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停止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查自纠的情况报告多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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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停止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查自纠的情况报告多篇范文.docx

党政机关停止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查自纠的情况报告多篇范文

党政机关停止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查自纠的情况报告

目录

第一篇:

党政机关停止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查自纠的情况报告

第二篇: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目录

第三篇: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意义

第四篇: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第五篇:

关于报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正文

第一篇:

党政机关停止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查自纠的情况报告

乡关于对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第一阶段自查自纠的情况报告

根据《自治区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弄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第一阶段自查自纠报告的通知》(桂发改投资〔XX〕56号)的要求,我乡对机关的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为行政机构,现有在职人员**名(含挂职),其中科级以上**人,科级以下**人(含3名工勤人员),办公地址为**,党政办公楼建于XX年,占地面积**平方米,办公室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其中领导干部用房约**平方米,无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

我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乡党委书记多次在乡干部职工会议上强调此项工作,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机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对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重要意义,认识违规、超标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精心组织,认真排查。

针对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自查这项工作,我乡纪委全程监督,确保落实了上级精神落到实处,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并对全乡机关办公楼内的办公用房进行了逐一细致丈量排查,确保符合自治区对办公场所建设的统一标准,绝不违规。

经过全面自查,我乡无超标准和违规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对于清理出办公用房超标的已经进行了合并和清退。

三、整改措施

(一)加大对全乡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大家对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思想认识,在全乡形成主动接受监督、制止奢侈浪费、积极配合自查的良好氛围。

(二)乡纪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引导全乡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贯彻各项工作纪律。

**乡人民政府

XX年2月8日

第二篇: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目录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目录

简介

内容

编辑本段简介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编辑本段内容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XX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XX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1]

第三篇: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意义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

房的意义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

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两个务必”,要求全党在胜利面前保持清醒头脑,在夺取全国政权后要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胡锦涛同志曾在革命圣地西柏坡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牢记毛泽东同志倡导的“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XX年7月11日,习近平也在西柏坡发表讲话,再次强调“两个务必”。

7月底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违反规定建设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只有把有限财力投入到民生中,才能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中央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的具体表现。

正如王岐山同志指出,党风决定民风,民风影响党风。

党风正,则民风淳朴。

勤俭节约、勤俭持家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美德。

艰苦朴素是党继承传统文化精华提炼形成的优良作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本色。

我们必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狠抓党风建设,促进民风转变、移风易俗,推动社会风气健康发展。

第四篇: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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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全文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XX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XX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篇:

关于报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清理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局领导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要求,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文件精神,对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确保相关精神落实到位。

二、办公用房清理情况

我局为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编制总人数128人,实际在职职工106人,临聘人员24人。

现有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4147m2,其中:

因原设计缺陷导致公摊面积达到1413.13m2,加之车库面积592.44m2,会议室及设备用房面积1130.43m2,因此实际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仅为1011m2。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之规定,我局属于三级办公用房,其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为7.8m2/人,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求的编制定员每人使用面积为10-12m2的规定。

在单位办公用房清理自查过程中,未发现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和事业单位违规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情况。

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的自查报告

关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自查自纠的情况报告3

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个人自查报告

机关关于清理办公用房的自查报告

县司法局关于清理办公用房等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报告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及简报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县党政系统公文格式》、《关于精简压缩简报(内刊)的通知》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有效地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公文处理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指定由副局长分管公文处理工作,明确了综合股公文处理工作职责,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专人负责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一)规范公文制发。

我局一直严格按照办文程序行文,发文文稿由业务股室拟草后由股室负责人初审,由分管领导核稿,呈送局长签发。

公文由领导签发后,由综合股登记文号、审核公文格式并用印,承办部门分发。

(二)严格公文审核。

严把公文发文关,一是发文校核。

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从严把关,少发文,克服“文山”现象的发生。

二是格式校核。

通过严格校核,使文件格式方面能够遵循正确的行文关系,准确恰当的选择文种,使用完整的文件格式,严防漏项、错项或多项现象的发生。

三是内容校核。

在公文审核时,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省、市、县要求,进行认真核对,严防出现原则性失误和错误。

四是文字校核。

在保持公文原意的前提下,进行文字核对与处理,使公文的观点明确、思路清晰、结构严谨、语言简练。

(三)及时办理收文。

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快捷、高效、保密、优质的原则,认真办理上级来文来电,限时办结县委、县政府督察督办批转件,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严格公文管理。

综合股及时收取各级来文,按时阅览处理,分类存档,按年度移交档案室归档、保密工作,确保公文管理不出差错。

二、精简压缩简报(内刊)情况

20**年我局没有刊发简报(内刊)。

今年以来,我局印发文件、请示、报告、材料等共36件,均做到了文种使用得当,行文关系准确,格式要素标示规范。

通过高效规范的公文处理工作,有力推进了我局各项工作,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我县房产管理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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