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强制性标准华能通辽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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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强制性标准华能通辽工程

华能通辽开鲁建华风电场300MW工程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编制人:

编制时间:

2009年08月15日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年月日

批准人:

 

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能通辽开鲁建华风电项目监理部

目录

一、工程特点.……………………………………………………………….………………….…3

1、工程概况………………………………………..................................................................3

2、编制依据………………………………………..................................................................3

3、本工程的目标………………………………......................................................................5

二、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6

1、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6

2、脚手架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7

3、沥青路面雨季、冬季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2

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13

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25

 

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特点: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华能通辽开鲁建华风电场300MW工程

1.2建筑结构概况

华能通辽开鲁建华风电场工程300MW机组建设施工阶段工程主要项目为:

场内公路、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施工与安装、所有电气设备、输电线路、监控系统、原生态恢复、升压站施工安装等。

华能通辽开鲁建华风电场项目(300MW)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期等阶段的相关工程监理服务。

具体包括:

场内交通道路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工程(含土建和安装)、升压站内工程、场内35kV箱式变电站建筑和安装工程、场内35kV输电线路及电缆敷设工程、光缆敷设及原生态恢复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及工程协调管理服务。

(1)项目名称:

华能通辽开鲁建华风电场(300MW)工程项目;

(2)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城北55公里;

(3)建设规模:

总装机容量300MW,安装1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200台;

(4)工程概算:

约30亿

(5)建设期:

预计工程开工时间为2009年5月,预计竣工时间为2011年12月,共计约31个月。

2、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

(一)主要标准

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安全监理审查内容,所涉及的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主要内容:

(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

(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J201-83(其中,第三章土方工程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执行)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8)《组合钢模版技术规范》GB50214-2001

(9)《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

(10)《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12)《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

(13)《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1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1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2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21)《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3)《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6-96

(2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

(2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2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29)《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3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3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4)《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JGJ104-97

(二)涉及安全的其他标准

(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3)《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

(5)《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6)《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7)《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T30-99

(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

(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

(1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11)《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

(12)《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88/2000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7)《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三)产品制造标准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87

(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

(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

(5)《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

(6)《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

(7)《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

(8)《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JG5106-1998

3、本工程的目标

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及群伤事故;

(2)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3)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环境保护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不超标排放,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落实环保措施;

废弃物处理符合规定,力争减少施工场地和周边环境植被的破坏,不发生水土流失事件、环境污染事件;

建设过程中环保水保措施执行到位,工程环保、水保验收合格率100%。

二、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地下管线探测安全保护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定》CJJ61-2003附录A底线管线地下探测安全保护规定如下:

(1)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作岗位的

安全保护规定,做到安全生产。

(A.0.1)

(2)在市区或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着

橘黄色号服和号帽,遵守交通规则。

(A.0.2)

(3)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

该厂安全保护规定,遵守企业工厂的厂规。

(A.0.3)

(4)对大规模较大的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

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

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A.0.4)

(5)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

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A.0.5)

(6)夜间作业,应用足够的照明,打开窖井盖时,井口应有

安全照明标志。

(A.0.6)

(7)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

急救的基础知识。

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

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

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A.0.7)

(8)打开窑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用

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

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窑井盖。

打开窑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A.0.8)

(9)发生人身事故时,除立即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急救

处,还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

(A.0.9)

(二)脚手架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

1、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

根据《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搭设与拆除

1)施工准备。

(7.1)

脚手架搭设前,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按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向搭设和使用人员做技术和安全作业要求的交底。

对门架、配件、加固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门架、配件。

对脚手架的搭设场地应进行清理、平整,并做好排水。

2)搭设。

(7.3)

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交叉支撑、水平架、脚手板、连接棒和锁臂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b)不配套的门架与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脚手架。

c)门架安装应自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并逐层改变搭设方向,不得相对进行。

搭完一步架后,应按规范要求检查并调整其水平与垂直度。

d)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e)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f)水平架或脚手板应在同一步内连续设置,脚手板应满铺。

g)底层钢梯的底部应加设钢管并用扣件扣紧在门架的立杆上,钢梯的两侧均应设置扶手,每段梯可跨越两步或三步门架再行转折。

h)栏板(杆)、挡脚板应设置在脚手架操作层外侧、门架立杆的内侧。

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架设。

b)水平加固杆应设于门架立杆内侧,剪刀撑应设于门架立杆外侧并连牢。

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b)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直到连墙件搭设完毕后方可拆除。

c)连墙件宜垂直于墙面,不得向上倾斜,连墙件埋入墙身的部分必须锚固可靠。

d)连墙件应连于上、下两榀门架的接头附近。

加固件、连墙件等于门架采用扣件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扣件规格应与所连钢管外径相匹配。

b)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为50~60N.m,并不得小于40N.m。

c)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脚手架应沿建筑物周围连续、同步搭设升高,在建筑物周围形成封闭结构;如不能封闭时,在脚手架两端应按规范要求增设连墙件。

3)验收。

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交付使用。

(7.4)

4)拆除。

(7.5)

脚手架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

方可拆除。

拆除脚手架前,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杂物。

拆除脚手架时,应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警戒。

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a)脚手架的拆除应从一端走向另一端、自上而下逐层的进行。

b)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件应按先上后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

最后拆除连墙件。

c)在拆除过程中,脚手架的自由悬臂高度不得超过两步,当必须超过两步时,应加设临时拉结。

d)连墙杆、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e)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f)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g)拆卸连接部件时,应先将锁座上的锁板与卡钩上的锁片旋转至开启位置,然后开始拆除,不得硬拉,严禁敲击。

(2)安全管理与维护。

拆下的门架、钢管与配件,应成捆用机械吊运或由井架传送至地面,防止碰撞,严禁抛掷。

(8)

1)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2)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3)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

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4)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雨、雪、雾天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及施工作业。

5)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a)交叉支撑,水平架。

b)连墙件。

c)加固杆件:

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

d)栏杆。

6)作业需要时,临时拆除交叉支撑或连墙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交叉支撑只能在门架一侧局部拆除,临时拆除后,在拆除交叉支撑的门架上、下层面应满铺水平架或脚手板。

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恢复拆除的交叉支撑;拆除时间较长时,还应加设扶手或安全网。

b)只能拆除个别连墙件,在拆除前、后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在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不得在竖向或水平向同时拆除2个及2个以上连墙件。

(3)模板支撑与满堂脚手架。

门式钢管脚手架用作模板支撑和满堂脚手架时,结构、构造设计应根据荷载、支撑高度、使用面积等做出,并列入施工方案中。

(9.1.1)

门式脚手架用于模板支撑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组合钢模版技术规范》GBJ214中有关规定取值,并进行荷载组合。

门式脚手架用于满堂脚手架时,荷载应按实际作用取值,门架承载力应按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9.1.2)

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

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

1)施工准备。

(7.1)

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应按规范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应清除搭设场地的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地基与基础。

(7.2)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

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设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3)搭设。

(7.3)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2步。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范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中栏杆应居中位置。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mm~150mm。

b)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规范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撑杆件上。

c)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d)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1层脚手板。

模板支架搭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4)拆除。

(7.4)

拆除脚手架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b)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c)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d)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b)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c)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2)检查与验收。

1)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b)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c)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d)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规范的规定。

e)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锈蚀检查应每年1次。

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3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b)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估价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b)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2)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在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进行检查与验收。

(8.2)

(3)安全管理。

(9)

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3)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6)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

安全网应按有关规定搭设或拆除。

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连墙件。

8)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9)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10)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11)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进行。

(三)沥青路面雨季、冬季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沥青路面雨季、冬季施工应执行以下规定:

(1)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

雨季施工时应采取路面排水措施。

(1.0.4)

(2)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

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

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

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采取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汽或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而使身体受到损害的保护措施。

(1.0.5)

(3)沥青贮运站及沥青混合料拌和厂应将不同标号的沥青分开存放,不得混杂。

在使用期间,贮存沥青的沥青罐或贮油池中的温度不宜低于130℃,并不得高于180℃。

在冬季停止施工期间,沥青可在低温状态下存放。

经较长时间存放的沥青在使用前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同一工程使用不同沥青时,应明确记录各种沥青使用的路段及部位。

(4.2.5)

(4)沥青表面处治宜在干燥和较热的季节施工,并应在雨季及日最高气温低于15℃到来以前半个月结束,使表面处治层通过开放交通压实,成型稳定。

(5.1.6)

(5)沥青贯入式路面宜在干燥和较热的季节施工,并宜在雨季及日最高气温低于15℃到来以前半个月结束,使贯入式结构层通过开放交通碾压成型。

(6.1.4)

(6)沥青路面雨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加强工地现场与沥青拌和厂联系,缩短施工长度,各项工序衔接应紧密。

运料汽车和工地应备有防雨设施,并应做好基层及路肩的排水。

当遇雨或下层潮湿时,不得摊铺沥青混合料。

对未经压实即遭雨淋的沥青混合料,应全部清除,更换新料。

(7.9.2)

(四)建筑工程冬期施工安全技术及管理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

凡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复核施工图纸;对有不能适应冬期施工要求的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应执行以下规定:

1、土方工程

土方工程的冬季施工,施工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应连续施工。

冬季施工时,运输道路和施工现场应采取防滑和防火措施。

(1)土壤的防冻与保温。

(3.2)

1)对于大面积的土方工程宜采用翻松耙平法施工。

在拟施工的部位应将表层土翻松耙平,其厚度宜为25~30cm,其宽度宜为开挖时冻结深度的两倍加基槽(坑)底宽之和。

2)在初冬降雪量较大的土方工程施工地区,宜采用雪覆盖法。

开挖前,在即将开挖的场地宜设置篱笆或用其他材料堆积成墙,高度宜为50~100cm,间距宜为10~15m,并应与主导风向垂直。

面积较小的基槽(坑)可在预定的位置上挖积雪沟(坑),深度宜为30~50cm,宽度为预计深度的两倍加基槽(坑)底宽之和。

3)对于开挖面积较小的槽(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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