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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目次

前言Ⅰ

引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定义3

4总则6

5组织体系6

6自动化部门和厂站设备维护部门职责7

7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9

8调度管理规则9

9专业管理10

10一般运行管理14

11检修管理15

12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计划检修18

13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临时检修23

14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故障检修2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自动化系统构成26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自动化系统安装在省调主站的设备

28

附录C(规范性附录)华中电力系统内国调调度管辖自动化厂站

前言

本规程是《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华中电网调[2007]441号文)有关电力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部分内容的详细规定,同时体现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电力行业标准DL/T516)的要求。

按《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第4.7条之规定,本规程与《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

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1引言

为规范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照《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按《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DL/T600)所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使用以下条款表述用词:

应——表示要准确地符合规程而应严格遵守的要求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应”;

宜——表示在正常情况下首先这样做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宜”;

可——表示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必”;

能——表示事物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的用词,其反面词是“不能”。

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调度自动化简称自动化)调度管理的基础性原则和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华中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他活动中与自动化调度管理有关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729远动终端通用技术条件

GB/T16435.1远动设备及系统接口(电气特性)

DL410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DL476电力系统实时数据通信应用层协议

DL5003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T408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516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630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

DL/T634.5101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1部分:

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

DL/T634.5104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104部分:

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子集的IEC60870-5-101网络访问

DL/T719远动设备及系统第5部分:

传输规约第102篇:

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

DL/T743电能量远方终端

JJG(电力)01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

Q/GDW140交流采样测量装置运行检验管理规程

能源部能源调字[88]30号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试行)

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调自[1991]16号网、省调电网调度自

动化系统实用化验收细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生[2003]298号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网、省部分)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自[1998]126号能量管理系统(EMS)应用软件功能及其实施基础条件(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自[1999]207号EMS应用软件基本功

能实用要求及验收细则(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调[2000]64号水电厂水情自动化测报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细则(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调[2000]76号电力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和通信协议(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调调[2001]105号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细则

华中电网调[2007]441号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电力系统

由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电力一次设备和为保障电力一次设备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电力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3.2 华中电力系统

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等六省(直辖市)电力系统组成的跨省(直辖市)电力系统。

3.3 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的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3.4 电力调度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力调度简称调度)。

3.5 电力调度管理

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6厂站

发电厂、变电站、开关站、换流站、梯级水电厂调度中心、多个

变电站的集中控制中心(多个变电站的集中控制中心简称集控中心)

等的统称。

3.7 自动化系统

由主站、子站和相应数据传输通道所构成的为电力调度生产、管理服务的系统,一般包括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能量管理系统(EMS)、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电力市场运营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稳定监测系统(WAMS)、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相关辅助系统(调度模拟屏、大屏幕设备,时间同步系统、电网频率采集装置、运行值班报警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专用UPS电源及配电柜、相关电力二次回路等)等。

网调自动化系统的构成见附录A。

3.8 自动化设备

自动化系统中设备的统称,可以是软件模块、硬件模块或这些模块的组合体(含子站与保护设备、厂站监控系统、DCS系统、通信系统等的接口设备)。

3.9 自动化信息

自动化系统采集、传输、处理的信息,主要包括远动信息、电能量计量信息、相量测量信息、水调自动化信息、电力系统模型信息、电力系统图形信息、电力系统统计分析信息等。

3.10 主站

安装在一个调度机构的自动化设备的总称。

3.11 子站

安装在一个厂站的自动化设备的总称。

3.12自动化调度管理

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

对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规划设计、配置入网、新设备投产等工作及

其人员相关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是电力调度管理的组成部分。

3.13 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电网企业中履行调度机构自动化调度管理职责的职能并负责主站运行维护的部门(简称自动化部门)。

3.14 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部门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大用户中的一个或多个负责子站运行维护的部门(简称设备维护部门)。

3.15 计划检修

按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安排的对自动化设备进行维修、调试、试验、实验、测试、调整功能或启停功能、软件或硬件升级等活动。

3.16 临时检修

未列入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安排的对自动化设备进行的临时性维修、调试、试验、实验、测试、调整功能或启停功能、软件或硬件升级等活动。

3.17 故障检修

因运行中自动化设备异常需立即进行的检修。

按相关规程规定由自动化运行值班员所执行的双冗余部件切换、设备重新引导等操作不属故障检修范畴。

3.18 第二种工作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所称的第二种工作票。

3.19 自动化运行值班员

履行自动化系统或自动化设备运行值班职责的人员。

3.20 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自动化设备。

4总则

4.1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可或缺的设施;自动化设备具有调度管辖权属性,其调度管辖权属调度机构。

4.2自动化调度管理是电力调度管理的组成部分;调度机构承担自动化调度管理的职责;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履行调度机构自动化调度管理职责的职能。

4.3自动化调度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和厂站设备维护部门有责任共同维护华中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4自动化调度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4.5本规程根据《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制定,华中电力系统内与自动化调度管理有关的行为均应遵守本规程。

4.6省调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省(直辖市)电力系统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4.7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5组织体系

5.1华中电力系统至少应设立三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网调自动化部门;

----省调自动化部门;

----地调自动化部门。

5.2华中电力系统内的各厂站,其资产所属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大用户应明确负责相应子站运行维护的厂站设备维护部门。

6自动化部门和厂站设备维护部门职责

6.1网调自动化部门职责

6.1.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程等,贯彻执行国调发布的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自动化调度管理规程。

6.1.2负责华中电力系统自动化调度管理。

6.1.3负责网调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网调主站运行维护;负责国调安装在网调的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

6.1.4负责向国调和相关省调传送的自动化信息完整、正确、及时。

6.1.5负责审批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检修申请。

6.1.6负责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

6.1.7参加网调调度管辖自动化设备重大故障的调查和分析。

6.1.8负责网调主站建设、技改;编制网调主站技改和大修计划。

6.1.9参加网调调度管辖子站新设备设计审查、招评标和验收工作;负责认定这些子站设备相关的功能和性能。

6.1.10参加网调调度管辖子站新设备接入网调主站的调试工作;监督这些子站设备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6.1.11参加华中电力系统规划中有关自动化内容的审查。

6.1.12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自动化技术监督职责。

6.1.13组织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自动化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6.1.14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和国调授予的其他职权。

6.2省调自动化部门职责

6.2.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程等,贯彻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自动化调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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