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炼化产品出厂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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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炼化产品出厂质量管理规定

企业制度-执行类

制度

名称

青岛炼化产品出厂质量管理规定

制度

编号

GQDLH-B090702-43-141-2013-2-T3.04.029

制度

文号

/

制度

版本

2

主办

部门

生产技术管理部

所属业务类别

科技管理/质量管理/质量监察与监督

会签

部门

综合管理部、发展计划部、机动工程部、HSE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销售贸易部、采购管理部、信息管理中心

监督检查者

生产技术管理部

审核

部门

企业资源部

解释权归属

生产技术管理部

签发

日期

2013年8月27日

废止说明

原《青岛炼化产品出厂质量管理规定》(GQDLH-B090702-43-141-2012-1-T3.04.029)同时废止。

生效

日期

2013年8月30日

制定目的

加强产品出厂质量管理,避免质量纠纷的发生。

制定依据

《中国石化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炼油企业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适用范围

公司产品出厂所涉及的各单位。

约束对象

出厂产品的质量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青岛炼化分析取样管理规定

业务

类别

科技管理/质量管理/质量监察与监督

青岛炼化航煤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业务

类别

科技管理/质量管理

青岛炼化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业务

类别

科技管理/质量管理

青岛炼化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业务

类别

科技管理/质量管理

青岛炼化编织袋管理规定

业务

类别

科技管理/质量管理

青岛炼化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留样管理规定

业务

类别

科技管理/质量管理/质量监察与监督

青岛炼化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业务

类别

科技管理/质量管理

所属层级

企业制度-执行类

1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本规定规定了对预期出厂产品的约束和最后质量把关的相关内容。

1.2管理原则

1.2.1保证提供给顾客的产品质量满足质量保证要求。

1.3管控方式

1.3.1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2.1产品

本规定的产品是指公司预期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包括成品油、液化气、硫磺、聚丙烯、石油焦等。

3职责

3.1 生产技术管理部是产品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本规定,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对出厂产品质量负责。

3.2销售贸易部负责产品出厂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

3.3采购管理部负责出厂产品包装用编织袋的质量管理。

3.4HSE管理部负责油罐清罐的归口管理。

3.5检验中心负责产品检验、二级审核、产品留样等工作。

3.6各单元负责所涉及产品出厂的质量管理。

4管理内容

4.1产品储存管理

4.1.1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储运单元要严格执行日作业指导书、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工艺卡片。

4.1.2产品储存、出厂应专罐储存、专线转输。

因开停工、事故处理等原因需扫线、水顶线、管线施工、拆盲板时,相关单元应编写处理方案,经生产技术管理部综合组确认后实施。

要新投用的罐、管线投用前必须进行吹扫或清洗,经所属单元和生产技术管理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用。

4.1.3产品罐应加强脱水,严格执行“五勤脱水法”,即:

收油前勤脱水、满罐后勤脱水、含水多勤脱水、接班后勤脱水、付油前勤脱水。

确保产品出厂时无明水、无机杂。

a)带自动脱水器的储罐,储运单元应定期检查,1周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自动脱水器应清洗或检查,1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确保自动脱水器运行正常。

b)航煤产品过滤器和聚结芯过滤分离器等,储运单元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脱水,装船、车前必须脱水,过滤器滤芯的更换,按照《航煤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4.1.4当储罐改变储油品种对产品质量可能有影响时,必须安排清扫和处理,所属单元提出申请,经生产技术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审批,清扫工作实施完成,生产技术管理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1.5所有储罐应根据产品质量要求或生产需要进行刷洗,并建立刷罐、内部结构变更档案。

储运单元应在每年12月中旬前提出次年清罐年度计划,报生产技术管理部审核,经HSE管理部批准后,由生产技术管理部择机安排储运单元实施。

清罐结束后,经生产技术管理部综合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a)液化气、丙烯、碳五球罐至少每6年清洗1次;第1次投用的航煤罐使用1年后必须清洗,以后至少每2年清洗1次;其它石油产品储罐至少每4年清洗1次。

特殊情况或已影响到产品质量时,应及时清洗;

b)中间原料罐可视生产需要进行清洗,一般不超过1个生产周期;

c)重油罐、污油罐、原油罐视实际运行情况择机进行清洗。

4.1.6固体产品仓库要保持干净、通风,产品分区域存放,产品待检、合格标识明确。

4.2产品分析检验管理

4.2.1产品分析管理

4.2.1.1液体石油产品以同等质量的产品每1罐为1批。

产品分析计划由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行调度通过LIMS下达。

产品油罐分析计划的提报,要兼顾产品出厂情况和检验中心的工作量,在不影响产品出厂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白天分析。

在正常情况下,每天提报2次分析计划,时间为每天8:

00、16:

00之前。

4.2.1.2产品采样按照《分析取样管理规定》执行。

4.2.1.3检验中心对于经多个组分调合的产品,如汽油、柴油、石脑油以及航煤特殊产品等进行分层试验。

产品未达到均匀性指标(见附录A)要求的,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行调度安排储运单元重新循环。

对经常分层或可预知分层的产品,生产技术管理部应组织及时查找原因并适当延长循环搅拌时间。

4.2.1.4分层试验合格后,检验中心按《产品出厂检验计划》进行检验分析,分析结果以平行试验的平均值报出。

平行试验结果必须满足试验方法要求的重复性范围,否则重新分析。

4.2.2产品保留项目管理

4.2.2.1对工艺稳定、产品实测分析数据优于现行产品质量控制指标的分析项目,可以采用按时间间隔定期抽验的方法进行管理,即建立保留项目。

保留项目应做到:

a)保留项目的建立要有充分的依据,至少要连续统计大于保留时间间隔的统计数据。

保留时间较长的项目,至少要连续统计20批次的数据,计算均值和标准偏差,确认该项目的统计值与指标值有比较大的富余度时,方可将该项目列为保留项目;

b)产品的主要项目不得设保留项目,航煤产品不设保留项目;

c)如原料和工艺等有较大变动,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取消相关保留项目。

4.2.2.2产品出厂的保留项目由检验中心提出申请,经生产技术管理部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方可执行。

4.2.2.3保留项目的分析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定:

a)保留时间为每周分析1次的,以每周周一的第1罐(或批),对保留项目进行分析,此数据代表本周的分析值。

b)保留时间为每月分析1次的,以每月月初的第1罐(或批),对保留项目进行分析,此数据代表本月的分析值。

c)保留时间为每季分析1次的,以每季季首月初的第1罐(或批),对保留项目进行分析,此数据代表本季度的分析值。

d)聚丙烯的保留项目以同型号的第1仓,对保留项目进行分析,此数据代表同型号连续生产时的分析值。

4.2.3产品内控质量指标管理

产品内控质量指标的管理,按照《石油化工产品出厂内控质量标准》执行,严禁产品质量指标超内控出厂。

4.2.4产品留样

产品留样按照《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留样管理规定》执行。

4.3产品出厂管理

4.3.1所有产品均应遵循先生产先出厂的原则,防止产品长期储存变质,并严格执行“五不许出厂”规定。

即:

a)质量、品种、规格不符合标准或合同要求,不许出厂;

b)未分析或分析项目不全,不许出厂;

c)没有质量合格证、分析单,不许出厂;

d)包装物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不许出厂;

e)未按规定留样,不许出厂。

4.3.2合格证的管理

4.3.2.1分析报告单的管理

检验中心产品检验分析完成后,由检验中心班长确认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按照产品分析报告单模板录入LIMS系统,检验中心分析操作员和班长对产品分析数据进行两级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对照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行调度的分析计划,确认产品名称、罐号、日期等信息的符合性。

b)对照产品质量指标,确认分析项目、方法及分析结果的符合性。

c)对照产品分析保留项目,确认保留项目、数据及保留条件的符合性。

d)平行试验是否超差,若超差安排重新分析。

4.3.2.2 合格证的签发

a)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质量检查员(生产运行调度)进行产品分析数据三级审核确认,开具产品合格证,加盖产品合格专用章。

b)出口产品合格证须经生产技术管理部质量组主任审核,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人签发。

c)航煤产品合格证须经生产技术管理部质量组主任、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中航油驻厂办签名确认。

4.3.2.3合格证的传递

a)内部传递:

生产技术管理部质量检查员(生产运行调度)将产品合格证传递至储运单元内操,作为产品转移、装车(或船)时的放行开泵的依据。

b)外部传递:

销售贸易部根据用户需要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经销售贸易部同意后,生产技术管理部运行调度向专业销售公司驻厂办提供产品合格证。

出口产品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质量组报联合石化公司和销售贸易部。

4.3.3液体产品分析有效期为1个月。

分析时间超过1个月的产品出厂时,生产技术管理部运行调度安排检验中心重新采样抽查主要项目,重新开具产品合格证。

4.3.4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按照《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程序》执行。

4.4产品转运管理

4.4.1输油管线管理

4.4.1.1顶线量制定依据:

质量高品质顶低品质油品按管线量的1.2倍的数量进行顶线,质量低品质顶高品质油品按管线量的0.8倍的数量进行顶线。

4.4.1.2出口产品视为高品质油品。

4.4.1.3乙醇汽油的顶线。

考虑到乙醇汽油的蒸汽压和氧化物的质量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选择顶乙醇汽油时或用乙醇汽油顶线时,应参考实物质量,即普通汽油顶乙醇汽油时,普通汽油要求氧含量尽量低,用乙醇汽油顶普通汽油时,应考虑辛烷值的富余量。

4.4.1.4出口汽油严禁人为添加锰。

因此出口汽油的顶线和被顶线应十分关注被顶线油品和管线汽油的锰含量情况。

4.4.1.5汽油、柴油等各管线容积:

液化气装船线容积:

320m3。

汽油管线容积:

61/62泊位1105m3、84泊位1318m3、89泊位1368m3。

柴油管线容积:

61/62泊位1325m3;84泊位1120m3、89泊位1185m3。

4.4.1.6产品装船管线(同品种不同牌号)的顶线,具体按照附录C执行,特殊情况由生产技术管理部制定方案。

产品装车管线停用期超过1个月再装运时,应进行顶线处理,如不具备顶线条件的由生产技术管理部组织评审,必要时检验中心配合检验,检验合格才能投用。

4.4.1.7转输过不合格产品的管线,应进行顶线处理(顶线油量不得少于管线容积的1.5倍),或至少用2~3倍的合格产品进行置换,必要时还应进行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投用。

4.4.2装运容器管理

4.4.2.1用户提供车(船)等装运容器收货时,销售贸易部需组织生产技术管理部等有关单位与用户对质量交接点等进行书面约定,界定双方质量责任,用户对其提供的车(船)等装运容器可能造成的质量风险作自负全责的质量承诺。

4.4.2.2未与用户签订质量交接协议时,用户提供的车(船)等装运容器的验证按照SH0164《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执行,用户有特殊要求时,需对其提供的车(船)等装运容器可能造成的质量风险出具自负全责的质量承诺。

a)对用户提供的装运容器的验证仅指对容器表面初步确定,由于前载及容器内部管线等不可测因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用户自行负责。

b)汽车槽车(除航煤外)由储运单元装车班负责符合性验证,如验证不合格,拒装。

若用户出具自负全责的质量承诺书,由储运单元装车班报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行调度,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行调度通知销售贸易部,销售贸易部与用户确认后,由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行调度通知储运单元装车。

汽车槽车(航煤)由储运单元装车班和中航油驻厂办共同负责验证,按照《航煤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装车前要做到“三对、两看”。

即:

三对:

对车号、对装车品种、对装车鹤管。

两看:

看槽车是否干挣,看油品外观是否正常。

c)火车槽车(航煤)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质量检查员(生产运行调度)和中航油驻厂办共同负责验证,按照《航煤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d)船舱(除航煤外)由储运单元验舱员负责符合性验证,如验证不合格,拒装。

若用户出具自负全责的质量承诺书,由储运单元验舱员报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行调度,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行调度通知销售贸易部,销售贸易部与用户确认后,由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运行调度通知储运单元装船。

船舱(航煤)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质量检查员(生产运行调度)和中航油驻厂办共同负责验证,按照《航煤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e)装运石油焦、硫磺、聚丙烯等固体产品的车辆由销售贸易部负责检查,车辆的底盘要保持干净,不能污染和造成包装袋损坏,敞车要有防雨要求,否则拒装。

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在得到用户对可能造成的质量风险作自负全责的质量承诺后,方可装运。

4.4.2.3产品包装袋的质量管理按照《出厂产品包装用编织袋的质量管理》执行。

4.5出口产品的质量管理

在正常产品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4.5.1出口产品应执行国际产品标准、试验仪器和方法。

4.5.2应严格按照通过的定型工艺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4.5.3出口产品的预警、召回、索赔、退货及投诉,执行出口产品合同。

4.5.4出口产品离岸后销售贸易部要及时跟踪产品的到岸质量信息。

4.5.5出口产品召回管理

4.5.5.1为消除问题产品的负面影响,保证客户利益,对问题产品应执行召回程序。

4.5.5.2召回程序包括投诉提交、初步评估、问题产品鉴定、召回确认、召回指令、召回实施、整改等全过程。

4.5.5.3销售贸易部对召回产品质量问题、用户信息、去向、数量、运输方式、中转情况、现场保护等形成初步评估报告。

4.5.5.4生产技术管理部依据销售贸易部初步评估报告,组织相关单位对问题产品进行鉴定,会同销售贸易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问题产品的召回方案,按权限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召回方案应包括:

召回产品范围(品种和生产日期)、召回原因、召回方式、召回信息的发布方式、召回的完成时间、召回费用预算、召回产品的处理方案等。

4.5.5.5销售贸易部做好被召回产品用户的服务与解释工作,挽回公司的声誉,并评价召回效果。

4.5.6出口产品质量预警机制

4.5.6.1生产技术管理部组织建立产品质量预警机制。

组织收集媒体、同行企业、质量事故通报等质量问题信息,针对事故原因查找自身问题,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4.5.6.2各生产单元应对装置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中控制参数、设备运行情况、产品质量趋势进行跟踪分析,提出产品质量预警,报生产技术管理部,由生产技术管理部组织消除预警。

4.6不合格产品的管理

产品出现不合格时由生产技术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和验证,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5检查与考核

5.1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检查。

5.2检查结果按照《青岛炼化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6记录

6.1产品合格证

6.2保留项目依据审批表

6.3中国石化炼油企业保留项目备案登记表

6.4罐下自动采样与人工采样分析比对表

6.5纠正和预防措施单

6.6召回方案

6.7装运容器检查记录

7 附加说明

  本规定起草人:

潘强。

本规定审核人:

钟湘生。

本规定审定人:

胡正海。

本规定批准人:

王树德。

 

附录A

产品罐油品均匀性指标

A1产品罐油品均匀性指标见表A.1。

A2考察罐内油品均匀性可按表A.1任意抽查1至2个项目,特殊情况,可根据罐内油品的具体质量情况进行分层考察。

A3产品定性指标不合格(如腐蚀、反应、博士试验等),可按具体情况进行分层分析。

A4若罐内油品均匀性符合表A.1规定,但其中有1个层次超过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则该罐产品仍不能报合格。

表A.1产品罐油品均匀性指标(上、中、下最大差值)

产品品种

密度

kg/m3

闪点

凝点

粘度

mm2/s

终馏点

电导率

pS/m

汽油类

≯1.0

≯2.0

柴油类

≯1.0

≯4.0

≯1.0

3#喷气燃料

≯1.0

≯4.0

≯30

附录B

油罐车、油船重复使用刷洗要求

B1容器刷洗要求见表B.1。

B2装运出口石油产品油船、油舱的检验还须按地方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B3特别刷洗:

1.此类刷洗的容器适用于装喷气燃料;

2.洗刷前应进行选车,要求车体结构完好,内壁平整,为原装过航煤、汽油、煤油、溶剂油等轻质油品的轻油车;

3.洗刷后由生产调度和中航油驻厂办联合负责检查验收。

B4不需刷洗:

1.此类洗刷的容器适用于回笼车;

2.回笼车必须是专门装运某一产品的专用车。

每次装车前,应经储运单元当班班长、操作工和用户联合检查,车体完整,铅封、螺栓完好,并有“回车单”的,可不经洗刷,重复使用,否则,应按规定进行洗刷。

回笼车重复使用不得超过12次。

B5洗车管理:

1.车内残存油为重质油、植物油、润滑油或车内残存化学药剂的车不洗;

2.容器刷洗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洗刷完毕进行三级检查,即自查、互查和班长检查;

4.洗刷不合格的车不出站,未经三级检查和班长签字的车不出站;

5.刷洗记录完整,有时间、车号、原装(残存油)油品种和洗刷者等。

表B.1容器刷洗要求

车底存油

拟装产品

3#喷气燃料

汽油(石脑油)

轻柴油

3#喷气燃料

3a

3

3

汽油(石脑油)

2

1

2

轻柴油

1

2

1

说明:

“1”----不需要刷车。

但要求不得有杂物、油泥。

车底残油宽度不超过300mm,油船残存油不超过30mm(同牌号油品不限)。

“2”----普通刷洗。

清除残存油,进行一般刷洗。

要求达到无明水、油底、油泥及其它杂质。

“3”----特别刷洗。

用专业洗涤剂刷净或溶剂喷刷(刷后需除净溶剂),必要时用蒸汽吹扫,要求达到无杂质、水分、油垢和纤维。

并无明显铁锈。

目视或用抹布擦拭检查不呈现锈皮、锈渣及黑色。

“a”当残存油与要装入油的种类、牌号相同,并认为合乎要求时可按“1”执行。

 

附录C

产品油装船管线顶线量

顶线量m3

一期码头管线油品介质(原装船介质)

92出口

93乙醇

93

97乙醇

97号

0号

出口柴油

-10

-20

-35

线

(将要装船介质)

92

0

885

885

禁止

禁止

93乙醇

885

0

1105

885

禁止

93

1326

885

0

885

885

97乙醇

1326

1326

1326

0

禁止

97

禁止

禁止

1326

禁止

0

0号

0

1060

1060

1060

1060

出口柴油

1590

0

1590

禁止

禁止

-10

1590

1060

0

1060

1060

-20

1590

禁止

1590

0

1060

-35

1590

禁止

1590

1590

0

注:

1.一期码头汽油管线量有1105m3,柴油管线量1325m3。

2.因产品质量指标的变化顶线量应重新评审。

3.国Ⅲ车用柴油参同出口柴油。

 

顶线量m3

二期码头管线油品介质(84泊位)(原装船介质)

92出口

93乙醇

93

97乙醇

97号

0号

出口柴油

-10

-20

-35

线

(将要装船介质)

92

0

1055

1055

1055

禁止

93乙醇

1055

0

1318

1055

禁止

93

1055

1055

0

1055

97乙醇

1582

1582

1582

0

禁止

97

禁止

禁止

1582

禁止

0

0号

0

896

896

896

896

出口柴油

1345

0

1345

1345

禁止

-10

896

896

0

896

896

-20号

1345

1345

1345

0

896

-35号

1345

禁止

1345

1345

0

注:

1.84码头汽油管线量有1318m3,柴油管线量1120m3。

2.因产品质量指标的变化顶线量应重新评审。

3.国Ⅲ车用柴油参同出口柴油。

 

顶线量m3

二期码头管线油品介质(89泊位)(原装船介质)

92出口

93乙醇

93

97乙醇

97

0号

出口柴油

-10号

-20

-35号

线

(将要装船介质)

92

0

1368

1095

1095

禁止

93乙醇

1095

0

1368

1095

禁止

93

1095

1095

0

1095

1095

97乙醇

1642

1642

1642

0

禁止

97

禁止

禁止

1642

禁止

0

0号

0

948

948

948

948

出口柴油

1422

0

1422

禁止

禁止

-10

1422

948

0

948

948

-20号

1422

禁止

1422

0

1185

-35号

1422

禁止

1422

1422

0

注:

1.89码头汽油管线量有1368m3,柴油管线量1185m3。

2.因产品质量指标的变化顶线量应重新评审。

3.国Ⅲ车用柴油参同出口柴油。

液化气装船管线容积320m3,液化气顶线量如下:

1.民用液化气顶饱和液化气按管线量的0.8倍,即256m3

2.饱和液化气顶民用液化气按管线量的1.2倍,即384m3

3.车用液化气顶民用液化气按管线量的1.2倍,即384m3

4.车用液化气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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