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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政治权利分析

第三讲政治权利分析

一、政治权利概述

1.权利的含义

在中国古籍中的“权利”一词基本上指的是权势和财物。

在西方,英语中的“right”即权利一词源于拉丁文的“jus”。

“right”本身有两个含义,一是正确的、正当的,二是指某种资格(title)。

由此可见,英语中的“权利”概念具有正当资格的含义。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把权利定义为正义的标准,“正义的观念是同国家的观点相关的,因为作为正义标准的权利,是调节政治交往的准绳”。

后来的斯多噶学派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把权利与理性联系到了一起。

近代以来,由于人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维护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因而西方对于权利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扩展,对于权利的定义也十分繁多,其中有代表性的如:

权利天赋说

权利自由说

权利利益说

权利力量说

权利平等说,是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他们认为,权利意味着政府对人民的平等关心和尊重,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罗纳得•德沃金就此提出:

“政府必须关心它所统治的那些人,这就是说,把他们看做可能遭受痛苦和挫折的人;政府必须尊重这些人,这就是说,认为他们能够就本身应该如何生活形成明智的观念,并照此行事。

不仅如此,政府还必须同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

只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从权利产生的社会利益关系入手进行分析,才能确定和把握权利的本质含义。

◆权利产生的基础是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

权利不过是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现:

单个社会成员构成了社会成员存在的基本单位,其权利形成的动因是其利益要求。

需求及其满足是单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存在状况和行为动因。

在利益具有的需要实现和满足的天然特性驱动下,社会成员必然要通过特定的社会关系和途径来实现和满足这些利益要求,从而使得社会成员形成了利益关系。

权利产生和形成的深厚根源是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构成了权利的本质内容,所以,权利本质上是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而关于这种利益要求及其相互关系的社会共识和道德承认,则成为社会的道德权利。

◆权利形成的前提是政治权力的确认和保障:

处于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社会成员和在利益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其他社会力量,会主张其利益,并且要求政治权力确认其主张的合法性质。

政治权力对于社会成员和这些社会力量的利益主张的确认和保障,形成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定资格。

这种法定资格,就是权利。

如同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争取政治统治时指出的那样,它必然要“使这种政治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中表现出来,针对着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

这就表明,权利是政治权力的法律转化。

由此可见,所谓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特定社会力量主张其利益的法定资格。

权利的内容是对于利益实现(包括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和分配(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分配)的主张,形式是社会成员和特定社会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定资格,行为上表现为权利范围内的作为与不作为的自主性。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权利是社会利益关系的法律体现,是政治权力和利益在社会成员和社会力量的社会资格上的凝结,是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特定社会力量主张其利益的法定资格。

在现实性上,它体现为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

2.政治权利的含义

政治权利是权利的一种类型,是社会成员参与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所谓政治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由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主张其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

政治权利的内容是对于共同利益的主张,形式是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法定资格,行为上表现为政治权利法定范围内的自主性。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它体现为个人政治权利和集体政治权利。

对于政治权利的这一定义可作如下理解:

(1)政治权利本质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要求。

政治权利之所以得以形成,其根本原因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要求。

在社会共同利益要求的基础上,一方面形成了政治权力,另一方面则形成了政治权利。

(2)政治权利以建立在特定经济关系和利益基础上的政治权力为前提条件和后盾力量。

政治权利是由政治权力确认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资格,没有政治权力的确认,政治权利可能会是道德权利,但不会成为法定权利。

(3)政治权利体现着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

(4)政治权利是法定的资格性规定。

这种资格性规定表明,“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

实现政治权利只是社会成员通过政治生活实现共同利益的中介环节。

人们拥有和实现了政治权利并不等于人们已经在政治生活中实现了其共同利益主张,不过,如果人们没有政治权利,那他绝对不会在政治生活中实现其共同利益主张。

二、政治权利的特性

(1)政治权利具有主体的相对个体性。

政治权利的相对个体性,是指政治权利属于相对共同利益意义上的社会个体的政治权利,而且政治权利的实现归根到底是相对共同利益意义上的社会个体的权利实现。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特定社会群体的政治权利,归根到底还是落实到该群体的每个个体上,比如妇女的参政权,规定到底还是落实为每位女性公民的参政权的实现。

(2)政治权利具有法定规范性。

作为社会成员的法定政治资格,政治权利体现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规定着政治权力和社会成员进行政治行为、从事政治活动和承担政治义务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因而政治权利具有规范性的特点。

政治权利主体的规范性,也是政治权力的强制约束性在政治权利主体法定政治资格上的转化。

(3)政治权利具有权利主体的自主性。

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在法定范围之内自由从事政治活动的政治资格,因而它具有权利主体自主性的特点。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没有法定范围内政治权利主体的自主性,就不存在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主体的自主性,也是政治权力的专属排他性在政治权利主体法定资格上的转化。

政治权利的自主性本质上是法定范围内社会成员政治意志的自由,它集中体现为政治权利拥有者选择政治活动及其方式、目的的自由,即在法定范围内从事或不从事政治活动,争取或不争取特定的政治目标以及采取或不采取特定方式进行这种活动的自由。

(4)政治权利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有机构成,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是一切权利内含的两个方面,马克思就此深刻指出: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政治权利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也是政治权力的扩展性在政治权利形成过程中作用的结果。

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是互为条件的。

政治义务是实现政治权利的基础,政治权利则是履行政治义务的前提。

没有政治义务的政治权利,只是剥削阶级的政治特权;而离开了政治权利的政治义务,只能是政治上的被压迫和被奴役。

(5)政治权利具有自由价值性。

作为主张实现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政治权利具有特定的公共价值含义。

一般说来,权利的内在价值为其法定范围内的自由,因此,政治权利的特定基本价值,是政治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政治生活的自由。

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政治生活中的生存、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通常是由政治权力承担和体现的,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等价值,则是由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共同承担和体现的,而自由这一价值是由政治权利承担和体现的。

如同马克思所说,政治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

三、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政治权利有不同的内容。

就其基本内容来看,政治权利包括社会成员对于共同利益的确定、实现、享有和分配,具体体现为主张共同利益的实际内容、实现规则、实现人选,主张实现不同利益的共同规则,主张社会成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行为范围、行为方式和相互关系。

不过,就当今世界来看,具有典型意义的主要有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政治权利。

1.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规定在资产阶级关于人权的若干历史经典文献中就有明确体现,这些文献包括1679年的英国《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等等。

当前,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规定主要见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

(1)自由权:

就其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通信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此外,资本主义国家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还包括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等。

(2)参政权:

参政权是指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资本主义社会规定的公民参政权大体上包括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

创制权主要指公民的立法提案权,复决权是指公民投票表决立法草案的权利,罢免权则是指公民罢免国家官吏的权利。

(3)诉愿权:

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诉愿权包括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诉讼权利。

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权利主要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提出诉讼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诉讼权、行政诉讼权和选举诉讼权等。

2.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现其利益的真实政治途径,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是:

(1)自由权: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自由权是一种社会权利,也是政治权利。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

毛泽东同志曾就此指出:

“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选举权是参政权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监督权和罢免权: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罢免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对于不合格的人民代表有罢免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2款)。

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7条)。

(4)诉愿权:

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诉愿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控告权和要求赔偿权。

四、政治权利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作用

政治权利是政治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之一,因此,它对于社会政治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总起来看,其主要是:

1.有利于维护、实现和发展政治权力主体的利益

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利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的资格,因此,政治权利又为社会成员主张和实现共同利益提供了政治可能。

这种可能,首先为确定政治权力主体的利益即共同利益及其实现创造了条件,其次,它为维护政治权力主体的利益即共同利益提供了保证,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及其实现,是监督政治权力的运行,防止和反对政治腐败的主要保证。

再次,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主体利益即共同利益发展的主要前提,社会成员政治权利及其实现,成为政治权力主体利益发展的强大推进力量。

2.有利于政治生活的正常进行

由于政治权利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它以法定的形式规定政治权力执掌者和社会政治成员政治活动准则,因而有利于保障政治生活按照政治权力主体的利益和意志有序地进行。

由于政治权利本身含有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定的“公平”和“正义”的色彩,因而政治权利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具有政治公平和正义的象征或实际意义,这就使得政治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政治矛盾,进而保证社会政治的稳定。

同时,由于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主张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在政治权利实现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可以得到平衡,因此,政治权利具有平衡不同利益和利益关系、消除利益矛盾的功能,这一功能的发挥,无疑是对于社会政治秩序和稳定的积极促进。

3.有利于社会成员政治积极性的发挥

为了主张自己认定的公共利益和谋求享有这些利益,政治权利的拥有者必然要在权利的法定范围之内进行积极的政治活动,因此,政治权利的确定会为社会成员进行政治活动提供有效的空间和积极的条件。

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权利是人民发挥政治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的必要前提。

4.有利于社会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政治权利的明确规定和有效实现,意味着社会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的明确规定和有效实现,从而有助于推动社会政治向着制度化、法治化、责任化的方向发展。

五.焦点讨论:

如何保障与实现公民政治权利

—以当代中国农民权益保障为例

阅读材料:

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措施与政策。

全文约22000字,分为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六部分。

其中“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部分分为:

人身权利、被羁押者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部分专列“农民权益的保障”,兹摘录如下:

    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土地权利。

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

规范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通过公开、公示等方式接受村民监督,强化对农村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管,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农民外出就业、就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

    ━━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到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

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以县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80%。

2009―2010年全国计划解决1.2亿农村人口饮水问题。

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实现安全饮水。

完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2013年”规划》的编制工作。

━━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

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待遇,逐步改善农民工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方面的待遇。

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思考与讨论:

如何保障和实现农民的政治权利

 

我们身处一个权利的时代,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

民众要求权利、要求选择的呼声越来越高,无论是信访制度,还是户籍改革、三农问题无不与权利息息相关。

权利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权利为主题的研究成为近年来法学、政治学等学科普遍关注的基本问题之一。

一、权利时代和政治权利

1、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内涵

权利是现代法律、政治中的核心概念,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权利是一种资格,是一种可能性,从政治学的角度讲,所谓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特定社会力量主张其利益的法定资格。

同时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我国公民权利保障和实现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指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自由和权利。

它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国家事物的管理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亦即参政权;广义的政治权利除了参政权之外,还包括公民的平等权、人身权、自由权等公民权利。

理论界对政治权利的划分不尽一致。

学者王浦劬主编的政治学教科书将公民的政治权利分为三大类:

一是平等权,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平等。

二是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

三是民主权,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权。

2、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等。

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主要有:

(1)自由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督权和罢免权(4)诉愿权

《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民族自决权,生命权,免于酷刑权,免于奴役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权,迁徙和居住自由权,平等权,隐私权,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家庭与缔婚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权,担任公职权等。

夏勇先生所言:

“中国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当是乡民的权利,中国最重要的人权,当是农人的人权;所以,研究中国公民的权利发展,若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该特别关注乡民的权利,这个关注点既有别于西方人权的关注点,也有别于当前国际人权的关注点。

”夏勇:

《乡民公法权利的形成:

原理与现实》,载于《走向权利的时代:

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夏勇主编),第6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虽然夏勇先生的这一论断是建立在其十余年之前的乡村调查基础上的,但可以说,即使在十年后的今天,此语仍是切中了中国权利研究的要害;尤其是当报纸上充斥着诸如农村失学儿童、失地农民、农民冤屈申诉无门甚至是农民工为所要其正当所得而上演“跳楼秀”等字眼[2]一定意义上,跳楼秀这三个字充分表达了国人对农民权利实现与保障的漠视程度,但殊不知,农民权利问题,并不仅仅涉及九亿中国公民自身,还涉及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王斌余案即是一个例证。

在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民的政治权利问题日益凸现出来,我们应该努力减少甚至消除公民法定的政治权利和实有的政治权之间的这种差距。

3、弱势群体之一的农民的政治权利

弱势群体,亦称社会脆弱群体,一般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3]我国当下的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农民,二是进城农民工,三是城市下岗职工。

弱势群体不仅经济上贫困,在政治生活中往往也处于弱势地位。

说农民是弱势群体是因为:

(1)经济层面表现为弱势。

(2)社会层面表现为歧视。

政治经济学自亚当·斯密开始就将自由和平等作为国家宪法应该尊重的“自然秩序”,反对对任何社会阶层的歧视。

社会对农民的歧视,有的是制度性歧视,有的是社会群体的歧视,具体表现在地位认同、公正性、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

在现代社会分层中,农民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

“中国居民家庭生活调查”课题组根据1993年全国3012名被调查者的回答,100种职业中农民排在94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发展长期预测》课题组于1999年7-8月在全国63个城市对2599名16岁以上城市居民进行了一次抽样问卷调查,问卷中一共设计了69种职业,“农民”被排在61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社会成员,将中国社会成员划分为十个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处于第九位。

(3)文化层面上表现为落后。

(4)政治层面表现为少权。

农民没有表意权,没有真正享有农村社会发展的话语权。

最重要的一点是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缺乏和政府对话的平台和渠道。

按照美国学者洪朝晖的观点,经济贫困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权利贫困的折射和表现,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当然还包括与社会权利相关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贫困。

所以,治理与消除经济贫困的治本之道,是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社会权利的公正。

农民经济贫困的原因在于农民权利的贫困,而农民权利贫困的根源在于农民政治权利的贫困。

以目前三农问题中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问题为例,表面上看,这仅仅涉及国家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调控以及对农民经济利益方面的补偿,就农民权利而言属于社会经济权利,但实际上,无论是征收标准还是补偿标准的技术化操作,乃至农民对于土地到底是该拥有承包权还是所有权的社会经济权利配置问题,归结到最后其实都是农民的政治权利问题,

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此起彼伏的农民抗争和维权活动进入了当代中国的政治视野。

对于权利受损后农民展开的抗争和维权活动,主要有斯科特提出的“日常抵抗”、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于建嵘与李连江讨论提出的“以法抗争”等解释框架。

“日常抵抗”是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著名的农民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道义经济学:

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中提出的重要概念。

为了具体描述农民的隐蔽的抵抗,斯科特又出版了《弱者的武器:

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

隐藏的文本》两部重要著作。

斯科特认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

斯科特对农民的反抗作了两种区分:

一种是“真正”的反抗,一种是象征的、偶然的、或附带性的反抗行动。

真正的反抗被认为是(a)有组织的、系统的与合作的;(b)有原则的或非自利的;(c)具有革命性的后果并且/或(d)将观念或动机具体化为对统治基础的否定。

象征的、偶然的,或附带性的行动则是(a)无组织的、非系统的和个体的;(b)机会主义的、自我放纵的;(c)没有革命性的后果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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