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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性制度

企业安全性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厂区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産设备、企业财産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各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并与安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爲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

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

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

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项

  1.安全主任负责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圈占、损毁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2.安全主任在厂区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负责对消防通道、消防标示、消防应急灯的例行检查工作,发现堵塞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情况,现场立即责令改正;将缺失、损毁、失效的消防标示、应急灯统计造册,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3.消火栓、灭火器、专用工具等消防设施,按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得随意作为它用或圈占,确保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4.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特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设有专业技术人员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设有值班记录,保证消防系统时刻处在良好状态。

  6.配有消防专用配电柜或独立回路,确保消防电源的可靠性;设有备用发电机,确保停电时的安全设施用电。

  7.对工艺装置、系统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以及声、光报警、联锁等安全装置。

  8.对存在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点,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生产设备实现安全连锁。

  9.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爆电气装置;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上述区域。

  10.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仓库区;经批准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11.不准在办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任何人员在厂区、仓库区吸烟和携带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品。

  12.废弃的沾油纤维物品,如:

手套,棉纱等,以及可燃物品,应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使用后剩下的废料、废渣,如废汽油、煤油、机油、催化剂等不准随意乱倒,必须回收集中在一个安全的地方。

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设施档案和防火检查记录档案,火灾隐患整改纪录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行。

  附:

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産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竈、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

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公司总监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安全事务部经理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安全事务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

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副总监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

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安全事务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2、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

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3、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4、应当经常性的深入各部门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6、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7、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

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岗。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

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6、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

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7、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临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9、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处分意见。

  第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

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4、对本班组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7、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2、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3、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

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二条安全事务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监、副总监的领导下工作。

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置安全部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即为部门、班组级生产安全员。

  第十四条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

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其任务是:

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

考核内容:

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

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

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

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

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前后检查内容:

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

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经各级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二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记录。

教育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三条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教育内容:

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教育内容:

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六条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七条安全技术考核:

  1、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安全预防措施包括:

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

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安全事务部填写。

内容包括:

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安全事务部。

  第三十四条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

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

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贵阳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三十九条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临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一条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二条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章、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四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四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

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四十七条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1、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如当时一人在场,要有班组长的证言材料;

  第五十条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十章、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五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与奖励:

  1、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与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第七十条本规定如有国家、贵阳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北京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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