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入学刑法学试题.docx
《党校入学刑法学试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校入学刑法学试题.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党校入学刑法学试题
刑法试题
▼刑法的概念和解释
概念: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刑法解释:
1根据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
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解释权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根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含义:
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到了近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一、刑法的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特别规定是指: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
二、刑法的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三、刑法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四、刑法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图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刑法的时间效力
含义: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
含义:
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第1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
▼例题
1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使用本国刑法是属地原则。
2甲(我国)在A国犯什么罪不论A国是否处罚都不予追究:
(BC)
甲犯什么罪适用我国刑法:
(ABCD)
A受贿B重婚C侮辱国旗D强奸
3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有:
(ABCD)
A最低刑三年以下的B最低刑一年以下的C国家公务员D军人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司法适用中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含义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因为受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为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司法适用中注意以下问题:
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
2反对特权。
▼罪刑均衡原则
基本含义: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要求:
首先,刑事立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客观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人身危害性;
其次,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实现刑罚个别化。
司法适用中注意以下问题: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犯罪
含义:
一切违反刑法造成社会危害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特征:
1社会危害性:
某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
含义: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
特征:
1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2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分类:
1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标准,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3以犯罪构成内部结构为标准,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例题:
以下构成犯罪的有:
(ABC)
A25岁甲未尽赡养义务,老人自尽
B司机乙闯红灯,撞重伤,送医院途中死亡
C丙带邻居孩游泳,致其死亡
D丁路过池塘,发现溺水,不予救助
▼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论述题或比较名词)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课题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照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2犯罪客观方面:
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特征:
客观性;法定性;复杂性。
危害行为:
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
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有以下几种形式:
A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
B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
C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D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E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
F中断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特征:
主观性;危害性;法定性。
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有所预见以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
A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一般都具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则往往认识不足。
B在意志因素方面,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因此,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于间接故意。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含义: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
(1)防卫意图,主要内容:
A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B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
(2)防卫起因,基本特征:
A社会危害性;B侵害紧迫性。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防卫客体
(4)防卫时间,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
2紧急避险
含义:
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
(1)避险意图;
(2)避险起因;(3)避险客体;(4)避险时间;(5)避险可行性;(6)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联系与区别:
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两者相同之处表现在:
(1)都具有主观目的的正当性;
(2)都具有客观行为的有益性;(3)都具有实施行为的合法性。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危险的来源的不同。
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又可能是自然界力量和动物的侵袭;正当防卫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的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针对第三者实施的;而正当防卫的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3)实施行为的条件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只能是在“迫不得已”时实施;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要求不同。
紧急避险对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5)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而正当防卫的主体则无此限制。
▼犯罪预备
含义: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
1、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
2、客观特征:
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例:
想偷财务室保险箱,没得手,遇见保安,打昏,回家后拿刀相杀死保安,被守候的警察抓获。
属于盗窃未遂,故意伤害既遂,故意杀人未遂。
▼犯罪未遂
含义: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种类:
1、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犯罪中止
含义: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条件:
1、中止的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以下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2、中止的自动性;
3、中止的有效性。
例:
某甲在某乙饭里投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
如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
并且,只有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种类:
1、根据犯罪中止的时间,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2、根据对中止犯中止行为的要求,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例题:
属于犯罪预备的:
(ACD)
A甲想杀人就查行踪
B甲告诉乙想杀丙
C甲杀乙前毒死其狗
D甲想杀乙,在路上等乙
甲冒充海洛因卖给乙,乙再卖然后两人分赃,甲构成诈骗罪既遂,乙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醉酒人想杀甲却杀乙,属于(直接)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
含义: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客观条件:
共同犯罪,四种行为,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主观条件:
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处罚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有以下三种情况:
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B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C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有以下两种情况:
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
4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其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C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1甲乙共谋盗窃,乙望风,甲进屋被发现,打倒丙,偷了1000元,问是否共同犯罪。
答:
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转化成抢劫罪。
2甲乙合谋犯罪,,乙有事未去,甲得逞。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且既遂。
▼继续犯
含义:
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构成: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权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
认定继续犯的意义:
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具有重要意义。
▼想象竞合犯
含义:
又称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构成:
1须出于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种类:
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和同种类想象竞合犯。
刑事责任:
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的,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处断。
▼结果加重犯
含义:
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构成:
1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
▼连续犯
含义: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构成: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整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4连续犯实施的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刑事责任:
不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犯处罚。
▼牵连犯
含义: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条件:
1必须有连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前提条件;
2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3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法律特征。
刑事责任:
从一重处断。
▼吸收犯
含义: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处理:
从一罪处断。
▼刑罚
含义:
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4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刑事审判机关。
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
1严厉程度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的机关不同;4适用的依据不同。
▼刑罚的种类(题目简单)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以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限期2日。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拘役:
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
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
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最高达20年。
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即少年管教所,拘役所等执行。
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
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
死刑:
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缓不是单独刑。
▼量刑
含义:
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一般原则:
1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2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量刑情节
含义:
是指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伤害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飞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分类:
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2总则性情节与分则性情节
3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4犯前情节、犯中情节与犯后情节
5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
6单幅度情节与多幅度情节
7反映社会危害性情节与反映人身危害性情节
▼法定情节
含义: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四种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情节;2从轻处罚情节;3减轻处罚情节;4免除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
含义:
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主要有:
1犯罪动机;2犯罪手段;3犯罪事件、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6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累犯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为时间条件。
特别累犯:
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欧,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间,并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处罚:
从重处罚
▼自首制度
含义:
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立功制度
含义:
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情形。
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罪行且查证属实;
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处理:
1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又重大立功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制度
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