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投资的特点优越性与具体方式doc 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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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的特点、优越性与具体方式(doc9页)
BOT模式
出自MBA智库百科(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
BOT的含义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参与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其为“”,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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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的特点和优越性
从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出,BOT投资方式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权钱交易”:
政府赋予私营公司或企业对某一项目的特许权,由其全权负责建设与经营,政府无需花钱,通过转让权利即可获得一些重大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极大的的,特许期满后还可以收回项目。
当然,也因为拥有一定时期的特许权而获得极大的投资机会,并相应赚取了利润。
所以BOT投资方式能使多方获利,具有较好的投资效果。
BOT投资有如下优点:
1、可利用私人,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和、、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
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私营企业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减少风险,获得较多的,客观上促使其加强,控制造价,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
4、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
采取BOT投资方式,可在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设前,提前建成发挥作用,从而有利于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5、可以给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和的提高。
6、BOT投资项目的运作可带来、培训本国人员、发展等相关利益。
7、BOT投资整个运作过程都与法律、法规相联系,因此,利用BOT投资不但有利于培养各专业人才,也有助于促进东道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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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的参与者
1.项目。
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
在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就应明确和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
同时,应在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
项目发起人拥有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条款所表明的,即当政府有意资产时,拥有除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2.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
在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
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项目公司足以回收、支付贷款本息和,并有利润可赚。
3.债权人。
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
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进行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应获得合理的。
4.发起人。
BOT项目的发起人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
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项目建设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
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未能通过,项目公司将予以罚款。
5.保险公司。
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
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对的、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
6.供应商。
负责供应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燃料、等。
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对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能提供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同时应在供应协议中明确注明,并由政府和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7.运营商。
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为保持项目的连续性,项目公司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
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在运营运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进行预算,列出,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
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8.政府。
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
本书有关章节将详细说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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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BOT的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
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签订或与银行签订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
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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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一租赁一转让。
(5)BT(build-transfer)即建设一转让。
(6)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即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7)DBOM(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即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维护。
(8)FBOOT(fund-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筹资一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
(9)DOT(develop-operate-transfer)即开发一营运一转让。
(10)ROT(rehabilitate一operate-trans)即修复一营运一转让。
(11)CAO(contract-add-operate)即合同一增加一营运。
"增加"意指项目发起人租用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再增加一些设施。
(12)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一拥有一营运。
随着工具的不断创新,跨国投资形式的多样化,针对BOT投资方式所带来的缺陷,近年来,国际上又出现了两种类似BOT投资方式的,它们是:
(1)“高级交钥匙”方式
此方式介于承包方式和BOT投资方式之间,其实施过程与方法基本类似,BOT投资方式的是完全由承包商自行解决的,而高级交钥匙工程在上采取的是由业主和承包商分担的方法,这种方式使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巾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因此操作更灵活,更有效。
(2)(assct-backed-securitization)
即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方式。
购买证券方为,发行证券方为筹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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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TOT的区别
∙投资方的项目结构方面
BOT模式运作过程包括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承包商、、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与者。
在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这一复杂结构需要大量的协议、商业合同。
这些协议和合同从准备、谈判直至签订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也需要项目参与方的密切协作。
基础设施和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它要求众多的参与方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无疑增加了项目进展的复杂性和难度,相应地会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决心。
可见,BOT方式中的建设环节是一项复杂的,项目的立项、实施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
相比之下,要简单一些。
因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
项目的建设已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
这种的运作方式主要涉及有关问题的谈判及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外资投资方经营期内中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
同BOT相比较,TOT方式有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
∙外资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方面
由于BOT投资项目生产经营周期长,从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和进行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数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风险,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影响BOT的主要因素有:
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东道国政府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债务风险以及与相关的风险等。
正因为这样,在BOT融资方式的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对各种风险的考虑是十分慎重的,因为的大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和。
而没有建设这个环节,投资方直接经营已建成的项目,从而回避了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大量风险。
TOT模式是购买东道国已有的存量基础设施和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又能尽量取得收益。
∙对法律环境的要求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BOT和TOT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
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及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三资企业法”、公路法、电力法、外汇管理法规等组成了我国BOT的基本法律框架。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管制、保护关系和中外私人合营者之间的投资关系,显然不能满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护要求。
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B0T投融资基本法》。
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较BOT方式对法律环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资者。
因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项目资产为担保,即使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资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与BOT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下,TOT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简便易行的方式,它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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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与BOT模式的比较
1.与BOT模式的共同点
(1)这两种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担保人。
融资人是指为开发、建设和经营某而专门成立的经济实体,如项目公司。
出资人是指为该项目提供直接或的政府、企业、个人或金融组织等。
担保人是指为项目融资人提供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政府。
(2)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发生契约关系。
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并由民营企业负责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偿还义务。
(3)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
2.与BOT模式的不同点
(1)不同。
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之间是以等级式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其组织形式如图1。
在BOT融资模式下,参与项目融资的公共机构和民营企业之间采用的几乎是一种等级结构,缺乏有效相互协调机制,各参与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而且过分着重短期利益,相互之间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来获取自身的单方利益最优,从而不利于社会总收益最大化。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整个项目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
PPP模式中的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之间合作和交流基础上的“共赢”,避免了BOT模式缺乏互相沟通协调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民营企业承担而造成融资困难问题。
公共部门、民营企业合作各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2)两种模式运行程序不同。
如图1、图2所示,BOT运行程序包括:
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
PPP模式运行程序包括:
选择项目合作民营机构、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
两种模式的不同主要在项目前期。
PPP模式中民营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
3.PPP模式BOT模式优缺点分析
PPP和BOT模式都是解决政府财政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资金不足的融资模式,其共同特点是可以把和国外资本引入当地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事业建设。
但由于两种模式合作理念、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不同,使其有各自的特征及优缺点。
两种模式的比较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