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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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
1.通则
1.1目的
旨在完善高速客船(下称“船舶”)审核发证的程序,为审核提供相应的指南。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审核与发证。
1.3审核依据
.1法规与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IM0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IM0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1997);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修改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修改通报;
《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
.2其他标准
参照相关的建议性指南。
1.4证书
.1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所指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度在发证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签注。
证书附带一份“附件”,“附件”是“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中载明了本船在营运区域内的运营限制。
.2证书格式
证书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格式见本程序附件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格式”。
.3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
,
(1)船舶按本办法进行了审核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营运管理,适合预定用途。
(2)船舶按证书限定的航区、航线和条件进行运营/作业。
1.5审核
.1初次审核:
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
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签发一张新的证书。
.2年度审核:
对与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总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在证书上加以年度签注。
.3换证审核:
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证书有关项目进行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颁发一张新的证书。
.4夜航许可:
在船舶投入夜航前,对船舶夜航设备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操作性,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签发一份夜航许可文件,在证书附件栏内消除夜航限制,并将夜航的条件限制写入附件内。
2.“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发证程序
2.1申请
从事海上(包括内河通航水域)高速客运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按规定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下列审核:
.1初次审核;
.2年度审核;
.3换证审核;
.4夜航许可(如从事夜航)。
2.2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初次审核及换证审核
a申请书;
b航线运行手册;
c船舶操作手册;
d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e培训手册。
.2年度签注
a申请书;
b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说明;
c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3夜航许可
a申请书;
b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c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d船员值班安排(复印件);
e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2.3受理
海事机构受理船公司提出的申请,作书面的形式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满足要求,当场予以受理;对材料不满足要求,则退回要求其补充材料。
2.4审核
已受理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按本节相关的审核指南进行审核/核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的审核/核查。
对于初次审核,应对提供的文件作更加详细的审查;对于夜航许可,主要对夜航的操作限制方面、夜航操作程序及船员对设备的操作性方面进行更加详细的审查;对于年度审核,可以作一般的审查,主要审查变更的手册内容以及相关强制性记录。
如果对提供材料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可到现场或随船进一步核实材料的有效性。
审核应遵照下列指南:
.1文件审核
a主要校核船舶技术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核对证书所载的航区限制是否与拟定航路相符;
b审核《手册》内容的覆盖性,手册内容是否覆盖手册编写指南所要求的内容;
C审核《手册》内容的符合性,手册内容是否与船舶实际状况、营运航线特点等相符,是否满足预定营运航线中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以及对相关的建议性指南作了充分的考虑;
d审核《手册》内容的可操作性,手册内容是否满足营运航线及船舶的操作要求,是否便于船员理解,是否能为船员提供实际的操作指引。
.2现场审核
a撤离演习是否按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相关的通信联系以及应急状态下的控制及与乘客的联系;
b船员是否能按预定的程序对船舶拟定的破损进行控制,包括对船舶浮力舱完整性进行检查;
c船员是否清楚火灾控制站的位置、灭火设备的存放地点、灭火设备的维护保养程序及使用方法;
d船员是否清楚救生设备的存放、指定的撤离路线及集合场所,是否熟悉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
程序及使用;
e船舶夜航操作是否满足预定的操作程序;
f对于新开辟航线的船舶,投入营运前应随船审查相关航路的情况。
.3查阅记录
a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b消防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c营运期间任何故障及危险记录;
d所标示的应急情况演习记录;
e开航前气象资料记录;
f船舶夜航操作的录音记录。
.4查看夜航设备、审查布置要求
.4.1夜视设备
夜视设备需经认可检验机构检验,两部图像显示屏应分别置于船长工作台和夜视员工作台前,显示摄像机所摄取的图像资料。
.4.2雷达设备
a至少应装配一台雷达,雷达显示屏置于船长工作台前;
b大副工作台前需装设副雷达显示屏。
如果船舶大于或等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上,应在大副工作台前装设可操作的副雷达,或增设1台雷达。
.4.3其他布置
a所有面向船艏的客舱,如需要,均需有遮光窗帘,避免客舱内的灯光反射至船艏;
b驾驶室入门处四周需有遮光窗帘;
c仪表照明灯和罗经灯须有灯光明暗调校钮;
d控制版面的警告灯须有滤光装置,以备航程中接收到警报时,不至于影响船员夜航;
e大副工作台须设独立照明装置,能发出可调校明暗的红色灯光,以供航程中使用;
f船舶应配备船内通信设备,便于驾驶台所有组员相互联络,包括靠泊和离泊时在船艏、船尾值班的船员;此外,还需另设训练人员和考官专用插座,并提供单耳塞的轻便耳机;
9船舶还需装配录音系统,连接船内通信系统,以将驾驶室组员的所有谈话全部记录下来。
.4.4操作要求
a所制定列明的开航前需检查的一切设备和系统,均须在每次开航前加以检查,确保其运作正
常,性能良好;
b在整个航程中,须连续维持对雷达的监视值班,在港池范围内可由船长酌情作出决定;
。
不论何时,必须遵守主管机关所核准的夜航航路,除非船长基于安全理由而作出的偏离;
d雷达和夜视设备监视必须使用雷达和夜视设备标准用语;
。
雷达监视员连续维持监视船舶位置,并将雷达船舶位置记录下来。
如果船舶偏离指定航路,则须向船长报告,并提供驶回指定航路所需的资料;
f船舶夜间在航时,除船长和驾驶台值班人员以及以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在驾驶室内逗留。
主管机关负责评估夜航、直接涉及并从事维修该船或夜视设备的人员除外;
9遇有雷达或夜视系统失灵或出现故障,或船长、其他负责值班的船员身体不适,或任何驾驶台组员不论因何种理由须离开值班岗位,船舶则须以15节以下的速度航行;
h关闭夜视设备之前,须将船速减至15节以下。
2.5发证
.1对于申请办理初次审核或换证审核的船舶,满足条件则签发一张新的证书,证书包括了记录船舶营运操作性要求的附件。
附件具体编写按照“《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附件编写指南”
进行;
.2对于申请办理年度审核的船舶,满足条件则在证书上加以签注;
.3对于申请办理夜航许可的船舶,满足条件则单独签署一份夜航许可的文件,有效期与船舶操作安全证书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