工程的服务、指导
第十一条对按本《评比方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在领取工程《施工赞同证》后或动工前已向市建筑工程协会和质量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了创优计划和目标的项目工
程,市建筑工程协会从合肥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中选调专业水平高,熟习工程质量的专家不按期的进行无偿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渗、漏等
质量通病未除去、存在问题未实时整顿的;工程质量存在违
反工程建设标准强迫性条则规定的,在“琥珀杯”奖评比中
推行一票反对。
第十三条
为保证参评优良工程的质量水平,市建筑工
程协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
5名以
上娴熟掌握工程质量查收及评论标准的不一样专业、拥有工程
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构成。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
平、公正和持续性,工程复查组专家应从合肥市建设工程技
术专家库中抽取,每年专家调整数目许多于
1/2,复查组专
家应与被复查评审的工程无工作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书面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包含:
工程
概略、工程特色、难点,施工技术(工法或装备)及保证质量的举措,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评定结果;
二、查阅所有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和质量系统运转资料(按规定应是原件的一定供给原件);
三、实地检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察的内容和部位,施工公司都一定予以知足,不得以任何原因回避或拒绝;
四、听取使用(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论建议;五、由复查小组形成复查报告上报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
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复查一定一次经过,不一样意进行二次复查。
第七章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琥珀杯”奖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优良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获得高级技术职
称、熟习工程质量技术,拥有较高专业水平的7名以上成员(单位)构成。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及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从专家库中抽
取。
评审委员会会议一定由评委自己列席,不得拜托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立获奖工程,评审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存案。
第八章奖励
第十七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对荣获“琥珀杯”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授与证书;对荣获“琥珀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琥珀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琥珀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琥珀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工程予以通告表彰。
鼓舞和倡导建设(业主)单位对获奖的工程推行“优良优
价”政策。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商定,对获取“琥
珀杯”奖的市级优良工程,赐予施工单位中标价(合同价)~
3%的奖赏;赐予监理单位监理总花费的2%奖赏。
第十八条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琥珀杯”奖获奖工程的资料编撰归档,并组织宣传。
第九章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履行中央“八项规
定”,根绝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脚踏实地,不得故弄玄虚,
不得请客送礼。
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赐予责备,直至撤除
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复查和评审人员要坚持仔细、公正、科学
原则,秉公做事,清廉自律。
对违犯纪律者,撤消其参加工
程复查或评审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故弄玄虚获取“琥珀杯”奖的工程,报
经市建委赞同,撤消其“琥珀杯”奖称呼。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公布前,已按原《合肥市建筑工程
“琥珀杯”奖评比方法[2010]8号》规定的范围、条件、程
序、工程复查等要求,准备和实行的项目工程不受此限,仍
按原《方法》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说。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合肥市建
筑工程“琥珀杯”奖评比方法(订正稿)》(合建协【2010】8
号)同时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