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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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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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09月17日15点19分

 

 

党发[2009]9号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完善领导体制,确保学校领导班子高效、有序运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章和有关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三)党管干部的原则

(四)依法治校的原则

(五)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原则

(六)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党委的职责

第五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校师生员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尤其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校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工作体制。

(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尤其是要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

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支持他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思想,建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为核心的维护学校稳定的工作体系,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消除各类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三章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实施素质教育。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党委书记、校长和班子成员

第八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要建设一个党政紧密配合的领导班子,正确处理好党委和行政、个人和集体、书记和校长之间的关系。

(一)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对党委负责。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并对党委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教育家。

善于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等重大战略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具有统揽驾驭全局的能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

(三)在学校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党性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服从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

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五章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九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校最根本的制度。

其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循党委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的原则,对事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在坚持集体领导前提下,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六章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必须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校的办学方针、办学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

(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维护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校机构设置、变更、撤消和学科、专业调整方案。

(五)年度增减人员计划,有关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考核,师资队伍、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晋职晋级方案。

(六)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财务经费预决算,预算外大额资金(50万元以上)的使用,学校的重大基建、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八)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及所要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

(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和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或请示。

(十)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

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准备,有关领导之间要相互沟通并视内容分别听取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四)分工负责实施。

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

(五)思想组织保证。

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加强督查督办。

党委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责成有关领导和党委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凡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必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办结后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对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信息反馈和书面报告制度。

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干部任免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要求,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一)中层干部的任命程序为: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民主推荐、提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并提出建议,征求党政有关领导和纪委的意见,党委会讨论审定;任前公示;党委会讨论决定。

群团系统的干部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程序产生。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的正职干部任免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八章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必要的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党委会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五条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二)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

有关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

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和有关领导参加。

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按照校长的授权主持。

第十七条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两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由党委办公室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

召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室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

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及时编印会议记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

需要公开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建立会议沟通制度、通报制度和保密制度。

会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必须就会议的重要事项和原则相互充分沟通,会议重要事项也应和分管领导进行必要的沟通。

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由办公室会后及时汇报和通报,保证会议精神的顺畅落实。

会议研究的内容和作出的决定,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与会成员以外的人谈论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决定,发现违反保密纪律者,由纪委立案查处。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党委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对本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党委汇报一次或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细则情况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干部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的执行情况是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卓有成效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党委应予以表扬、奖励。

对违反本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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