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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钳工.docx

井下电钳工

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教案

特殊工种培训

培训单位:

徐矿集团新疆赛尔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工种:

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爆破、井下电钳、主提升司机。

培训教师:

季宏阳李其明邵长宏夏元勇杭银建周维胜张新国王绍勇刘稳根唐永康

培训内容:

(井下电钳工)

教学目的:

通过讲课,让井下职工能正确的操作设备,提高职工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作业,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煤矿井下电钳工的职业特殊性

第一节煤矿作业特点

煤矿作业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为井下作业,条件相对艰苦。

2地质条件复杂,自然灾害严重。

3煤矿事故总量多,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4煤矿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综合素质不高违章作业严重。

第二节煤矿井下电钳工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1、防止各类机电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发生故障时及时检修恢复生产能力。

•2、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排除险情

•真确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灾害的发生。

第三节井下电钳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一、职业道德

1热爱矿山,热爱本职工作。

2自觉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坚持学习钻研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技术水平。

5爱护设备设施正确、规范操作,认真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故障是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虚心向师傅、同事学习弥补不足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二、电钳工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条例和指令。

2、严格执行岗位作业标准和机电质量标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决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

4、持证上岗对本岗位内的设备运行和维修质量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做到工艺安全和操作安全。

5、必须熟悉和掌握本岗位范围内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完好标准及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

6、严禁甩掉漏电、过电流、接地等各类保护装置。

7、必须对本岗位内的电气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8、严格执行机电设备运行和故障处理填卡制度。

9、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具有预防事故和应急抢险救灾的能力。

 

一、相关规定学习:

1.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3.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6.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7.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

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3.利用开关控制装置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三、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

2.防爆外壳内外有皮锈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四、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

(一)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

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转轴的防爆接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

快动门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um。

3.隔爆面无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

  ①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和紧固(紧固程度以将垫圈压平为合格)

  ②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不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不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于螺栓直经。

  ⑥沉孔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经的1.5倍:

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

  ⑦电动机接线盒盖不得上反。

 

(二)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

①对局布出现的直经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10mm的隔爆面不超过2个。

②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②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③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发现有油漆时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接合面长度在接合面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的不为失爆)。

(三)防爆电动机 

  ①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须不小于0.075mm。

  ②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一规定值的2/3。

 

四、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经大于电缆外经超过1mm。

  2.进线嘴内经与密封圈外经的差超过表二规定值的。

  3.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经0.7倍的,或最小宽度小于10毫米。

  4.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经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小于4毫米的。

  5.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6.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的。

  9.密封圈与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密封圈和进线嘴之间有充填物的。

  10.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11.带螺纹的电缆引入装置,螺纹啮合小于5扣,螺纹部分少于8mm的长度且少于6扣螺纹。

12.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mm。

 

  13.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挡板直经比进线嘴内经小2mm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挡板直经在110mm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14.在用的螺旋式进线嘴缺金属圈;金属圈与进线嘴不匹配的。

(闲置的进线嘴可不用金属圈)。

  15.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6.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用一只手能使进线嘴明显晃动的。

  17.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能使压紧螺母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18.电缆在进线嘴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用一只手能将电缆推动的。

  19.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有裂纹能相对活动的。

五、电缆的连接:

  电缆的连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失爆:

  1.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冷补的;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若用接线盒接线时,非本质安全型设备,不采用隔爆型电缆接线盒的(属于本质安全型的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质安全型接线盒);

  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中间盒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

  4.电缆的未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5.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的;

  6.橡套、交联聚乙烯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的(屏蔽电缆露屏蔽层或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除外,但应及时进行修补)。

六、隔爆型插接装置: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接反为失爆。

  2.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电源电压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为失爆。

  3.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经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表三规定的为失爆;

七、照明电器:

  1.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螺口,为失爆。

  2.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

  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八、矿灯:

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失爆:

1.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

2.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

机电运输有关规定。

设备接线工艺标准矿井机电运输规范的有关规定:

1)五小设备(电铃、按钮、接线盒)必须上板上架,三台及三台以上小型电器必须集中上板,并打设接地线。

否则,每件50元;

2)焊件入井前必须刷漆,否则处罚20元/件.台,井口把钩工做好监督,否则连带处罚10元/件.台。

3)风管、水管、液压管路接头不准用铁丝代替“U型”销,否则处罚20元/处。

4)制度牌板吊挂规定:

全部做架固定或用螺栓固定。

取消用铁丝吊挂、钉子钉在牌板上的现象,否则,每处50元。

课后总结:

通过本次学习,不仅对全矿井下电钳工安全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专业知识也是有所提高,而且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课部分)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与行为准则.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

一、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含义

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

(1)2005年党和政府提出了“安全生产”,即各行各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与发展,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

(2)安全生产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生命最珍贵,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保障生命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需要。

(3)只有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调动和激发人们创造活力和生活激情;只有使重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度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社会才能安定和谐。

不能以损害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局部的经济发展。

(4)“安全第一”还体现在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等关系时,必须要突出安全,把其放在一切生产和身会活动中的第一位置上,要作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应当承认,煤矿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突然性和意外性,但还是有预兆和规律的,只要我们通过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工人安全意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是能够预测和防范事故发生的。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时期的“预防为主”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的战略部署中推进的。

其内涵更加丰富。

3、“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它是对以往提法的充实、丰富和发展,既继承了以往的精华,又进行了发展;既适应了当前安全形式迫切要求,又为未来安全工作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1)煤矿安全生产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

(2)综合治理包括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3)在新时期安全生产实践中,我们遇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客观上要求事实“综合治理”。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包括九条)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

1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立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四、《矿山安全法》

它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煤炭法》

它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50条,主要内容有:

立法目的:

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条例》与2004年1月7日由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3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命令实施。

制定《条例》目的: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条例》适用范围: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本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本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煤矿安全规程(共751条)

该《规程》为第10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条。

制定目的: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15项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量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分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追究三种情况。

刑事责任追究

<1>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犯罪及追究对象

①重大责任事故罪:

追究对象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主要负责人和职工;

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追究对象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主要负责人;

③玩忽职守罪:

追究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刑法》修改内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

新修订的《刑法》加重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3>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

(一)、违法与法律制裁、犯罪及其特征

1、违法与法制制裁

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

2、违法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

(2)、必须侵犯了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危害;

(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

(4)、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方面缺少一个方面就不能构成违法。

3、违法可分为:

(1)、刑事违法,构成犯罪;

(2)、民事违法,包括违反民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

(3)、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4、法律责任:

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法律制裁:

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

法律制裁可分为:

(1)、刑事制裁:

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队刑事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

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它们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使用。

(2)、民事制裁:

是指国家对刑民事违法者,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强制性制裁。

主要有:

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义、赔礼道歉等。

(3)、行政制裁:

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

2、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

由于过失或没有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清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即给予行政处分。

包括:

开除工职、撤职、降级、记过、记大过、警告等。

2、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执法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是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另一种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追究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8个方面)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建议权

获得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4项)

1、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数,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煤矿生产技术与安全常识

学习目的:

一、了解煤矿地质基础知识;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炭生产的影响。

二、熟悉并掌握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掌握常用的井巷工程施工、支护技术的安全管理要求。

四、熟悉掌握回采和顶板控制作业过程。

一、煤的形成

煤的形成:

煤是由地质历史上植物遗体演变而形成的。

1、将煤层按厚度不同分成

薄煤层1.3米以下煤层

中厚煤层1.3米至3.5米的煤层

厚煤层3.5米以上的煤层

特厚煤层厚度大于6.0米煤层

2、煤层的产状要素?

煤层的产状要素就是走向、倾向和倾角。

三要素表示煤层空间的位置。

3、什么叫煤层的走向?

煤层层面与水平面的交线叫走向线,走向线的方向就叫走向。

4、我国按倾角将煤层分几类?

近水平煤层:

8度以下;缓倾斜煤层:

8度至25度;倾斜煤层:

25度至45度;急倾斜煤层:

45度至90度。

5、煤层的顶板和底板

1、顶底板:

(1)伪顶:

紧贴煤层之上,极易垮落的岩层。

(2)直接顶:

直接位于伪顶或煤层之上、随着回撤支架而垮落的岩层。

(3)老顶:

位于直接顶或煤层之上厚而坚硬的岩层。

(4)伪底:

直接位于煤层之下的薄层软弱岩层。

(5)直接底:

直接位于煤层之下硬度较低的岩层。

(6)老底;直接底下面比较坚硬的岩层。

2、煤层的顶、底板

按照沉积的顺序,先于煤生成的岩石是煤层的底板,后生成的岩层是煤层的顶板。

3、根据煤层中有无稳定的夹石层,将煤层分为哪几类?

分为两类:

复杂结构煤层和简单结构煤层。

复杂结构煤层含夹石层少者一至二层多者达几层。

采煤工艺

1、爆破采煤工艺2、普通机械化采煤工艺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4、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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